Monday, August 15, 2016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加 3:15-22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
加拉太書三章十五至廿二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二、神學性的論證:以讀者的經驗及聖為本(三 1-四 31)
Theolog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3:1-4:31

1. 引讀者的經歷為證(三 1-6)
2.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三 7-14)
3.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三 15-22)

a. 應許先於律法(三 15-18)
b. 律法輔助應許(三 19-22)

4. 因信基督長大成人(三 23-四 11)
5. 訴諸情感表示關懷(四 12-20)
6. 兩個婦人及其兒子(四 21-31)



一、應許先於律法(三 15-18)


1.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表示,保羅將要使用的論證不再是基於他對聖經的詮釋如在上文 7-14 節一樣,而是照人事說的,即是取才於人的事。

2. 「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人在句首強調,意思是雖只是人確定的約,依然(仍然)沒有人可以廢棄或增加。動詞「立」意即:確定、成立、或立定。「加增」是附加、增定的恴思;「廢棄」在二章 21 節用過,作廢的意思;「文約」可能指當時社會的「遺囑」(金譯),一經立遺囑者證實死亡,就生效,沒有人能廢除或增訂(呂譯)。

3.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16a)

「向亞伯拉罕」原文是在句首,在動詞「說」之前,表示強調,為下一節的論點鋪路,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在律法很久之前便已經發生。「應許」是眾數,是對亞伯拉罕本人和他子孫說的,應該是指創十三 15 和十七 8 :就是神要把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作永遠的產業,保羅更在 18 節把應許和產業連起來,可見本節的「應許」是指得地為業的應許,保羅是用屬靈的意義來理解此應許(參羅四 13),保羅在這裡沒有明確地解釋:神對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要使他作世界的承繼者(羅四 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亞伯拉罕要承受全世界為產業,這應許之實現,在於因信稱義的福音進入外邦人的世界,外邦人因信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屬靈子女(羅四 11)、後裔(羅四 16)和後詞(羅四 14)。

4.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16b)這可能是插入句,預先對「那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有所解釋:這應許是給亞伯拉罕的那一個後裔(就是基督),這一點對下文(26-29)非常重要。

原文並沒有主詞,和合本加上「神」,比較好的了解,主詞可能是指上節所說的應許,重點在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在創十三 15 與十七 8 原文不論是希伯來文或希臘文是個集合名詞,雖然形式上是單數,但實際上是複數,代表著許多的個體,保羅如何將「後裔」集體的意思解釋為「基督」單數的意思?

首先保羅用引句內的「後裔」一詞的單數形式,堅持應許中所指的後裔是單一的一個,直指基督,這結論不是從創世記原句的上下文解釋而來,而是在基督已經來到成就救恩的事實下解釋創世記的經文的結果,按保羅對救恩歷史的理解基督是「要承受世界為產業這應許真正的後裔。

基督是亞伯拉罕指定那一個後裔,在下文(29)則把「後裔」推廣指所有因信而屬乎基督的人。保羅的神學上的邏輯:亞伯拉罕的應許,是應驗在基督這唯一和真正的後裔身上,不是應許在許多因遵守律法的後裔身上,繞過了摩西的律法和猶太民族為亞伯拉罕的後裔的關係,直接建立起亞伯拉罕與基督之間的直接聯繫,以致基督成為領受所應許之福的唯一渠道,加拉太人既因信而屬於基督,他們集體地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按照應許承受產業(三 29)。

基督所承受的應許是承受世界的應許(羅四 13),亞伯拉罕無數後裔的應許是在基督裡成就的,所有因信稱義在基督裡的人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基督承受亞伯拉罕的應許同時是聖靈的應許:地上的萬國要藉著神的靈施行神蹟之能力,生為神的兒女,使世界成為基督的版圖。

5.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17)

17 節保羅回到了遺囑的比喻(15),藉以指出後來的律法不能在先的應許失效。「我是這麽說的」意即「我的意思是」;「預先所立的」約較好的翻譯是「先前所確定的」約是相對於「以後的律法」而說的。

「律法」是此約被確立的「四百三十年後才有的」,律法應是指在西乃山所立之法,即摩西的律法。「四百三十年」引起年代的問題:

1)馬索拉抄本出埃及記十二章四十節:以 430 年為以色列寄居埃及地的時間;
2)七十二譯本同節則以此為包括以色列寄埃及和在迦南地的時間;
3)按創世十五章十三節的預言,以色列將要在埃及受壓迫四百年。

時間上沒有公認的解決方案,不過年代上的困難對保羅在此的論證並無影響,他所強調的只是,律法與應許相隔了一段很長的時間。保羅很可能是跟隨了當時拉比的解釋: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是在以撒出生之前三十年,四百年這數字是從以撒出生開始計算(創十五 13)直到出埃及,所以從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到出埃及,保羅的理解是田百三十年。

保羅在這裡用的是「從輕到重」的辯證法:

1)即使是人的遺囑,一經生效,就沒有人可以廢棄或增訂(15)-- 輕
2)神的約更是這樣,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四百三十年後才有的律法,更不能廢掉神與亞伯拉罕先前所立及早已生效的約,使應許成為無效 -- 重

在猶太文獻與傳統中,「約」和「律法」已成為同義詞,因此,保羅在這裡放棄了「約」這個字,重複使用的是「應許」,亞伯拉罕之約可稱為「應許之約」,保羅把這「應許之約」與摩西的律法完全斷絕關係,「應許先於律法」的事實,使律法不可能被視為原來之約的附件,需要守律法約才能生效,而保羅所傳的「因信稱義的福音」卻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原型(參羅四 23-25)。

6. 「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18a)

「因為」邏輯性的連接詞意思是:(我並不是像猶太派基督徒(Judaizers)所指稱的,在否定舊約的信息,事實上,將應許廢掉的是他們)因為,聲言承受產業是來自遵行律法,等於說那產業並不是應許的一部分。所以他們要外邦信徒守律法成為猶太人,才有分於亞伯拉罕的應許,等於把西乃之約看作為前約(亞伯拉罕應許之約」的附件,這是不合法的!

18a 的條件句子是第一等條件,意思是:「如果(假設這是真的)... 那麽.... 」如果承產業是由於律法,就不再是由於應許了。「由於律法」與「由於應許」是兩個原則,互不相容,彼此排斥的。保羅要加拉太人在這兩個原則之間作選擇。

發端子句道出了爭議之點--猶太派基督徒堅持繼承產業有賴遵行律法(暫且假定)
歸結子句則包含了保羅持守的基本原則--繼承產業之法就是倚靠神的應許。

「承受產業」是上文 16 節引句所提到的「應許」,指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要得地為業,由於保羅將得地為業理解為「承受世界」,所以「承受產業可理解為外邦人(及猶太人)因信基督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屬靈子女,一起有分於承受世界的福氣。

7. 「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18b)原文直譯:「但是/給/對亞伯拉罕--藉著應許--賜了/恩了--神」但是與神分別在句首與句末代表強調,說明上半節的條件句子中的條件,其實是與事實不符的。保羅不用普通的「給/賜」作動詞,而是「仁慈地和慷慨地給或賜予,並有給予者之善意的含意」,意思是「神是藉應許把產業仁慈地賜給亞伯拉罕的」(新世)。「藉應許把產業」給亞伯拉罕,注意神賜的是應許,應許的內容是產業,亞伯拉罕得的不是產業的本身,而是要得地為業的應許,是白白的禮物。

神這樣對待亞伯拉罕至今仍有作為模範的意義,這是「賜給」原文的完成時態的含意。因此,承繼產業不是根據律法,若是的話,產業便是屬於以律法為本的人(10),而是憑著信心。

18 節的三段論法:
大前提:承受產業若是由於律法,就不是由於應許(18a)
小前提:但產業確是由於應許(18b)
(沒有表達出來的結論):承受產業不是憑律法。

這結論引出下一節的問題:「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





二、律法輔助應許(三 19-22)


1.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19a)

「這樣說來」是指上文所論的,律法在應許之後才來到的,且不能使那應許的失效(17),即是承受產業並不是憑律法(18),那麽,為什麼要有律法?包括律法的目的和效用。

2. 「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19b)19 節下半節是動詞加上三個介詞片語:

第一、「原是為過犯添上的」

「添上」與上文「加增」(15)前後呼應,原文是被動語態,是神加上去的,不是加在應許之上作補充,而是加到人的處境裡(參羅五 20),其目的與應許完全不同。「為過犯的緣故」,律法是為要使罪顯明為過犯,使罪行成為「違犯律法」或違犯神旨意之罪。羅馬書對律法的功用有進一步的描述(羅五 20;七 7-13;八 3)。

第二、「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

律法被加上,是「直到那應許的後裔來到」,指的是基督的來到(16),「那蒙應許的」指要得應許的意思,基督所得的應許是與亞伯拉罕一同受的應許,即得地為業的應許,在屬靈的意義上等於承受世界為業。從亞伯拉罕到基督一條應許之線,而律法相比之下,只屬暫時性質,是有時間限制的。

此介詞片大胆地挑戰了猶太人的律法觀,按猶太人傳統主流的看法,律法是永久的甚至是永存不死的,其勞榮光永存。但保羅把救恩歷史分為三個時期:

1)從亞伯拉罕到摩西,約為四百三十年(17)‧
2)從摩西到基督的來臨(19),律法所扮演的角色只限於這段時期。
3)從基督開始,由祂啟創的新紀元,律法已經完成了它的責任(三 23-25),舊的紀元已經成為過去。

第三、「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指的是律法的頒布,是藉著天使傳的(參使七 53;來二 2),經中保之手頒布的,「中保」基本的意思是一位兩方之間某種交易的居間者(中間人),摩西明顯地扮演了中間人的角色(參出廿 18-19;廿四 4, 7;申五 5, 22-31)。

3.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20)這節經文被稱為「加拉太書(若不是整本新約)最隠晦不明的一節,解釋多達 300 個,,甚至有人認為是抄員的註解。「中保不是為單方面的」(a mediator is not for one party, NAS),交易涉及兩方,「神只有一位」是猶太人和基督徒共享的信仰,神的救贖也反映祂是一位的事實,總是直接和單方的,而律法只間接地從神那裡臨到以色列人,比起神直接地和沒有中間人的情況下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應許,律法是次等的。(馮, 829)

4. 「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21a)

「這樣」即這樣說來,指的是前兩節的話的主旨,即律法是次等的(律法有時間的限制,又需要中間人),那麽,「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反對」抵觸的意思。保羅提出此錯推論之改正用的是常見的基本模式:

陳述(15-20)
推理而得的問句(21a)
否定(21b)
理由澄清(21c-22)

5. 「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21c)

原文開首有「因為」一詞,指出「絕對不可能」的原因,消極方面(21c),積極方面(22)。

這「與事實相反的條件子句」(第二類條件句子,a second class contrary to fact condition),發瑞子句與歸結子句都並不是事實。「傳」原文作賜下,指律法的頒布,「叫人得生」直譯為「使人活」,原文動詞在新約另外用了十次,都是指救恩意義上獲得生命,這裡的意思是:假使有一個能(在救恩意義上)使人活的律法曾經頒下來(呂譯),即「如果所賜下的律法能使人獲得救恩」,歸結子句說,「義就真的是出於律法了」,「義」的意思與這兩句的關係如何理解息息相關。

保羅是從果(使人得生)從溯到因(義),「義」是稱義,指亞伯拉罕所獲得義者的地位,與上一次義字出現(6)的意義相同,這與事實相反的條件子句的意思是:一個能使人得生命的律法從來沒有被賜下,因此,獲得義者的地位,從來不是藉著遵行律法而得的,律法的功用不是為人提供被神接納稱義的途徑。

律法之所以不能使人得生命,是因為人並不遵守律法,沒有滿足律法的要求(10),因為人既然活在今世之中,受罪惡與體的轄制,就無可避免地共解律法,以之為獲得神的報酬,在神面前有可誇之處的方法,以致遵守律法反變成一種「要離開神的恩典獨立」的有罪之企圖。

保羅沒有進一步解釋理論上,人可否藉著律法得稱義的問題。有人認為理論上可能,事實上則不可能,因人受罪的奴役,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

馮認為:人因為肉體軟弱,所以律法不能使人得生命,只是表面的答案,根本的答案是,使人得生命並不是神賜下律法的目的,只是晳時,直等到基督來臨(19),在基督裡,稱義才成為事實(22, 24)。律法不是 plan A,律法失敗才把 plan B--基督賜下,神根本沒有計劃人可以藉律法得稱義,律法只是扮演一種預備性的角色,為「神在基督裡啟示祂的義」而鋪路,律法部分的目的,是要把神所要求的「聖潔、公義、良善」的事記在案,更是要透過屬亞當的人類中最有特權的猶太人之缺點,來說明在亞當裡的人類之悖逆性情(三 19-20)。而律法所應許的義,只能在「律法以外」(羅三 21)憑恩藉信靠基督而得(參羅九 30-32)。

所以為什麽律法和應許沒有抵觸?答案是:如果律法和應許是彼此競爭的,都是使人得生之法,二者就有抵觸,但事實上,律法和應許有很大的分別,使人稱義的,並不是律法的功用,而是應許之功用,故此二者因功用不同,而無競爭,互不相抵觸。

6.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22a)

「但」開首強烈的反義詞,表明上一節與事實不相符的假設和本節積極方面的原因成對比。保羅沒有用「律法」而用「聖經」代替,是不想把這節積極的目的歸給律法,不想使律法的功用變得太過積極。神透過「聖經」(擬人化說法)--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裡,這是律法的目的之一。

「眾人」原文直譯「作一切」或「萬物」,是一種籠統化的中性用法,指所有的人。在這隠喻裡,聖經(神透過律法的宣告)是宣判罪狀的法官,所有的人都是被判有罪的犯人,而罪是執行宣判的獄卒,把所有的人囚禁在監獄裡。

「圈」有囚禁的意思,沒有人可以逃出神定罪的宣判。

7. 「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22b)

原文開首的連接詞,表達目的,「為要使」(和修)。「所應許的福」原文只有「那應許」,不應解為「應許亞伯拉罕之福」或「所應許的聖靈」,指的是那些相信耶穌基督的人,被神接納的一切福氣,承受世界的應許,「因信耶穌」得稱為義,就「歸給那信的人」。


小結

15-22 節,稱義是藉著信,而不是靠遵行律法而得,辯證的方法,是指出律法與應許之間的關係,神對待人的原則,是以原來應許之約為代表,而律法是一種次等的措施,是為要協助應許之實現而設的。









Saturday, August 13, 2016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加 3:7-14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
加拉太書三章七至十四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二、神學性的論證:以讀者的經驗及聖為本(三 1-四 31)
Theolog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3:1-4:31

1. 引讀者的經歷為證(三 1-6)
2.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三 7-14)

a. 信心:蒙福之途(三 7-9)
b. 律法:帶來咒詛(三 10-12)
c. 基督:過渡之法(三 13-14)

3. 律法與慼應許的關係(三 15-22)
4. 因信基督長大成人(三 23-四 11)
5. 訴諸情感表示關懷(四 12-20)
6. 兩個婦人及其兒子(四 21-31)




上一段(三 1-6)保羅問加拉太信徒:「你們是如何被神接納的?」
這一段(三 7-14)保羅問較籠統的問題:「誰是神所接納的人?他們被接納的根據是什麼?」保羅再次引用亞伯拉罕為證,來證實上一段(三 1-6)個人性問題所暗示的答案。

本段的主題是「亞伯拉罕的兒子」,要回答的是敵對著根據創世記十二章和第十七章說:若要有分於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所應許給他的祝,就先要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等於要受割禮和遵守律法,保羅要說明的是:唯有信心是蒙福之途,因信心使人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7-9),律法只能帶來咒詛(10-12),而使人從咒詛到祝福,是基督耶穌(13-14)。


一、信心:蒙福之途(三 7-9)


1. 「所以」,從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所以你們要知道...

2. 「你們要知道」原文動詞是命令式語法,保羅是說以下的結論是從第六節引申出來。

「那以信為本的人」(οἱ ἐκ πίστεως)(‘those who have faith’ [BAGD; NCV, REB], ‘everyone who has faith’ [CEV], ‘people who have faith’ [GW, TEV], ‘those who trust God’ [SSA], ‘those who rely on faith’ [WBC], ‘those who believe’ [NET, NIV, NRSV], ‘those who put their faith in God’ [NLT]; 那以信為本的人 [和合本])原文直譯:「那些出於信心的人」,與「那些從割禮取後他們的身分的人」對立,代表了兩批的人,分別以信心和割禮為代表特徵,以信為本的人包括亞伯拉罕,這裡名詞的「信」,與第五節名詞的「信」(以信心聆聽福音),與上一節亞伯拉罕動詞的「信」意義相同,「以信為本的人」不是僅指有信心的人,而是一種縮寫,指那些被神「基於耶穌的信實,並回應對神的應許」而稱義的人,他們是「本信心而活的人」,他們是因信稱義(二 16)、藉著信領受聖靈(三 2)、並以信心作他們的生命原則。

3. 「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原文的意思是:「那些以信為本的人,這些人(不是別人,只有這些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加拉太人的爭議主要問題是:誰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兒女,保羅說是那些以信為本的人,並不是只有接受割禮和遵行律法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兒女。

「子孫/兒子」指的不是血統的關係,而是屬靈的關係,亞伯拉罕真子孫是那些分享了他的信心的人,亞伯拉罕是首個「與神的關係是基於信心」的人,我們以信心為本的人,都是他的兒子(在與神屬靈的關係上)像他一樣。

4.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三 8)

「並且」是保羅論證的延伸,引用聖經來發展他的論點。「聖經... 預先看見」是擬人化的說法,更顯明神透過聖經說話,神預定要作的事就是「要使外邦人因信稱義」,直譯為「神要因信稱外邦人為義」,「稱義」的主詞是神,主動語態,強調稱外邦人為義的是神自己(其他七次稱義的用法都是被動時態,唯獨這裡是主動語態)。

神的計劃「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了」,動詞「早已傳福音」即「預先宣告好的消息」,主詞仍然是擬人化的聖經,這「好消息」就是下一句: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萬民都要藉著你蒙神賜福」!這是神和亞伯拉罕立約重要的元素之一(創十二 3;十八 18;二十二 18;二十六 4;二十八 14),舊約聖經重複了五次,分別向亞伯拉罕(三次)、以撒(一次)、雅各(一次)重述。聖經見證了神把外邦人包括在祂所應許給予亞伯拉罕的祝福之內。

5. 「因你」,萬國要因亞伯拉罕得福是什麼意思?原文可同具兩個意思:

1)地方性的意義:外邦人是「在亞伯拉罕裡」(創十二 3)得蒙祝福,更清楚說的是「在亞伯拉罕的後裔裡」(創二十二 18)蒙福,這後裔就是基督(加三 16),外邦人相信了亞伯拉罕的「後裔」基督而從祂得福。

2)媒介性的意義:文理提示,外邦人進一步為「藉著你」(在你身上)蒙神賜福,首先「蒙神賜福」指的是神要祝福外邦人稱他們為義,神「藉著亞伯拉罕」信心的回應宣告這「因信稱義」的方法原則,神預先看見祂會按此原則稱外邦人為義,因此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因信稱義福音的預告,外邦人要藉著信與亞伯拉罕一同得因信稱義的福,所以外邦人因信就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

注意:保羅在本節這樣把福音和應許認同為一之後,就不再使用福音一詞,下文發揮「應許」的主題,福音與應許已被認同為一,解釋應許的過程事實上就是解釋福音的延續,這應許與福音一樣與外邦人的福分有關連。

6.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9)

「可見」原文為推理詞,意即因此或所以,其邏輯關係如下:

1)神的應許說:外邦人(萬民)要藉著亞伯拉罕而得福(8)
2)那以信為本的(外邦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兒女(7)
3)因此,那以信為本的(外邦人)就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9)

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那些從信心取得他們的身分、以信心作為他們的身分標誌的人」,即是「那些本著信心而活的人」,他們得的福,就是因信稱義的福,像亞伯拉罕一樣獲得因信稱義之福。

敵對者認為只有亞伯拉罕的子孫才可以有分於亞伯拉罕之福,但保羅指出,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兒女,他們就與亞伯拉罕一同獲得因信稱義之福,信心就是蒙福的途徑,不用敵對者告訴他們如何才能進入或維持這個關係。




二、律法:帶來咒詛(三 10-12)


1. 6-14 節引用的舊約經文,呈現交叉式排列法:

信心(6a):「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創十五 6)
  A     祝福(8b):「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創十二 3)
          B     咒詛(10b):「凡不常.... 去行的,就被咒詛」(申廿七 26)
                  C     生命(11b):「義人必因信得生」(哈二 4)
                  C'    生命(12b):「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而活」(利十八 5)
          B'    咒詛(13b):「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申廿一 23)
  A'    祝福(14a);「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祏福.... 」
信心(14a):「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祝福、咒詛和生命,是申命記用以總結律法之頒賜的四個詞語中的三個(第四個是死亡),「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申三十 19)

而這交叉排列法將重點放在最外面的一對和中央的一對:因信心受聖靈而得生命,與因行律法得生相對,前著與祝福相連,後者與咒詛相連。

猶太人傳統的等式是:

遵守律法 = 祝福 = 生命
不遵守律法 = 咒詛 = 死亡

而保羅把它倒轉過來:

信心 = 祝福 = 生命 = 聖靈
律法 = 咒詛 (= 死亡) = 肉體

2. 第十節以「因為」開首,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因為」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10)。

「以律法為本的」與「以信為本的」構成對比,指的是「那本著律法而活的人」不僅靠行律法稱義,而且在籠統意義上以遵行律法作為引導他們生命的原則,是以遵守律法為熊憑藉,保羅聲言:凡是這樣的人都是受咒詛的(直譯:都在咒詛之下),在咒詛之下的不能得神的賜福,在文理中,即是不能分享因信稱義及領受聖靈之福(8, 9, 14),保羅主要想到的很可能是他所反對的猶太派基督徒,即他的敵對者。

保羅引用舊約的一段經文來證明這個命題,因為「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申廿七 26a),保羅加上律法書上「所記一切」的話,更全面,不單只包括舊約原句指在以巴路山上所宣告十二個咒詛(申廿七 15-26),更包括已成文的律法書上一切細節。

這裡省略三段論法表明了保羅的邏輯:

前提一: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都是受咒詛的(10b)
前提二(省略):所有以行律法為本的人都沒有完全地遵守行律法,或沒有人可以完全地遵守律法
結論:凡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10a)

3.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11)

11-12 節在 6-14 節的交叉式排列法中居於重要的中央位置,有插入句的性質,這兩節構成三段論法:

大前提:義人必因信得生(11b)
小前提:律法不是有賴於信心的(12a),而是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12b)
結論:很明顯,在神面前,沒有一個人可以藉著律法稱義(11a)

保羅引用哈巴谷書的話,是直接訴諸聖經所見証的,神的看法:「義人必因信得生。」這是神已表明信心是得救的方法,表明事實上並沒有人完全遵行律法,因而沒有人可以靠著律法行為在神面前稱義,從律法的角度來看,所有的人都是在咒詛之下。

「義人必因信得生」(哈二 4b),保羅引用這節經文,可能也是因為「義」人和「信」連著出現,但希伯來文原句卻與保羅的引句不同,希伯來原文是:義人必因他的信賴而生活(思高)(the righteous by his steadfastness live),或作義人必因他的信實得生(新譯邊註),七十士譯本是:「義人必因我的信實而活」(七十士譯本可能是譯錯),而保羅把所有代名詞「他的」或「我的」省略,同時按自己的理解,把引句的「信」解為與律法的行為對立的信心,譯作「義人必因信得生」(The righteous man shall live by faith. NAS, NIV, KJV, 和合、新譯)或「因信稱義的人,必定得生」(He who through faith is righteous shall live. RSV, NEB)(Ὁ δίκαιος ἐκ πίστεως ζήσεται)。

希伯來文原句的意思很清楚:義人必因他對神的忠信而得以存活,按猶太會堂的教訓,這是律法的總結:虔守律法者的是義人,他們會因他的信實得救,這樣的「因信稱義」其實仍是因行為稱義,猶太人相信以色列的義人會因他們對神的信心或對約的忠信(因信),得以在經歷敵人的入侵之後回歸故土(得生),當希伯來書引用這句的時候,也是這個意思:「我的義人必因信得生。」(希十 38a),這「信」首先是在苦難中仍然堅不移的對神忠信,因此「信」(忠誠)而得生,這是希伯來書十章上下文的意思。

三 11 的上下文理,保羅的意思是藉著信而稱義的人便有分於神藉著基督成就的救恩,保羅這樣引用哈巴谷書原句,引起了嚴重的問題,1)把原句的「信」從「堅定不移、信實」解為「信靠、信心」;2)把原句的意思「義人必因他對神的忠信而得以存活」、把順從律法改為新的意思:證明稱義是藉著信心而不是靠遵守律法。保羅怎麼可以這樣做?

馮蔭坤的解釋:保羅是從神神已藉著基督完成救恩的角度來解釋聖經,按照福音的真理:沒有人可以靠行律法稱義,信靠耶穌是稱義唯一的方法,去把哈巴谷書的引句「福音化」「基督化」的詮釋,將「義」與「信」合併,從而得出「與神有正當關係的人(義人)是因信而獲得此關係(稱義)之意,是這樣的人會得生(得享救恩)。(馮,729)

4.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12)

開始的「但是」提出了與因信稱義(11b)相反的原則,保羅再次以正反兩面去辯證。

正面:「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引用申十八 5,引句是指遵從者可繼續享受生命,「活著」不是指永遠的生命,但保羅把「順命就蒙福」的原意,引申指出,藉行為稱義的原則是在於行律法,不是本於信(律法不是基於信心),而此路不通,因為沒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以致可以稱義。




三、基督:過渡之法(三 13-14)


1. 第十三節開首並無連接詞,顯示主題的改變,從律法帶來咒詛到基督使人脫離律法的咒詛!11-12 節有插入句的性質,所以十三節的思路連於第十節的咒詛:「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作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3)

原文的次序,首句是:「基督由律法的咒詛中救贖了我們」,是受到強調。

2. 「救贖、贖出」原文直譯可作「買出來」,用在商業上,指付出「價錢」將物件贖回來或付出贖金使人獲釋之意;用在救贖上,表示基督為人付出了極高的「代價」,以自己的生命(13下),救贖我們。為我們受了咒詛所指的是被掛在木頭上被釘死。此「救贖」的背景是從舊約而來,神救贖以色列脫離埃及的奴役,使他們成為祂寶貴的產業(出十九 5-6;申廿六 18)。

3. 我們獲救脫離的是律法的咒詛,律法對所有沒有完全遵行律法要求的人所宣告的咒詛,這是根據第十節的意思,因此信靠基督的救贖成為必需的,保羅不是說:即使人完全遵行律法,永生亦不能臨到他,而是:永生並不臨到他,因為他遵行律法並不完全。

「我們」同時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雖然外邦人並不擁有摩西的律法,他們是沒有律法的「外邦罪人」(二 15),但是摩西的律法所提供給猶太人的,某程度上也提供給外邦人(羅二 4),「本性的律法」是類似摩西律法的一樣東西,只不過沒那麽清楚明確而已,因此,外邦人同樣受制於律法的咒詛,同樣需要「基督由律法的咒詛中救贖」出來。

3. 「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原文作「成了咒詛」,是修辭學上的換喻,意即基督接受了律法所宣告的咒詛,成了「咒詛的背負者」,神將律法的咒詛從我們的身上轉移到基督身上,藉著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下一句),使律法的咒詛對我們失去了效能,以致我們這些因沒有完全地遵行律法招玫律法咒詛的人,如今得以脫離律法的要求和咒詛。

4. 基督能夠使律法的咒詛失效,是因他以「在一生之中完成了律法」者的身分,藉著祂的死滿足了律法的要求,保羅引用申命記廿一章廿三節:「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再次使用猶太人拉比「同類」的釋經原則,原句的意思是「每一個掛在木頭上的人都是被咒詛的」,保羅以第十節的引句(申廿七 26)(凡不完全遵守律法的人都被咒詛)解釋這一節(13)的引句(申廿一 23),將基督之死重新詮釋如下:耶穌以十字架之死,是他背負了所有沒有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人所招致從神而來的咒詛。

「掛在木頭上」並不是處死的方法,指的是被定罪者以別的方法處死後,屍體掛在樹上,使他蒙受示眾的羞恥,耶穌的時代申命記廿一章廿三節已被解為指釘十字架。

5.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14)

基督這樣做,「便叫」是「要使」目的的意思,這節經文原文由兩個平排目的子句組合而成,是同等的關係,這兩個目的子句相反的次序分別總結了上文 1-6 節(由 14b 總結)和 7-14 節(由 14a 總結)的交叉式排列法:

A     你們領受了聖靈是因你們信了福音(1-6)
B     亞伯拉罕獲得應許,萬國要因他得福(7-9)
C     律法只能帶來咒詛(信心才是稱義得生之法,10-12)
C'    基督把們從律法的咒詛中贖出來(13)
B'    為要使亞伯拉罕的福可以普及於外邦人(14a)
A'    為要使我們可以因信得著應許的聖靈(14b)

「亞伯拉罕的福」指的是「因信稱義之福」,根據上文,「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可以被稱為福音的預先宣告,是由於福音所言的因信稱義,早己隠含於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8b)之內:外邦人要藉著信與亞伯拉罕一樣得因信稱義之福。」

此福是在「基督耶穌內」臨到外邦人的,應驗了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因你(創十二 3)和因你的後裔(創廿二 18),萬國得福」,基督就是外邦人要藉之得福亞伯拉罕的後裔,「在基督耶穌內」同時具有地方性(在基督裡--藉信與基督聯合成為在基督裡的人)和媒介性(藉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意義(與 8 節的引句「因你」的解釋類似),後者可能是這詞主要的意思,因上下文主要是談及救恩歷史的事實。

基督救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之第二個目的:是「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這應許是透過先知的宣告(結十一 19;三十六 26-27;三十七 14;三十九 29;珥二 28),彼得在五旬節的講道中,說:被高舉的基督把祂從父神所領受的聖靈賜給跟從他的人,而這就對兌理了神藉先知約珥所發出的應許(徒二 33),保羅更說:這應許的聖靈是藉著信得來的,即是上文多次提及對基督的委身信靠(二 16, 20;三 2, 5, 7, 8, 9),從信徒的經歷而論,「因信稱義」(在神面前有對的地位)與「藉信領受聖靈」二者同時發生,彼此相屬,是一體的兩面,但是從邏輯的角度來說,領受聖靈是稱義的印證。




小結

根據本段,我們可以為「因信稱義」下一小結:

1. 神對亞伯拉罕預報福音(三 8),說明信心是領受稱義之福的途徑(8-9),律法的行為斷不能使人得稱為義(10-12)。因信稱義的道理不單是由保羅歸主的經歷(二 15-21)證明,不單加拉太人本身的經歷(三 1-6)所證明,不單是亞伯拉罕的經歷證明,而且早於亞伯拉罕之時,神已決定以因信稱義為祂與人類交往的不變原則。

2. 因信稱義與作亞伯拉罕的兒女有著密切的關係,因為與亞伯拉罕同得因信稱義之福(9),我們作了亞伯拉罕的兒女(7)。因信稱義和領受聖靈也是有著密切的關係, 領受聖靈是因信稱義的印證(14)。三者:

1)信信稱義
2)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兒女
3)藉著信領受了所應許的聖靈

三者的共通點就是信!1)等於 2),3)是 1)的印證,三者同時發生,針對猶太派基督徒之爭論,糾正非受割禮,不能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也不能稱義或不能領受聖靈的歪理。

3. 因信稱義在救恩歷史的次序:

神預先報給亞伯拉罕的福音,即外邦人要藉著信而得福(8)
在基督裡成就兌現
他的死救贖所有信徒脫離律法的咒詛
並且為外邦人打開了因信稱義之門(13-14a)

4. 因信稱義從主觀的角度看;基督替我們背負了律法的咒詛,使我們可以藉著信領受聖靈(13, 14b)。









Thursday, August 11, 2016

引讀者的經歷為證,加 3:1-6

引讀者的經歷為證
加拉太書三章一至六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二、神學性的論證:以讀者的經驗及聖為本(三 1-四 31)
Theolog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3:1-4:31

1. 引讀者的經歷為證(三 1-6)

a. 一連串的問題(三 1-5)
b. 援引聖經作答(三 6)

2.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三 7-14)
3. 律法與慼應許的關係(三 15-22)
4. 因信基督長大成人(三 23-四 11)
5. 訴諸情感表示關懷(四 12-20)
6. 兩個婦人及其兒子(四 21-31)




一、一連串的問題(三 1-5)


1. 在這五節經文中,保羅一口氣發出六個修辭問句(rhetorical questions),全書共十九個,清楚表示新的一段之開始,問句與問句之間並沒文法上之關連,其效果像連珠炮一般,針對的是加拉太人的核心問題:他們離棄真正的福音。這幾節的經文是保羅書信中論及歸主的的經文最重要的一段,與聖靈扮演的角色有關。

2. 原文開首以「哪」字表示保羅現在帶著激動的情緒說話,保羅直斥加拉太信徒為無知、愚蠢的人,在屬靈的事上不明白事理,缺乏屬靈的辨別能力,不理解義是基於信靠耶穌基督(上文),也不明白他們已經領受並繼續經歷聖靈的能力的事實(下文),以致他們雖然以聖靈閞始如今竟以肉身結結(3),由此可見,我們雖領受了聖靈,但若靈性缺乏清晰和冷靜的神學判斷之能力,這種靈性是有缺陷的(Spirituality is defective when it lacks the capacity for clear and sober theological judgment.)

3. 「誰又迷惑了你們呢?」原文的受詞「你們」在最前,表示強調,主詞是誰?是誰迷惑了他們並不預期實在的答案,言下之意,是怪責「你們怎樣會讓人迷惑自己的。」

「迷惑」一詞在希臘世界常以比喻性意義出現,用以描寫敵對者的「詭辯策略」。

4. 「耶穌基督釘十字架」救恩歷史中決定性的事,「就在眼前,可直接看到」,加拉太人若真正了解這句話的意義,便會曉得猶太派基督徒(Judiazers)的論點是沒有根基的。

「活畫」這動詞最常見的意思是「公開地宣告」,像一幅招貼張帖於廣告板上,讓所有的人可以看見。

5. 三 2 原文直譯作「僅此一事我想要從你們得知,是由於律法的行為,你們領受了聖靈,抑或是由於信心的聆聽呢?」「由於律法的行為」與「由於信心的聆聽」構成鮮明的對比,強調的是在前面「由於律法的行為」,這就是爭論的題目,也是保羅寫此信的原因。

答案是加拉太人應該知道的!加拉太人領受聖靈是他們回應保羅的傳而歸主的時候,是他們屬靈生命開始的經歷。

6. 「是因聽信福音」(hearing with faith, NASB)直譯為「由於信心的聆聽」,1)「信心」應指信的舉動,有主動的意思,相信所聽見的(believing what you heard, NIV);2)「聽」字原文所指的是主動的聆聽。3)加起來的意思是帶著信心去聽,存著信心而聽。

保羅的意思是要提醒加拉太人,他們起初領受了聖靈與遵行律法無關,而是由於他們聽見了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宣講,並對此宣講起了信心的回應。他們以外邦人的身分被神接納,只是由於他們對耶穌基督的信心和委身。

領受聖靈與在聖靈裡的生活與稱義是不可分開的,我們也是因信而領受了聖靈的。

7. 三 3 「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你們是這樣無知嗎?」在句首,重複第一節的用詞,加上「這樣」是「高度無知」之意,「你們真是蠢到這個地步嗎?」(當代)他們無知在於他們既以聖靈開始了,如今竟以肉體結朿。

保羅在這兩節把「律法的行為」與「信心的聆聽」的對比,與「聖靈」與「肉體」的對比合併起來,兩個對比互相解釋,

「成全」的譯法有點問題,應譯為「結朿」、「完成」、「終結」比較好,因為敵對者將保羅的福音和他們的「福音」視為開始與完成的關係:保羅所傳的信心的信息為外邦人提供了進入基督徒群體的開始,但這「入門書」需要由較全面的教導,即敵對者所主張的領受聖靈還不夠,需要依從律法來「完成」。

「肉體」是雙關語,一方面指割禮,同時將割禮及一切其他律法的行為列入肉體的範疇之內;以肉體完成與「以律法的行為結朿」為同義詞,明顯地把聖靈與肉體視為對立的。

保羅的本節的問句,表明問題不單只是一個人如何獲得與神正當的關係,即如何得救,更是獲得了這關係後︳如何繼續過基督徒的生活,即是遵守律法在基督的生活中有否任何角色,兩個問題同是本書所關注。

8. 三 4「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本節只有前半是個問句,後半則不是。第一句只有三個希臘字,意思是「你們以往一切正面、對聖靈的經歷、在你們面臨選擇繼續與聖靈同行抑或轉向猶太人的律法時,是否對你們是卜口月竹山毫無意義?是白費的嗎?

「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是感嘆插入句的性質,語氣是朌望加拉太人明白,不是徒然的!

9. 三 5「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

原文開首有「那麽」,表示本節與上文有某些邏輯關係。是神賜給加拉太人聖靈,又在他們中間行異能,指的是加拉太人領受聖靈,及聖靈繼續在他們當中的活動,都不是由於律法的行為,所需要的只是相信所聽到的福音。

「異能」與「神蹟」、「奇事」常在一起出現,「異能」注重的指出神蹟是神的大能之彰顯,這屬天的能力已進現今的世界之中,神介入了人有限的世界,做了奇妙大能的事。敵對者預期只有忠心地遵行全部的摩西律法的猶太義人,才會經歷聖靈,加拉太的外邦信徒已經歷了聖靈在他們中間彰顯了大能,這是不能否認的事實。

保羅問同一個問題:是因你們律法的行為呢?還是因你們信心的聆聽?答案應該是明顯不過的了。



二、援引聖經作答(三 6)


1. 保羅在本書多次提及亞伯拉罕,可能是與敵對者的論證有關,創十七章表明,對亞伯拉罕及他的後裔,割禮是立約的記號,敵對者可能說:加拉太人若要有分亞伯拉罕之約,就必需受割禮,加拉太的信徒可能認為敵對者的信息並沒有否定保羅的信息,只是補足了後者的不足,他們沒有偏離保羅所傳的福音,反而是進步了,所以保羅必需從亞伯拉罕入手,與敵對者的立場劃清界線。

2. 6-13 節很短的經文,保羅用了六個舊約的引句(6, 8, 10, 11, 12, 13)進行辯證。

「正如「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6)

「正如」提出比較,表示加拉太人的經歷和亞伯拉罕的經歷有相似之處。「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引自七十士譯本的創世記十五章六節,這引句保羅把「信」和「義」連起來,亞伯拉罕的信是他完全相信神所給他的應許,他的後裔要多如天上的星(創十五 4-5),「義」是蒙神的悅納,保羅沒有以亞伯拉罕的義行(創十四)作為他被神悅納的根據,也有提及割禮作為與他立約的條件(創十七),保羅把亞伯拉罕的「信」和他的「義」連起來,強調的就是「唯獨信心」,並不牽涉義行或割禮。

3. 當時猶太拉比的看法是;亞伯拉罕的信心是一種應獲報酬的「工作」(work)或行為,這信心是一種義的舉動,因此神就看這信心的舉動為義,成為猶太人虔敬的典範。

他勒目以亞怕拉罕所受的試練為十次,使亞伯拉罕與他的後裔「應得賞賜」,這功德更使亞伯拉罕成為神的朋友(賽田十一 8),並以此身分與神立約領受應許,他的功德幫助以色列獲得永生,亞伯拉罕的信心與割禮為記號是連在一起,「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拉比認為這義只是初步的形式,必需遵守割禮才完全地顯明,雖然亞伯拉罕的時候,律法還未曾賜下,但亞伯拉罕己遵守了未成文的律法(參創廿六 5),忠於神。

4. 保羅引用創十五 6 顯然與當時拉比的教導不同,他用「算」這動詞是原文是個竹水戈木戈簿記的用詞,是比喻性用法,指神好像從他自己的帳戶取出義來,將這義歸入亞伯拉罕的帳戶內,這「義」不是亞伯拉罕的公德,他的信心是他的義行,正如猶太人的解釋,甚至不是被神評估為具有與義相等的價值,這「義」是神算在他的帳戶內,獲神賜在祂面前有「對」的地位,純粹是由於他信神的應許,而不是由於他在神面前有應得酬報的行為。而「算為他的義」就是「稱義」的同義詞。

保羅將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與祝福,與律法和律法的行為分開,

5. 為什麼亞伯拉罕信神,神就把義算入他的帳內呢?是信本身有這樣的價值,還是因為神喜歡這樣做,並不是由於亞伯拉罕的信心本身的價值?中肯的答案「可能是介乎此二者之間:雖然信心並非本身即義行,但是因他的信,神認他為義人,絕不是一種隨意而為的做法。」(馮,663)

「人若自覺本身並無力量,亦無前途可言,卻仍然倚靠保證他有前途的神,並靠神的話而活,這種屬靈態必然且永遠是所有人對神的正確態度,抱持這種態度的人,就是根本上與神有正當關係的。」(Denney, Romans, 621)

保羅在羅四 17-22 解釋信心的性質與果效:「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亞伯拉罕的信心,正是加拉太人已有的經歷得救的信心,正如保羅在羅馬書四 23-25 所說的一樣:「「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基督徒「以信心聆聽福音的信息」與「亞伯拉罕相信神給他的應許」都是一樣的信心,是對神全然委身的一部份,這信心使人稱為義,稱義的時候也同時領受了聖靈,開始在聖靈裡的生活,並非如敵對者所說,稱義是藉著信心而來,但是能否領受聖靈乃視乎行為而定。












安提阿事件,加 2:11-21

安提阿事件
加拉太書二章十一至二十一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1. 保羅福音的來源(一 11-12)
2. 保羅歸主的前後(一 13-二 21)

a. 保羅先前的生活(一 13-14)
b. 保羅蒙召作使徒(一 15-17)
c. 第一次訪耶路撒冷(一 18-20)
d. 遠離猶太地(一 21-24)
e. 第二次訪問耶路撒冷(二 1-10)
f. 安提阿事件(二 11-21)

1)事件的起因(二 11-13)
2)保羅面斥彼得(二 14-21)



保羅與彼得的關係

1. 保羅第一次訪耶路撒冷的時候,他是彼得的客人,一 18-20 保羅從開道首就沒有受命於彼得,只是從他身上獲得一些有關耶穌生平的資料。
2. 保羅第二次訪耶路撒冷的時候,他和彼得是同作使徒,二 1-10 保羅被承認為在身分及工作上都與彼得同等的使徒。
3. 如今在安提阿,保羅是彼得的批評者,二 11-21 保羅認為彼得的行為有違福音的真理,怹當面反對彼得。

背景

保羅可能認為在加拉太有人引用彼得的行為和態度,來支持守律法的論點,保羅更認為在耶路撒冷(逼提多受割禮)、安提阿(安提阿事件)與加拉太(敵對者的攻擊)核心的問題是一樣的,所以他說完了耶路撒冷的事,就提出安提阿事件,目的是要解決加拉太教會敵對者的問題。保羅安提阿事件的論證有一三重目的:1)再次強調他是獨立地蒙召作使徒的;2)突顯福音的真理,連彼得也在壓力之下使這真理受危害;3)間接地警告加拉太人,不要屈服在敵對者要他們守律法的壓力。

這段經文有過渡性質,從此信比較歷史性部分,轉持至較神學性部分,安提阿事件提供了機會,清楚地陳述因信稱義的原則,引進加拉太書第三、第四章的神學中心。




一、事件的起因(二 11-13)


1. 「後來」原文直譯為「但是」,與上文所說的「協議」(7-10)對比,當彼得到安提阿,發生的事,與保羅達成的協議不符。

當保羅和巴拿巴在第二次訪耶路撒冷與三柱石達成協議後,回到安提阿不久,便被教會差派,踏上了保羅的「第一次宣教旅程」,到了塞浦路斯及南小亞細亞,設立了加拉太眾教會(徒十二 25-十四 25)。在保羅和巴拿巴在外宣教的時候,彼得來到安提阿,他起先與外邦信徒同桌用膳,但其後在「從雅各那裡來的人」的影響之下,不再與外邦信徒同桌吃飯,其他的猶太信徒也照樣做了(加二 11-13),當保羅和巴拿巴回安提阿後︳巴拿巴也受到彼得的影響而不外邦人同桌吃飯,保羅於是公開反對彼得,當面指責他(徒十四 26-28,加二 13-14),這爭論因為有幾個人從猶太下來而加劇,他們堅持外邦信徒必需受割禮才可得救(徒十五 1-2),這問題,加上尚未解決的同桌用膳問題,引發了耶路撒冷會議,結果產了「使徒諭令」(徒十五 4-29)。

2. 「因他(彼得)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抵擋他」(11下)

「當面」即「面對面的」,「扺擋」是「反對」(和修)的意思,因為他「有可責之處」,原文非常直接:「他已被定罪」(He stood condemned),被他自己的行為定罪,此行為與他內心的信念不符,前後不一致(12)和裝假(13),行為與信念不符。

3. 彼得到了安提阿後,起初和外邦信徒一同吃飯,原文是過去未完成時態,表示彼得慣常地與外邦信徒一起用膳。安提阿教會已經非常習慣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同桌吃飯,彼抵達後,並沒有發現在什麼不妥,他自已也自由地與外邦信徒一同用膳,其實就是作出了宣告:信主的猶太人,就如信了主的外邦人一樣脫離了律法,在外邦信徒被納入教會這問題上,彼得與保羅的立場是完全一致的。

4. 「從雅各那裡來的人」是誰?最有可能理解為「是雅各所派來的人」(現修),他們主要關注是同桌用膳的問題,帶來雅各的信息可能是要提醒安提阿教會的猶太信徒,所有真正的猶太人,包括信主的猶太人,在他們與外邦人交往時必需遵守當盡的本份,雅各可能是代表教會比較保守的人,猶太人當盡猶太人的本份!

他們與使徒行傳十五章 1 節「有幾個從猶太下到安提阿的人」不同,後者的教導是:外邦人若不受割禮就不得救,在耶路撒冷會議後寫給眾教會的信之中,強調「這幾個從猶太下安提阿的人」沒有獲得授權如此教導(徒十五 23-24),與這裡第十二節「雅各派來的人」明顯是兩批不同的人,代表不同的想法。

雅各派來的人也有別於上文第二次保羅訪耶路撒冷時遇上強逼提多受割禮的「假弟兄」,亦不是加拉太教會的敵對者,他們是鼓吹割禮的割禮派,主張非割禮不能得救的教導。

5. 雅各派來的人來到安提阿的結果,原先「彼得及其他猶太信與外邦信徒同桌用膳」美好和諧的圖畫被撕毀了。

6. 彼得不再與外邦信徒一起進食,保羅認為,是因為「他怕奉割禮的人」,指的是守割禮的猶太人,特別是指上文所說「雅各派的(猶太人)」。

保羅說彼得怕那些雅反派來的人,從彼得的角度去想,他的懼怕可能是一種真誠的掛慮,恐怕他身為向猶太人傳福音的負責人(7),會被視為猶太教的叛徒,而成為他福音給猶太人都大的絆腳石,甚至害怕因為與舛外邦信徒一起進食的猶太信徒,會受到不信主的猶太人攻擊與迫害,安全也受到威脅,我們很容易理解彼得的想法,但保羅卻不以為然,因為彼得這樣做的影響實在太大。

7. 「其餘的猶太人也都隨著他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13)彼得裝假的行為,其餘的猶太人(安提阿教會其餘所有的猶太信徒)也都跟他一起裝假,連巴拿巴也受了他們的影響裝假。原文的意思是連巴拿巴也被他們「帶走」,「甚至」一詞表示,這是保羅意料不到的,使保羅特別難過的,巴拿巴曾是保羅的引見者和維護者,提拔保羅在安提阿教會事奉,又是他宣教旅程的夥伴,對福音有清楚的認識,卻也因彼得和其餘的猶太信徒的影響而站不住腳,被他們「帶走」一同裝假!這事件可能實際上就是保羅與巴拿巴的密切關係結朿主要的原因之一。

8. 彼得的裝假是什麼意思?「裝假」原文的意思指在台上演戲,扮演一個角色的意思,有負面的意思,保羅對彼得的指控,不是說他存故意欺騙的不良動機,而是說他扮演了一個不是自己本身的角色,他改變了的行為彷彿一副面具,將他真正的信念隠藏起來,沒有勇氣按照他真正的信念而行。




二、保羅面斥彼得(二 14-21)

A  保羅面斥彼得--公開的質問(二 14)


1. 保羅的反應是強烈的,他認為他們行的不正,做得不對,沒有按照福音的真理來正直行事,「就在眾人面前磯法說」,意即在整個教會的一次聚會中對彼得說,彼得的行為是公開的,影響是大的,正如奧古斯丁所說,保羅必需在眾人面指責彼得,使眾人可以得益。

2. 保羅公開對彼得的指責可以分釋為一縮減的三段論法:

大前提:(沒有表達出來)你不能是一個不按猶太人的樣子生活卻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的猶太人,因為這是自相矛盾的虛偽。
小前提:磯法是個不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的猶太人(因他與外邦人同桌用餐)
結論:磯法不能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
(以上是稱為類比辯證法,an argument of analogy)(參 Stern, p. 531)。

3. 「你既是猶太人,若隨外邦人行事,不隨猶太人行事,怎麼還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呢?」指彼得按照外邦人的方式生活,而不按照猶太人的生活方式過活(現在時態),不理會猶太人的飲食條例,時態指這是彼得的生活方式,由於彼得所領受的異象(徒十 9-16)以及隨後向砳砢哥尼流傳道的經歷(17-48),他已從猶太人的飲食條例(參利十一)之朿縳中釋放出來,像外邦人那樣生活,享受與外邦信徒共進飲食。

「怎麽」,怎麽可以,非常不合理,現在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受割禮)成為猶太人,並遵行律法!?

而彼得的退縮行為,保羅視為是「間接勉強、強迫」外邦人(受割禮)成為猶太人,要與彼得與其他的猶太人相交,就得像猶太人那樣生活,豈不就是外邦信徒不能單以信靠基督、受了聖靈,就可以被納入神的子民內,與猶太信徒以平等的地位彼此相交,必需外加上遵守律法。

彼得「間接之舉」與耶路撒冷的假弟兄試圖強迫提多受割禮是同樣的問題:將遵守律法,加在信靠耶穌之上,作為神一個子民之內彼此完全地相交的條件,「勉強」一詞將這兩次的事連在一起。

保羅相反的立場是,在基督耶穌裡的群體,「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因為眾人在基督內已成為一體」(三 28)。

保羅在下文將要進一步辯證,其實律法已經過時作廢,如今不再有禮儀上潔與不潔的食物之分,只有道德上不潔的罪人,與蒙恩得稱為義的信徒之別,沒有外邦人與猶太人的分別,教會真正的合一是建造在因信稱義的基礎上。







B  保羅面斥彼得--稱義的方法(二 15-16)


1. 15-21 節很可能仍是保羅在彼得面前的陳詞的延續,不是原文照錄,而是當日的摘要,這段話對加拉太的處境十分適切﹐引入了之後保羅的神學性辯詞。

2. 「我們生下來就是猶太人,不是(生為)外邦的罪人」,Dunn 認為幾乎可以肯定,「外邦罪人」一詞是從雅各派來的人對彼得的信息所同之詞。保羅強調他和彼得生來就是猶太人,他們因為屬於神的子民而分享了神的子民所享有的權利,尤其是擁有律法和諸約(參羅九 4-5),現今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足見遵守律法不是稱義之途,包括安提阿教會的外邦信徒所被要求的,或是加拉太教會信徒被要求守割禮,都不是稱義的方法。

3. 加二 16 被稱為「加拉太書之信息的中心,以最少的話道出福音」,原文的結構大玫上是交叉排列法:

A    (16a)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
B    (16b)乃是因信耶穌基督
C    (16c)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
B'   (16d)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
A'a (16e)不因行律法稱義
A'b (16f)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A     having known also that a man is not declared righteous by works of law,
B     if not through the faith of Jesus Christ,
C     also we in Christ Jesus did believe,
B'    that we might be declared righteous by the faith of Christ,
A'a  and not by works of law,
A'b  wherefore declared righteous by works of law shall be no flesh.

結構上第三行是中心,文法上也是主句,稱義的主題強調正反兩面,兩面各重複三次:

負面的主題: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1, 5, 6 行)
正面的主題:人稱義是因信基督(2, 3, 4 行)

三次申述因信稱義(不是因行律法):
1)籠統性的陳述(16a-b)In general terms
2)個人性的陳述(16c-e)In personal terms
3)普世性的陳述(16f)In universal terms


籠統性的陳述(16a-b)

1. 「知道」是指誰知道?

指上文「生下來是猶太人,又信奉基督」的保羅和彼得,他們共有的知識是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即管生下來是猶太人,有猶太人特殊的權利,還是不能因行律法稱義,只能因信稱義,像外邦罪人一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

彼得在耶路撒冷會議中的陳詞(徒十五 7-11)證明保羅這樣說彼得是「知道人稱義不是因為行律法而是因信稱義」是對的。

2. 稱義是什麼意思?

「稱義」(Justified)原文動詞在保羅書信共出現廿七次,改革宗傳統的理解,稱義是法庭式的用詞(參羅八 33-34),「得稱為義」意即被神宣告為「在祂眼中是義的」,義表達「與神有正當的關係」,被神悅納。稱義不能單解釋為罪得赦免,因為稱義除了這消極的一面(神不追究屬於罪人的罪」,也包括了積極的一面,即是神以罪人原本沒有的、義者的地位賜他(參林後五 21),前者是後者的邏輯基礎。

從神學角度而言,我們不是「被判無罪」,神作為審判者對我們的判決不是說我們「沒有罪」,而是我們「有罪,卻被赦免」,因為基督担當了我們的罪應得的刑罰,神宣告我們「在祂的眼中是義的」。

3. 因行律法是什麼意思?

「因行律法」原文複數的名詞,沒有冠詞,「因律法的行為」,就是按照(摩西的)律法的吩咐而行出來的行為,保羅否認人可以藉遵行法而蒙神悅納,得稱為義,得享救恩,其引申的意思即是,人在神面前的地位(過去、現在與將來)並不是由行出律法的要求來斷定的。

4. 乃是的正確譯法?

原文兩個小字(ἐάν μὴ):「乃是」的譯法是絕大多數的主流意見,「因行律法」與「因信稱義」是對立和彼此排斥的稱義方法,原文最自然的意思是表達「若沒有、若不、除非」,保羅書信另外出現十二次,沒有一次是反語的「乃是」之意,但這譯法基本上沒有改變「因律法的行為」與「因信稱義」兩個稱義的方法是對立互相排斥的意思。

這句話的譯法可以是:「人稱義不是因為律法的行為,(人稱義)除非藉著信靠耶穌基督」,英文新譯本(NEB:but only through faith in Christ Jesus)「唯有藉著信基督耶穌」準確地表達了保羅的意思:信心是稱義唯一的方法,罪人絕不能使自己得稱為義,罪人只能兩手空空的來到神的面前,接受祂出於恩典所賜的義者的地位,信心就是全然足夠的稱義方法。

5. 信耶穌的正確譯法?

「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名詞「耶穌基督的信」(the faith of Jesus Christ),按傳統的理解,反映於所有中英文聖經的譯本,這原文片語是指基督是信徒所信的對象,即耶穌基督是詞所有格,這譯法是準確的,人稱義不是因律法的工作,唯有是藉信耶穌基督,表示信耶穌基督稱義之間的關係,是途徑與目的的關係:信靠耶穌基督是得稱為義的途或方法。

信耶穌基督,保羅沒有下定義,不過其含義是按其最完全及最肯定的形式表達了信徒的信心之舉,即是以接受關於基督的那個信息為基礎,而將自己委身給祂(Burton, 123),另一定義為:人對基督信靠與順服的回應(開始和繼續的),為要獲得神的接受(McKnight, 121)。



個人性的陳述(16c-e)

1. 「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保羅將上面籠統性的道理用個人性的方法來陳述,「我們」(保羅和彼得生下來是猶太人的人),也「信了基督耶穌」。

「信了」原文是「信入」(believe into)(如腓一 29:因為你們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believe into),並要為他受苦。)所提示的意思不僅是理性上相信耶穌就是神所應許的彌賽亞,或理性上相信某些關於耶穌基督的事實,而是基於接受那些事實而委身給基督。

耶穌是活著的主,當祂的跟從者「信入」祂時,他們就不僅是對於有關祂的事表示相信︳也不僅是靠祂已作成的事,而是將自己委身給這位活著的人物,因而與祂建立一種屬靈的關係(Marshall, NDBT, 600)

2. 「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表達了目的,「稱義」原文是被動語態,得稱為義,即被神宣告為「在祂眼中是義的」,有義者的地位,能與神來往,被神悅納。「信了基督」重複兩次,強調了信靠基督是稱義的唯一的方法。




普世性的陳述(16f)

1. 最後因信稱義的普世性原則,適用於保羅與彼得生下來就是猶太人的人,也適合普世的外邦人。

「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包含了三段論法:

大前提: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
(小前提:我們是血肉之軀)(沒有明言)
結論:我們不是因律法的行為稱義。

本句與詩篇一四三篇二節下半相同,「凡有血氣的」表達普世性的原則,「沒有一個」包括了所有的人,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內;這裡的動詞「稱義」是未來時態,可被視為籠統的用法,實際上與現在時態的分別不大,上下文的文理並沒有提及末日的審判,指的是一普世性的原則。


小結

十五至十六節保羅是說:稱義是單憑信靠基督而得,不是靠遵守律法,而且這原則是他與彼得的經歷,又有舊約聖經的支持,是普世性地同樣適用猶太人和外邦人的。









C  保羅面斥彼得--反面的論證(二 17-18)


1. 「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是條件句子:

發端子句一:如果我們尋求在基督稱義(17a)
發端子句二:連我們自己也被發現為罪人(17b)
歸結子句:難道基督是罪的服事者嗎?(17c)

上一節「藉著信耶穌基督」(16)在這裡換成了「在基督裡」稱義,「在基督裡」是稱義發生的範疇(地方性的意思),兩節合起來,信好像鑰匙,將稱義的「地方」打開,這地方就是基督,得稱為義是藉著信與基督聯合。

發端兩句子句是因果的關係(新耶路撒冷聖經):「如果我們也因尋求在基督裡稱義而被發現為罪人」,歸結子句的結果以問題的方法表達強烈的否定:難道基督是罪的服事者嗎?「那麽,基督是助人犯罪的僕役嗎?」(呂譯)(promotes sin, NIV; an agent of sin, RSV; a promoter of sin, NEB)。

這條件句子可理解如下:從雅各那裡來的人指控安提阿的猶太信徒,因他們沒有守律法,說他們是罪人,保羅在發端子句中承認他們所指控的兩點:1)保羅和彼得因為與外邦信徒同桌用膳,使他們這些生來就是猶太人的被視為外邦罪人;2)保羅和彼得之所以如些被視為外邦罪人,是由於他們尋求在基督裡稱義(17a),他們為要因信基督稱義,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而信了基督耶穌(16)。這兩點的結論便是歸結子句的問句:「難道基督是罪的服事者嗎?」

2. 答案當然不是:「斷乎不是!」絕對不是(思高、新譯)!18-21 節就引出理由。這是保羅常用的模式:

陳述(15-16)
推理而得的問句(17a)
否定----絕對不是(17b)
理由(18-21)

3. 第 18 節開始有「因為」一詞,大部分譯本都沒有把它譯出來,「因為」表示上文「絕對不是」的原因。

「我們」(15-17)變為「我」(18),也許是禮貌的說法,要避免以用彼得的名字,而籠統性的「我」也可以應用於任何像彼得那樣「重建他所已拆毀的」人,是「超個人的第一人稱」(馮,579)。

4. 第 18 節是個條件句子:

發端子句:如果我所拆毀的那些東西,這些東西我再建立起來(18a),拆毀的指彼得最初與外邦人同桌用膳所摒棄的猶太人飲食條例;再建立的是彼得的行動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有違福音的真理。

歸結子句:證明我自己是一個犯法的人(18b),意思是「當我重建我所拆毀的律法的有效性(使它重新生效),我便成了罪人,因為違犯律法的問題,是只在律法掌權的情形下才出現的(Schneider, TDNT, 5.741)。就安提阿的情形來說,若彼得和其他猶太信徒重新高舉律法(的飲食條例)作為外邦信徒與猶太信徒同桌用膳的條件,這社會性的舉動至終的神學意義就是,稱義不是單憑信靠耶穌,還有依賴律法的行為,這樣他們就是重新受制於律法權勢,並且必會違犯律法,對保羅而言,不管律法在信徒的生命中扮演甚麼其他的角色,它絕不應該被重新建立起來,成為信徒必需依循來生活的標準。







D  保羅面斥彼得--正面的論證(二 19-20)


1. 原文以「因為」開始第 19 節,與第 18 節的「因為」平行,分別提出理由,支持「基督絕非使人犯罪者」(17)。18 節是反面的原因,19 節是正面的原因:「我向律法死了!」

直譯是:「我藉律法,向律法我已經死了」,「我」字在句首,而且是獨立的代名詞「我」字,「我」一方面指保羅本人,同時也具代表性,保羅的經歷就是其他信徒的範例和代表,說明了真確的基督徒經歷。

2. 一個人「向律法死了」意即那人因某種死亡而與律法分開,不再和律法有任何關係,以致律法不再能要求控制那人。

這裡「向著律法死了」的方法是「藉著律法」(For through the law----efficient cause, I died.),這句話從隨後的「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19b)獲得解釋,「死了」不是指在基督徒的意識中的、在倫理道德意義的主觀經歷,而是信徒在基督裡的客觀地位,儘管這對信徒的主觀意識和生命有重大的影響。

「同釘十字架」的原文動詞是完成時態,所表達的是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這種狀況,是一次過的行動,指的是信徒在法律意義上的死亡,在神眼中,信徒參與了基督的死而在基督的死中死去。

基督的代贖之死是律法所要求的,因此,我們藉著有分於基督之死而向律法死了,這被講成是「藉著律法」而發生的,「我是被律法處死的(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修),這是「藉著律法,我向著律法死了」的吊詭性說法。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可以與羅馬書七章四節互相參照:

你們....  死了、在律法上、藉著基督的身體(羅七 4)
(我)....  死了、向律法、藉著律法(加二 19)

兩處的經文所說的是一樣:就信徒與律法的關係而論,信徒已不復存在,因為信徒因信與基督聯合,因而藉基督的身體(祂是藉律法而被釘在十字架上),也是藉著律法而被「毁滅」了(Moule, Death, 154-55)。

3. 「使我可以向神活著」(和修),表達的是結果,保羅脫離了律法的轄制,從此才可以過一個忠誠地事奉神的生活。「向神活」不僅是「為神而活」之意,更有「活在與神的關係中」,這種關係包括順從神至高無上的管治,完全倚靠祂。

所以唯獨基督是自由,藉著與他同釘十字架,我向律法死了,脫離了律法的朿縛;唯獨基督是義務,我與他同死,使我得以藉著他,向神而活(Barrett, 52)。

4.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20)「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在原文是第十九節的末句。

「不再活著的我」就是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舊我(羅六 6),即是力圖倚靠自己在猶太教中的卓越表現(加一 13-14)來達致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9)的法利賽人保羅,而基督在他裡面活著的我,則是脫離了律法的朿縛,如今向著神而活的我,即是「活在與神的新關係中」的我,亦即是「與基督一同活過來」的我。(與羅六 1-11 有對應的關係)。

「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是個相當少見的講法,保羅通常說:在基督裡、在神裡、在主裡。參羅八 10:「基督若在你們心裡,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西一 27:「這奧秘在外邦人中有何等豐盛的榮耀,就是基督在你們心裡成了有榮耀的盼望。」,林後十三 7;弗三 17 等。「在我裡面」表示基督與保羅密切的個人聯繫(a marker of close personal association),是保羅自己的體驗,基督在保羅裡面和透過保羅行事,與我們靠聖靈活是同樣的意思(Hansen, Conversion, 224),甚至是「基督藉祂的聖靈活在我裡面」的速寫法(Fee, Empowering, 374),羅馬書第八章:「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9)、有基督的靈(9)、基督在你們裡面(10),三者是可互換的。

總意就是:保羅的生命不再是由他的舊我所操控,而是由藉著聖靈而住在他裡面的基督掌管。

5. 「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

「我如今在肉身活著」直譯為「我現今在肉身(所過的)的生活」,隠含著與屬天的生活之對比,「神的兒子」是受詞所有格,「因信神的兒子」的意思,保羅說:基督徒的生命以信了基督耶穌開始(16),這活在世上的生命是以信神的兒子來維持,原因保羅用兩個分詞來描寫,都為過去不定時時態,「他愛了我,且為我捨棄了自己」,兩者指的是同一件事,互相解釋,將基督救贖之愛應用到個人身上,洋溢著保羅的驚奇與怠激之情,這種愛使他全心全意為主奔跑,這愛是一種恩典。

第廿節所描寫的新生命,下圖可以說明:

信基督(16b) =  (藉著信)與基督同釘十字架(19b)
得稱為義(16c)     向律法死(19a)
基督在我裡面活著(20a) =  向神而活(19a)
我信神的兒子而活(20b)


小結

信徒以「信基督」及「有基督在我裡面活著」的新生命,是從因信稱義開始,保羅的要旨是:雖然尋求在基督裡稱義確實等於放棄律法,成為外邦罪人一樣的罪人,但這不等於真正的犯罪,因為在稱義同時,信徒開始了一種與基督聯合的新生命:基督活在信徒裡面,信徒則信靠著基督而活。




E  保羅面斥彼得--論證的高峰(二 21)


1. 「我不廢棄上帝的恩」,因為「義若是藉律法得的,基督就徒然死了。」回到了 15-16 節關乎稱義的主題。

廢棄意即宣告一樣東西無,或以一樣東西為無效而拒絕置之不理,神的恩是指神救贖之恩典,保羅不把神的救贖恩典看作卜口月竹卜毫無價值而置之不理,暗示那些加拉太信徒要靠律法稱義,是從恩典中墜落了(五 4)。

2. 「因為」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發端子句:若義是藉著律法而來的
歸結子句:基督就是徒然死了(無目的、無意義的意思)

發端子句的假設是與事實不符,結論是絕對不能成立的,這是一種歸謬法(也稱反證法)。

廿一節提出了保羅極力反對信徒遵守行律法至終至上的原因:順從律法等於廢棄神的恩典,否認了稱義是從基督的死而來的。






Wednesday, August 10, 2016

第二次訪耶路撒冷,加 2:1-10

第二次訪耶路撒冷
加拉太書二章一至十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1. 保羅福音的來源(一 11-12)
2. 保羅歸主的前後(一 13-二 21)

a. 保羅先前的生活(一 13-14)
b. 保羅蒙召作使徒(一 15-17)
c. 第一次訪耶路撒冷(一 18-20)
d. 遠離猶太地(一 21-24)
e. 第二次訪問耶路撒冷(二 1-10)

1)訪問的時間及原因(二 1-2a)
2)對領袖們陳明福音(二 2b)
3)提多沒有被逼受割禮(二 3-5)
4)對於保羅無所增添(二 6)
5)達成協議分工合作(二 7-9)
6)對保羅唯一的請求(二 10)

f. 安提阿事件(二 11-21)



保羅「自傳性的辯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的下半部分(第二章),重點是正面的命題:保羅的福音、使徒的職分和宣教任命是如何得耶路撒冷的使徒承認(二 1-10),以及他如何以同等使徒的地位公開和當面指責彼得(安提阿事件)(二 11-21)。



一、訪問的時間及原因(二 1-2a)


1. 「後來」(中文沒有直譯出來)暗示保羅是順著時間上的次序敍述他歸主之後的事情。「過了十四年」是指歸主之後過了十四年?還是在上文在敍利亞基利家傳道三年之後第一次上耶路撒冷之後的十四年?很難百分之百清楚,加上若按猶太人的「包含計算法」,十四年實際上可能是十二年多一點至滿十四年不確定。以下是其中一個比較合理的時間:

公元 33  保羅歸主
公元 35  三年後(包含計算法),保羅第一次訪問耶路撒冷:「結交之訪」
公元 35-46  保羅在敍利亞和基利家地帶傳福音
公元 46  十四年後(包含計算法),保羅第二次訪問耶路撒冷:「賑災之訪」
公元 47-48  保羅和巴拿巴第一欸宣教旅程,建立加拉太的教會
公元 48 或 49  保羅寫加拉太書給加拉太教會傳閱
公元 49  保羅第三欸訪問耶路撒冷:「會議之訪」,耶路撒冷會議


2. 保羅和巴拿巴一起上耶路撒冷,按使徒行傳記載共有兩次(十一 27-30;十五 1-4),這是第一次,即保羅第二次上耶路撒冷,也帶著提多同去。

提多是保羅帶領信主的(多一 4),這次是保羅主動帶提多上耶路撒冷(保羅是主詞),後來提多成為保羅親密的同工,有時還担任保羅的個人代表,特別是在處理保羅和哥林多教會關係上(林後二 12-13;七 5-16),以及哥林多教會參與耶路撒冷教會賑災籌款的事上(林後八 6-九 5),兩件事都是需要小心和技巧處理的,提多是舛邦人。

保羅帶提多上耶路撒冷可能是帶一個外邦人的信徒為代表,要耶路撒冷教會正視外邦人歸主的事實,提多雖然未受割禮,但與保羅與巴拿巴兩位猶太人信徒並沒有分別,三人同行,割禮不成為三人社交的障礙,要證明「受割禮或不受割禮,都沒有用處,要緊的是作新造的人」(五 6;六 15)。

3. 保羅是「奉啟示上去的」(二 2a),不是出於他主動的,也不是應耶路撒冷袖的邀請去的,是神啟示他去的,這是訪問的原因。




二、對領袖們陳明福音(二 2b)

1. 「把我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對弟兄們陳說;卻是背地裡對那有名望之人說的,惟恐我現在,或是從前,徒然奔跑。」(2b)

保羅將福音對他們(弟兄們,下文指「那有名望的人」,意領袖)陳明,給他們評價,討論和辯論,要知道他們的意見,雖然他們的意見並不會使保羅改變他的福音,但會讓保羅知道他現在或從前是否徒然奔跑。

2. 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是現在時態,表明保羅在這第二次訪耶路撒冷所「陳明」(過去不定時態)的福音,就是保羅寫這這時仍在宣講的福音,換句話說,從前傳的福音與現在傳的福音是同一個福音,並沒有改變,與敵對者的指控相反。

3. 「背地裡」原文是個慣用語,意即私下,表示上一句,「對弟兄陳說」是私下說的,保羅這次造訪耶路撒冷教會,只有一次的會唔,就是私下將他所傳的福音在那幾位教會領袖前那次私晤,使徒行傳沒有提及這次會議,也許原因正是因為它是私人的性質,另外也是由於割的問題沒有在這次會晤中正式獲得解決,直到二 11-14 所提到的安提阿事件發生,引玫耶路撒冷會議才得到解決。

4. 保羅多次以動詞「奔跑」的比喻性用法指人的努力(羅九 16),這節經文二次用在使徒的工作,保羅以「福音的競賽員」的身分自稱,賽程的標竿是他心中最主要的意願,「徒然」即沒有效果的意思。

5. 「徒然奔跑」是什麽意思?保羅所害怕的是,假若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拒絕承認他在外邦人中傳的福音和他向外邦人宣教的使命是合法的,拒絕承認以不用遵守律法為基礎的外邦人的基督教,那麽教會就會分裂為兩派,1)猶太基督教,和 2)外邦基督教,這樣,保羅引領邦人歸主,與猶太信徒同屬天國子民的目標便沒有達到,他過去與現在所作的工都落空、沒有效果了。





三、提多沒有被逼受割禮(二 3-5)


1. 「但與我同去的提多,雖是希利尼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3)

「但」字原文有強烈反語詞,指保羅並非徒然奔跑,會晤的結果,提多雖然是外邦人,卻沒有被(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強逼接受割禮,如加拉太的割禮派所主張的。

2. 割禮是神與以色列民立約的記號,先是給予亞伯拉罕(創十七 9-14),其後在過約但河進入迦南之前,由約書亞重申確定(書五 2-9),接受割禮者被期要誠心地遵守約的條款,自此之後,割禮就成了猶太人一個主要的身分標誌,外邦人若要成為猶太國的公民,也必需接割禮。

3. 藉提多這判例案件,外邦基督徒不需要遵守猶太人的律法。

「強逼」這動詞在加拉太書出現了三次,將三個不同的歷史場合串連起來:

1)保羅第二次上耶路撒冷:「提多,雖是希利尼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二 3)
2)安提阿事件:保羅「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你既是猶太人,若隨外邦人行事,不隨猶太人行事,怎麼還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呢?」」(二 14)
3)加拉太人的處境:「凡希圖外貌體面的人都勉強你們受割禮,無非是怕自己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六 12)

這三個的場景是同一個根本的衝突不同的表現。

4. 「因為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裡的自由,要叫我們作奴僕。」(4)

「假弟兄」即自稱為基督徒,但事實上並非基督徒,「假裝基督徒」(現修)是正確的意譯,原文有冠詞,提示加拉太的信徒對這些人有所認識,保羅絕不留情,嚴厲評他們為「假裝的基督徒」,他們是「偷著引進來的」,表達鬼鼠鬼崇偷偷地混進來,進到他們所不屬於無灌進入的地方。這些耶路撒冷的假弟兄,意欲強迫提多受割禮的人,與在加拉太的割禮派敵對者同屬一類,保羅的態度都是強烈的反對他們。

5. 下面一句更進一步補充:他們是這樣的人--「私下窺探」鬼崇地偵察,不懷好意,目的是要危害信徒因信基督耶穌而與基督聯合,得以在基督裡面得享的自由,這自由是指外邦信徒不必受割禮而得以稱為義的自由。假弟兄的目的是要使我們做奴僕,使外邦信徒受制於律法,割禮就是受制律法的縮影。

耶路撒冷會晤發生的事(假弟兄逼提多受割禮)正是如今在加拉太眾教會中發生的事(四 9;五 1),所以保羅極力的貶抑他們。

6. 「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5)

「他們」指上文的假弟兄,保羅和巴拿巴完全沒有讓步堅決地拒絕提多受割禮,這並不是小事,是與福音的真理有關,保羅這樣堅決目的是使「福音的真理繼續和你們(外邦人信徒)在一起!」

「福音的真理」在第二章出現兩次,都與衝突有關,在這兩次衝突中(耶路撒冷會晤,假弟兄強迫提多受割禮(二 5),與安提阿事件的衝突(二 14)),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立場或是無稜兩可(二 1-5),或是無法辯護的(二 11-14),所以這「福音的真理」特別指向在攻擊之保存宣講並使人得自由的福音,外邦信徒可以不用受割禮(二 3),不用遵守摩西律法的飲食條例(11-14),而以平等的地位猶太信徒一起成為神的子民,享受桌上的相交,所有的人都是因信稱義,不是因遵行律法,是救恩論,也是教會論。





四、對於保羅無所增添(二 6)


1. 第六至十節在原文是又長又複雜的一句:

6下  主句:「那些有名望的,並沒有加增我什麼」
7      第一個分詞引入從屬複雜的子句:「反倒看見了... 」
9上  第二個分詞引入的片語:「又知道... 」
9下-10  指出協議的內容

「那些有名望的」已在第二節出現過,並在第九節以「那稱為教會柱石的」形式再出現,這可能是指這是耶路撒冷教會公認的領袖,特別是指彼得、雅各與約翰,「那些被公認為有名望的領袖」並沒有給我什麼新的指示,直接反駁敵對者所說的。

 2. 「不論他是何等人,都與我無干。」(6a)直譯是:他們從前到底是哪一種人,對我並沒有分別(新世),在原文是過去未完成式,指的是這三位耶穌的門徒過去與耶穌一起生活,對保羅來說,「並沒有分別」,無關重要的事。

因為「神不以外貌取人。」神並不重視此等外在的、人的因素,神並不把「人的證件」放在考慮之列。

3. 這些有名望的人(使徒們),「並沒有加增我什麼」,「給我」是在句首,強調的位置,使徒沒有 1)禁止保羅傳福音給外邦人,2)也沒有加上不屬福音的要求,尤其是接受割禮及遵行律法的部分,並不認為保羅的福音是縮減的福音。3)注意與下文(7-9)的對比:「沒有... 反倒... 」說明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承認保羅福音的權柄,並接納他成為福音的夥伴,他們對保羅已經具備的使徒權柄無所增加。




五、達成協議分工合作(二 7-9)


1. 「反倒」原文是強烈的反語詞,「相反地」的意思,與上一句強烈對比,「反倒(因為):

1)看見了主託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 (7);
2)又知道所賜給我的恩典... (9上),

(結果協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9下)。

2. 協議的第一個原因:使徒「看見」的事實是保羅受託付「向外邦人宣講的福音」(原文是名詞--福音,不是動詞--傳福音),正如彼得受託付「向猶太人宣講的福音」(名詞)。

這並不表示有兩個福音,一個是彼得所傳的,一個是保羅所傳的,絕對不是的,保羅堅持只有一個福音(一 7-9),二者的分別只在於不同的傳福音對象,福音與割禮無關,是否守割禮並不是稱義的條件之一,耶路撒冷的使徒並沒有逼提多行割禮,這暗示雙方對福音的理解相同。

3. 第八節提出證據:二人受同一感動,他們工作的果效就是他們受託傳福音的證明,「感動」原文是「有效地工作」的意思。直譯是:那為彼得有效地工作,使他履行其「受割禮者之使徒職分」的,也為我有效地工作,使我向外邦人。含平行交叉排列:

A    我受託傳不受割禮者的福音(7a)
B    正如彼得(受託傳)受割禮者的(福音)(7b)
B'   那為彼得有效地工作,使他履行其受割禮者之使徒職分的(8a)
A'   也為我工作,(使履行我)向外邦人(的使徒職分)(8b)

4. 協議的第二個原因:「又知道所賜給我的恩典,那稱為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9),「知道」與「看見」平行,道出了第二個原因,「又」將二者連起來,兩個平行的分詞意思大致相同,認識的意思,知道承認保羅這職分是出於神所賜的。

雅各(上文提及「主的弟兄」(一 9))、磯法(使徒彼得)、約翰(使徒約翰),這三人被教會譽為「柱石」,是上文說「教會有名望的人」。

5. 「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9下)「用右手」伸出右手的意思,是個慣用語,表示達成協議。「相交之禮」原文是團契的意思,原文名詞的意思是「與某人一同有分於某事上」,新約的重點不是在於「與別人一同」,而是在「有分」,這裡的意思很明顯,雙方「有分於」傳福音的工作上,三位的使徒耶路撒冷教會三柱石,向保羅和巴拿巴伸出右手,表示大家願意在傳福音的工作上攜手合作(當代)。

6. 第九至十節是達成協議的內容,「我們」指保羅與巴拿巴,「他們」指上一句的三柱石,原文並沒有動詞,「我們對外邦人,和他們對受割禮的人」,大致上的安排,保羅和巴拿巴是特別奉派往外邦人裡(並不等於他們只向外邦人傳福音),而耶路撒冷的使徒則特別奉派往猶太人那裡,所訂立的協定並不是嚴格的規定,不准保羅及巴拿巴在猶太人中間工作,或不准彼得及其他的人在外邦人中間工作,而是一般性的協定。這句話也可以理解為「我們負責外邦人,他們負責受割禮的。」無論如何,更重要的,保羅從這協議獲得的結論是,猶太信徒和外邦信徒無分彼此,可以同桌吃飯,引出下文安提阿事件的討論。




六、對保羅唯一的請求(二 10)


1. 「只是願意我們記念窮人;這也是我本來熱心去行的。」(10)「只是」在句首,強調了耶路撒冷的領袖對保羅和巴拿巴唯一的要求,這唯一的要求關關乎窮人的(窮人放在動詞「記念」的前面,特顯這要求是與窮人有關)。

「記念」是現在時態提示「繼續不斷」之意,對有經濟有需要的人提出經濟的援助,特別是耶路撒冷發生饑荒教會的窮人,這是耶路撒冷的領袖分享的一項特別需要。

2. 保羅的回應,這件事正是(現修)我曾努力做的。清楚表示,在保羅是次訪問耶路撒冷,記念窮人早已是他所關注的事,指的就是保羅和巴拿巴將安提阿教會賑災的款項交給耶路撒冷的教會一事(徒十一 29-30),這正是他們二人當時在耶路撒冷的原因,所以保羅第二次訪耶路撒冷是「賑災之訪」。




小結

二 1-10 的陳述:「我回到耶路撒冷(1a),將我在外邦人所傳的福音對那些有名望的人說明(2b-c);他們對我所傳的福音和我傳福音的權柄,都無所增添(6d),反而承認我受託傳福音的,像他們一樣(7-9)。」(Roger, p, 36)

回應了敵對者的指控:「保羅在其宣教生涯中一度被要求出席耶路撒冷的一次會議,私下順從了三柱石,並答應服從他們的指示,他願意為猶太的基督徒收集捐款,證明了這事。」所以保羅詳盡地說出他歸主後第二次訪耶路撒冷的經過,一如他蒙召前後發生的事(一 13-24)一樣,證實了他的宣稱,安提阿事件(二 11-21)將會提出第三方面的支持。




Tuesday, August 9, 2016

保羅遠離猶太地,加 1:21-24

保羅遠離猶太地
加拉太書一章廿一至廿四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1. 保羅福音的來源(一 11-12)
2. 保羅歸主的前後(一 13-二 21)

a. 保羅先前的生活(一 13-14)
b. 保羅蒙召作使徒(一 15-17)
c. 第一次訪耶路撒冷(一 18-20)
d. 遠離猶太地(一 21-24)

1)在敍利亞基利家宣教(一 21)
2)不被猶太的教會認識(一 22-24)

e. 第二次訪問耶路撒冷(二 1-10)
f. 安提阿事件(二 11-21)



一、在敍利亞基利家宣教(一 21)

1. 保羅訪問耶路撒冷之後,就到了敍利亞和基利家一帶的地方宣教。


2. 敍利亞是希臘名詞,於主前 64 年被羅馬將軍龐培歸併為羅馬一省,基利家分為東西兩部分,東部於主前約 25 年至主後 72 年與敍利亞聯合管理,二者構成羅馬的一個行省稱為「敍利亞--基利家」(參徒十 23、41)。

敍利亞以安提阿為中心,省長的總部設在安提阿;基利家的中心則為大數,保羅的家鄉。

加二 1 告訴我們大約保羅在此地區傳福音約有十四年,以安提阿和大數為基地,走遍敍利亞、基利家,建立教會(徒十一 25-26),在他第二次宣教旅程開始的時候,先到這些地方,使那些教會堅固(徒十五 41),但使徒行傳沒有著墨太多,不過,保羅經歷「身外境界」(林後十二 1-10)與及猶太會堂對他五次鞭打(十一 24)其中一部分,大抵也都是在這段時間內。




二、不被猶太的教會認識(一 22-24)

1. 「那時,猶太信基督的各教會都沒有見過我的面。」(22)直譯作:我繼續不被認識--按面孔--對在基督裡的猶太眾教會。

當保羅離開耶路撒冷往敍利亞和基利家去的這一段時間,他沒有和猶太的眾教會(包括耶路撒冷、撒瑪利亞、猶太、加利利的教會)建立「個人認識」(按面孔的意思)的關係,保羅強調的是他和猶太的眾教會沒有聯絡,因此不可能受到耶路撒冷使徒任何的影響,也不可能從他們有所領受。

2. 「不過聽說那從前逼迫我們的,現在傳揚他原先所殘害的真道。他們就為我的緣故,歸榮耀給神。」(23-24)當保羅在敍利亞和基利家宣教的時候,猶太眾教會所聽到的消息不是說:「有個可恥之徒正傳講一個縮減了的福音」如保羅的敵對者所指控的,而是說,那個從前迫害教會的,如今卻把他從前殘害的信仰傳為福音了,因這原故,他們不斷的為保羅而歸榮耀給神(頌讚神,原文為過去未完成式,是持續性的)。

保羅的意思很明顯:

1)他所傳的福音與早期教會所傳的(他曾迫害的)一致,他並沒有改變,以致猶太教會的信徒對保羅是熱誠的。
2)由此可見,保羅現今所反對的割禮派是一種新興的運動,他們所傳的與保羅的福音不同就是與早期教會所信奉的福音不同,偏離正路的不是保羅,而是割禮派。
3)猶太教會對保羅熱切的態度與敵對者對保羅的態度不相乎,對加拉太的眾教會是一種責備,他們起初接待保羅像「接待基督耶穌」(四 14),現在卻像敵對者一樣,視保羅為敵人,所以保羅驚奇為什麼他們那麽快變了!


小結

注意一 11-24 重複出現負面的陳述(參 Martyn, p. 178-19):

11  我所傳的福音不是出於人的,也不是照著人的意思。
12  我不是從人領受的,也不是人教導我的。
16  我沒有跟任何人商量或向任何人求教。
17  我沒有上耶路撒冷去,我去了阿拉伯,又回到大馬色,沒有經過耶路撒冷。
18  三年後我上耶路撒冷
19  但是除了彼得和雅各,我沒有看見任何其他的使徒。
20  我現在寫給你們的話,不是撒謊。
21  後來我到了敍利亞和基利家地帶,遠離耶路撒冷。
22  在此期間,我並不猶太眾教會,包括耶路撒冷教會,所認識。
23  這些教會的信徒只是聽到有關我歸主和傳福音的消息,我並沒有改變。

保羅有力地否認割禮派對他的指控,說保羅曾有一段頗長的時間在耶路撒冷,從母會的使徒領受了福音傳統,其後卻因為在外邦人當中宣而嚴重地偏離了此福音的傳統。

因此,保羅說這並不是事實,他歸主後很久才上耶路撒冷去,在耶路撒冷只逗留了很短的時間,並沒有和耶路撒冷的眾使徒商議,不被猶太教會所認識,這是保羅「自傳式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的第一段。









保羅首訪耶路撒冷,加 1:18-20

保羅首訪耶路撒冷
加拉太書一章十八至廿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1. 保羅福音的來源(一 11-12)
2. 保羅歸主的前後(一 13-二 21)

a. 保羅先前的生活(一 13-14)
b. 保羅蒙召作使徒(一 15-17)
c. 第一次訪耶路撒冷(一 18-20)

1)相關的情況(一 18-19)
2)起誓證明(一 20)

d. 遠離猶太地(一 21-24)
e. 第二次訪問耶路撒冷(二 1-10)
f. 安提阿事件(二 11-21)





一、相關的情況(一 18-19)

1. 「此後」(18 節開始,中文沒有譯),保羅順次子敍述他歸主後的事情。

此後「過了三年,才上耶路撒冷去見磯法,和他同住了十五天。」(18)訪問耶路撒冷的目的是去見「磯法」(亞蘭文的彼得)並「看見」耶穌的兄弟雅各,「見」磯法有認識結交之意,「看見」雅各遠不及「見」磯法那麽有分量,保羅造訪耶路撒冷主要的目的是「見」彼得,按使徒行傳第九章的記載,是巴拿巴領保羅去見使徒的(徒九 27)。

保羅曾經提到基督在復活之後曾向多人顯現,被提名的人只有彼得和雅各二人(林前十五 5、7)而此二人正是保羅歸主後第一次上耶路撒冷唯一會見的兩個人,關於耶穌生平的事蹟與復活的事,這二人一定是個無價寶藏。

2. 此次訪問為時甚短,和磯法同住了十五天,使這兩位重要人物有充分的機會談話、交流、認識,短暫的相聚加上保羅很長的時間再沒有和使徒們有任何的接觸,顯示他是獨立耶路撒冷的使徒的。




二、起誓證明(一 20)

1. 「我寫給你們的不是謊話,這是我在神面前說的。」(20)直譯作:我所寫給你們的、你看、在神面前、我不撒謊(呂振中譯本)。

2. 這是保羅強烈的誓詞,「我不撒謊」,並沒有存心欺騙人,「在神的面前」,有神的同在,神的評估,對神負責,對他的控告作出最有力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