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18, 2016

兩個婦人及其兒子,加 4:21-31

兩個婦人及其兒子
加拉太書四章廿一至三十一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二、神學性的論證:以讀者的經驗及聖為本(三 1-四 31)
Theolog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3:1-4:31

1. 引讀者的經歷為證(三 1-6)
2.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三 7-14)
3.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三 15-22)
4. 因信基督長大成人(三 23-四 11)
5. 訴諸情感表示關懷(四 12-20)
6. 兩個婦人及其兒子(四 21-31)

a. 開首的問句(四 21)
b. 聖經的記載(四 22-23)
c. 保羅的解釋(四 24-27)
d. 應用於讀者(四 28-31)




保羅訴諸情感對加拉太人表示關懷(四 12-20)之後,他再次以聖經為根據論證,要旨是:就如在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中,只有憑應許生的以撒才可以承受產業,照樣,只有持守保羅所傳的,因信稱義的福音的加拉太人才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他以:1)問句開始(21);2)從亞伯拉罕的兩個兒子及其母親的故事提出一些重要的事實(22-23);3)按他自己的解讀法解釋其中屬靈的意義(24-27);4)最後將這意義應用到讀者身上(28-31)。

一、開首的問句(四 21)


1. 「你們這願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請告訴我」(21)按原文的次序,本節以命令式語法的短句開始:請告訴我,然後是對收信人的直呼「你們... 」,最後以問句結束。

「願意」原文是更強的「想要、渴望」之意(如四 9)。「在律法之下」已出現第四次(三 23、四 4, 5),基本上意思相同:指生活在律法之下,受律法約束。加拉太人想要生活在摩西的律法之下,跟隨敵對者接受割禮與遵守律法,藉此取得並確保亞伯拉罕之後嗣的地位,可以承受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注意他們是「想要」,可能還未接受割禮。

「你們豈沒有聽見律法嗎?」問句是預期正面的答案,要他們注意律法所給的教訓,你們是有聽過律法的,但律法是怎麽說的呢?讓我替你們解釋一下吧!引進下一段引用聖經的記載(四 22-23)。


二、聖經的記載(四 22-23)


1. 「因為律法上記著,亞伯拉罕有兩個兒子,一個是使女生的,一個是自主之婦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那自主之婦人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22-23)原文沒有「律法」一字,應譯為「因為經上記著」,沒有一段經文引述,保羅選用的是聖經的故事(創十六、十七、廿一)內容,句括三件歷史事實:

1)亞伯拉罕有(得了)兩個兒子----以實瑪利,和比他小十四歲的以撒,保羅沒有提及亞伯拉罕的另六個兒子(創廿五 1-2),他主要的焦點是在這兩個兒子身上。

2)兩個兒子的身分有別:一個出於奷婢女,一個出於自由婦人,或一個是從女奴生的,另一個是從自由的女子生的。女奴與自由的婦人都有冠詞,指定的人,女奴是夏甲(24),創世記多次提及夏甲是撒拉的女奴,但在舊約故事裡,撒拉從來沒有被稱為自由的婦人,是保羅按自已論證的需要,強調撒拉的身分為自由的婦女,為要突出兩個母親(因而兩個兒子)之間的「奴隸」與「自由的人」之對比。

3)兩個兒子的生活方式不同(23):「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氣生的」指夏甲是按照自然生育的過程生下以實瑪利。「那出於自由的婦女所生的是憑著應許生的」,應許是指創十七章 15-21 亞伯拉罕要從撒拉得子,以撒是「憑著應許生的」,也即是下文「按著聖靈生的」(29),提示是聖靈使應許成為事實,聖靈具有媒介性功能。保羅要作對比的是:「憑自己」(按著肉體)與「倚靠神」(憑著應許),與「那些想靠行律法被稱為義的人」(五 4)和「那些因信稱義的人」(二 16)之間的對比一樣,只有憑著應許而生(因信稱義的人),才是亞伯拉罕合法的繼承人。




三、保羅的解釋(四 24-27)


1. 「這都是比方:」(24a)「這」原文作「這些」,是中性的關係代名詞,指的是上兩節所提及的關乎亞伯拉罕兩個兒子的事情。

「比方」原文是一個動詞的現在時態被動語態分詞,又是複數(present passive participle, plural neuter nominative),意思是:我的意思有別於我所說的話(即我的話是比喻式或寓意式的講法),保羅要用寓意的方來解釋以上的聖經事蹟,基本上保羅要用以撒和以實瑪利的關係比喻「那以信為本的人」( 三 7-9)和「以行律法為本的人」(三 10)的關係,兩個兒子中只有以撒可以繼承父親的產業,照樣,只有以信為本不受律法束縛的人(四 12)才自由婦人的兒女(31),才可以承受屬天的產業。

2. 「那兩個婦人就是兩約。」(24b)兩個婦人代表兩個約:1)西乃山的約(24c);2)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三 17),此約在基督裡獲得圓滿的應驗。

3. 「一約是出於西乃山,生子為奴,乃是夏甲。」(24c)生子為奴,開始比喻性的解讀,借用了婦人生子這種講法,把它應用到其中的一個約身上,進一步把西乃山的約與夏甲連起來,兩者的共通點是:二者皆生子為奴,夏甲在字面意義上生子為奴,西乃之約則在比喻性意義上生子為奴。

「生子為奴」原文直譯作「生子在奴伇中」,一個奴隸的妻子生的兒子註定為奴隸,照樣,在西乃山所賜的律法,使一切接受它的人都受到它的束縛,「這是夏甲」意即這約由夏甲代表。

4. 「這夏甲二字是指著亞拉伯的西乃山」(25a)此句是出名難解的經文!:-(  最簡單可取的解釋是:夏甲代表在阿拉伯境內的西乃山,阿拉伯是西乃山所在之處,亦是猶太傳統認為夏夏甲的後代聚居之地。

5. 「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類」(25b)主詞應是夏甲,她與現在的耶路撒冷同一類或同一系列。


耶路撒冷宜解為猶太教的中心,代表猶太教,包括正在攪擾加拉太教會的猶太派基督徒,他們堅持割禮之必需,等於拒絶基督(參二 21;五 2, 4)

6. 「因耶路撒冷和他的兒女都是為奴的。」(25c)耶路撒冷和她的兒女指的是信奉猶太教、不信主的猶太人,西乃山的約奴役他們,受制於律法是一種奴役。

7. 「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他是我們的母。」(26)「但」引入對比:現在的耶路撒冷和在上的耶路撒冷之對比。「在上的耶路撒冷」指的是那將要來的耶路撒冷(時間上)與已經在天上(空間上)屬靈的耶路撒冷。這耶路撒冷是:1)自主的(自由的);2)是我們(保羅和他的聽眾,包括猶太人基督徒和外邦基督徒),「我們的母」指撒拉自由的婦人,天上的耶路撒冷不是指教會,「我們」是教會,我們是天上耶路撒冷所生的,又是聖靈所生的,所以天上耶路撒冷可說代表著神的同在和能力:神透過福音的宣講並藉著聖靈的能力賜給我們新的生命,又藉著聖靈繼續引導我們生活,這一切都屬於福音主要的內容。

8. 「因為經上記著: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你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27)

「因為」是支持上文的「她是我們的母親」這句話,引用以賽亞書五十四 1 為證。

第一行(27b)
不懷孕指不能生育,不生養沒有生產過,你們要歡欣。

第二行(27c)
未曾經過產難即沒有經歷過生產的痛苦,你們要發聲呼叫,與第一行一樣,動詞是命令式。

第三行(27d)
沒有丈夫的原文直譯為「淒涼的婦人」或「被遺棄的婦人」,先知以賽亞預言,當耶和華使被擄的以色列人歸回耶路撒冷的時候,耶路撒冷會比之前的耶路撒冷更興盛(更多的兒女),不懷孕、未經過產難和被遺棄的婦人,皆指被擄者回歸之前的耶路撒冷,「那有丈夫的」指被擄之前的耶路撒冷。耶路撒冷將來的情況令人想起撒拉與夏甲的關係,神為撒拉所作的事,也要為錫安作,這要藉祂的僕人替代性的受苦而達成,這位僕人必看見後裔,必使許多人得稱為義(賽五十三 10-11)。

撒拉本來不生育,但是得到神的安慰的話,她要生子的應許,透過以撒的出生,她的後裔至終要好像天上的星那麽多,照樣,神要憐憫耶路撒冷,使她重新有許多的居民,這麽多的兒女,是神的作為。

保羅以此預言明兩件事:1)先前不能懷孕、沒有生育過的撒拉,當她生下以撒的時候就發出歡樂的呼叫,她的兒女比有丈夫的夏甲的兒女(以實理瑪利和他的後裔)更多。2)撒拉的同類,由撒拉代表在上面的耶路撒冷(指基督教)比夏甲同類,由夏甲代表地上的耶路撒冷(指猶太教)更為「多產」,受律法支配的猶太教將神的子民侷限於猶太人,但是,經過宣講脫律法的福音,基督教將外邦人和猶太人一起包括在一個神的選民之內,保羅看見以賽亞的預言在應驗。


四、應用於讀者(四 28-31)


1. 上文「在上面的耶路撒冷」描寫為「我們基督徒的母親」(26)對加拉太的外邦信徒的意義是什麽?「弟兄們,我們是憑著應許作兒女,如同以撒一樣。」(28)這裡「弟兄們」與 31 節「弟兄們」平行,表示保羅與加拉太信徒親密的關係,就如以撒(他是那自由婦人所生的兒子)是出於神的應許,照樣,加拉太人也照以撒的橂式是出於神的應許而生,這應許是以信為本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9)(參三 8),就是因信稱義的應許。


2. 「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29)

開首原文有「但」最好的譯法是「不過」:你們是應許的兒女,像以撒一樣(28)--正面的意思,不過,當時那按著肉體生的,迫害那按著聖靈生的,現在也是這樣--這是負面的意思。

以實瑪利迫害以撒(創廿一 9),意即威脅以危害著他的自由和安全,現在也是這樣,表示在保羅當時,基督徒受到迫害,也包括從猶太派基督徒來的迫害,現在也是這樣,暗示保羅將這些逼迫者視為按著肉體生的,因為他們生命中沒有聖靈,在保羅眼中,即使太派的基督徒也不是(真正的)基督徒,他們是應當被咒詛的(一 9),他們所提遵守律法的行為並不是領受聖靈的方法(三 2),他們根本沒有聖靈。

3. 「然而經上是怎麼說的呢?是說:「把使女和他兒子趕出去!因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30)

「然而」是強烈的反語詞,在提出迫害之後,保羅提出安慰的話:現在像亞伯拉罕當日一樣,那按著肉體生的迫害那按著聖靈生(29),但是前者不能與後者一同承受產業,只有基督徒才是合法的繼承人。

引句出自創世記二十一章十節,原句本是撒拉對亞伯拉罕的話,其後由神確定(12),引句的重點在後半部分:「為使女的兒子不可與自主婦人的兒子一同承受產業。即誰是神給亞伯拉罕真正的繼承人,只有自由婦人之兒女才可以承受產業,而基督徒正是自由的婦人之兒女(31)。

4. 這一節結束本段的結論與摘要:「弟兄們,這樣看來,我們不是使女的兒女,乃是自主婦人的兒女了。」(31)全段的目的,保羅是要藉著提出(律法的)奴役與(福音的)自由之對比,催促加拉太人不要接受敵對者所謂的福音而(再次)陷入奴役之中。

這三段論證的小前提是在 28 節,而結論在 31 節,一首一尾,兩節分別提到:加拉太人是應許的兒女,基督徒是自由婦人的兒女,由此可合理推論,加拉太之爭論的主要問題是,脫離律法的外邦基督徒是或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兒女,保羅在整毎個神學性的論證部分(三 1 - 四31)一貫地辯證:信主的外邦人是亞伯拉罕的真兒女,他們既不是因行律法而得稱為義,也用不以遵行律法作為他們的生活方式。

小結

本段(四 21-31)是個類比(多於寓意或預表),保羅將創世記的故事視為真實的歷史,以「奴役與自由」的對比對照「藉律法而得義」與「藉著信而得義」之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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