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15, 2016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加 3:15-22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
加拉太書三章十五至廿二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二、神學性的論證:以讀者的經驗及聖為本(三 1-四 31)
Theolog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3:1-4:31

1. 引讀者的經歷為證(三 1-6)
2.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三 7-14)
3.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三 15-22)

a. 應許先於律法(三 15-18)
b. 律法輔助應許(三 19-22)

4. 因信基督長大成人(三 23-四 11)
5. 訴諸情感表示關懷(四 12-20)
6. 兩個婦人及其兒子(四 21-31)



一、應許先於律法(三 15-18)


1. 「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表示,保羅將要使用的論證不再是基於他對聖經的詮釋如在上文 7-14 節一樣,而是照人事說的,即是取才於人的事。

2. 「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人在句首強調,意思是雖只是人確定的約,依然(仍然)沒有人可以廢棄或增加。動詞「立」意即:確定、成立、或立定。「加增」是附加、增定的恴思;「廢棄」在二章 21 節用過,作廢的意思;「文約」可能指當時社會的「遺囑」(金譯),一經立遺囑者證實死亡,就生效,沒有人能廢除或增訂(呂譯)。

3.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16a)

「向亞伯拉罕」原文是在句首,在動詞「說」之前,表示強調,為下一節的論點鋪路,是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在律法很久之前便已經發生。「應許」是眾數,是對亞伯拉罕本人和他子孫說的,應該是指創十三 15 和十七 8 :就是神要把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作永遠的產業,保羅更在 18 節把應許和產業連起來,可見本節的「應許」是指得地為業的應許,保羅是用屬靈的意義來理解此應許(參羅四 13),保羅在這裡沒有明確地解釋:神對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要使他作世界的承繼者(羅四 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亞伯拉罕要承受全世界為產業,這應許之實現,在於因信稱義的福音進入外邦人的世界,外邦人因信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屬靈子女(羅四 11)、後裔(羅四 16)和後詞(羅四 14)。

4. 「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16b)這可能是插入句,預先對「那給亞伯拉罕」的應許有所解釋:這應許是給亞伯拉罕的那一個後裔(就是基督),這一點對下文(26-29)非常重要。

原文並沒有主詞,和合本加上「神」,比較好的了解,主詞可能是指上節所說的應許,重點在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在創十三 15 與十七 8 原文不論是希伯來文或希臘文是個集合名詞,雖然形式上是單數,但實際上是複數,代表著許多的個體,保羅如何將「後裔」集體的意思解釋為「基督」單數的意思?

首先保羅用引句內的「後裔」一詞的單數形式,堅持應許中所指的後裔是單一的一個,直指基督,這結論不是從創世記原句的上下文解釋而來,而是在基督已經來到成就救恩的事實下解釋創世記的經文的結果,按保羅對救恩歷史的理解基督是「要承受世界為產業這應許真正的後裔。

基督是亞伯拉罕指定那一個後裔,在下文(29)則把「後裔」推廣指所有因信而屬乎基督的人。保羅的神學上的邏輯:亞伯拉罕的應許,是應驗在基督這唯一和真正的後裔身上,不是應許在許多因遵守律法的後裔身上,繞過了摩西的律法和猶太民族為亞伯拉罕的後裔的關係,直接建立起亞伯拉罕與基督之間的直接聯繫,以致基督成為領受所應許之福的唯一渠道,加拉太人既因信而屬於基督,他們集體地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按照應許承受產業(三 29)。

基督所承受的應許是承受世界的應許(羅四 13),亞伯拉罕無數後裔的應許是在基督裡成就的,所有因信稱義在基督裡的人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基督承受亞伯拉罕的應許同時是聖靈的應許:地上的萬國要藉著神的靈施行神蹟之能力,生為神的兒女,使世界成為基督的版圖。

5.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17)

17 節保羅回到了遺囑的比喻(15),藉以指出後來的律法不能在先的應許失效。「我是這麽說的」意即「我的意思是」;「預先所立的」約較好的翻譯是「先前所確定的」約是相對於「以後的律法」而說的。

「律法」是此約被確立的「四百三十年後才有的」,律法應是指在西乃山所立之法,即摩西的律法。「四百三十年」引起年代的問題:

1)馬索拉抄本出埃及記十二章四十節:以 430 年為以色列寄居埃及地的時間;
2)七十二譯本同節則以此為包括以色列寄埃及和在迦南地的時間;
3)按創世十五章十三節的預言,以色列將要在埃及受壓迫四百年。

時間上沒有公認的解決方案,不過年代上的困難對保羅在此的論證並無影響,他所強調的只是,律法與應許相隔了一段很長的時間。保羅很可能是跟隨了當時拉比的解釋: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是在以撒出生之前三十年,四百年這數字是從以撒出生開始計算(創十五 13)直到出埃及,所以從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到出埃及,保羅的理解是田百三十年。

保羅在這裡用的是「從輕到重」的辯證法:

1)即使是人的遺囑,一經生效,就沒有人可以廢棄或增訂(15)-- 輕
2)神的約更是這樣,在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四百三十年後才有的律法,更不能廢掉神與亞伯拉罕先前所立及早已生效的約,使應許成為無效 -- 重

在猶太文獻與傳統中,「約」和「律法」已成為同義詞,因此,保羅在這裡放棄了「約」這個字,重複使用的是「應許」,亞伯拉罕之約可稱為「應許之約」,保羅把這「應許之約」與摩西的律法完全斷絕關係,「應許先於律法」的事實,使律法不可能被視為原來之約的附件,需要守律法約才能生效,而保羅所傳的「因信稱義的福音」卻是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原型(參羅四 23-25)。

6. 「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18a)

「因為」邏輯性的連接詞意思是:(我並不是像猶太派基督徒(Judaizers)所指稱的,在否定舊約的信息,事實上,將應許廢掉的是他們)因為,聲言承受產業是來自遵行律法,等於說那產業並不是應許的一部分。所以他們要外邦信徒守律法成為猶太人,才有分於亞伯拉罕的應許,等於把西乃之約看作為前約(亞伯拉罕應許之約」的附件,這是不合法的!

18a 的條件句子是第一等條件,意思是:「如果(假設這是真的)... 那麽.... 」如果承產業是由於律法,就不再是由於應許了。「由於律法」與「由於應許」是兩個原則,互不相容,彼此排斥的。保羅要加拉太人在這兩個原則之間作選擇。

發端子句道出了爭議之點--猶太派基督徒堅持繼承產業有賴遵行律法(暫且假定)
歸結子句則包含了保羅持守的基本原則--繼承產業之法就是倚靠神的應許。

「承受產業」是上文 16 節引句所提到的「應許」,指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要得地為業,由於保羅將得地為業理解為「承受世界」,所以「承受產業可理解為外邦人(及猶太人)因信基督而成為亞伯拉罕的屬靈子女,一起有分於承受世界的福氣。

7. 「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18b)原文直譯:「但是/給/對亞伯拉罕--藉著應許--賜了/恩了--神」但是與神分別在句首與句末代表強調,說明上半節的條件句子中的條件,其實是與事實不符的。保羅不用普通的「給/賜」作動詞,而是「仁慈地和慷慨地給或賜予,並有給予者之善意的含意」,意思是「神是藉應許把產業仁慈地賜給亞伯拉罕的」(新世)。「藉應許把產業」給亞伯拉罕,注意神賜的是應許,應許的內容是產業,亞伯拉罕得的不是產業的本身,而是要得地為業的應許,是白白的禮物。

神這樣對待亞伯拉罕至今仍有作為模範的意義,這是「賜給」原文的完成時態的含意。因此,承繼產業不是根據律法,若是的話,產業便是屬於以律法為本的人(10),而是憑著信心。

18 節的三段論法:
大前提:承受產業若是由於律法,就不是由於應許(18a)
小前提:但產業確是由於應許(18b)
(沒有表達出來的結論):承受產業不是憑律法。

這結論引出下一節的問題:「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





二、律法輔助應許(三 19-22)


1.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19a)

「這樣說來」是指上文所論的,律法在應許之後才來到的,且不能使那應許的失效(17),即是承受產業並不是憑律法(18),那麽,為什麼要有律法?包括律法的目的和效用。

2. 「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19b)19 節下半節是動詞加上三個介詞片語:

第一、「原是為過犯添上的」

「添上」與上文「加增」(15)前後呼應,原文是被動語態,是神加上去的,不是加在應許之上作補充,而是加到人的處境裡(參羅五 20),其目的與應許完全不同。「為過犯的緣故」,律法是為要使罪顯明為過犯,使罪行成為「違犯律法」或違犯神旨意之罪。羅馬書對律法的功用有進一步的描述(羅五 20;七 7-13;八 3)。

第二、「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

律法被加上,是「直到那應許的後裔來到」,指的是基督的來到(16),「那蒙應許的」指要得應許的意思,基督所得的應許是與亞伯拉罕一同受的應許,即得地為業的應許,在屬靈的意義上等於承受世界為業。從亞伯拉罕到基督一條應許之線,而律法相比之下,只屬暫時性質,是有時間限制的。

此介詞片大胆地挑戰了猶太人的律法觀,按猶太人傳統主流的看法,律法是永久的甚至是永存不死的,其勞榮光永存。但保羅把救恩歷史分為三個時期:

1)從亞伯拉罕到摩西,約為四百三十年(17)‧
2)從摩西到基督的來臨(19),律法所扮演的角色只限於這段時期。
3)從基督開始,由祂啟創的新紀元,律法已經完成了它的責任(三 23-25),舊的紀元已經成為過去。

第三、「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指的是律法的頒布,是藉著天使傳的(參使七 53;來二 2),經中保之手頒布的,「中保」基本的意思是一位兩方之間某種交易的居間者(中間人),摩西明顯地扮演了中間人的角色(參出廿 18-19;廿四 4, 7;申五 5, 22-31)。

3. 「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20)這節經文被稱為「加拉太書(若不是整本新約)最隠晦不明的一節,解釋多達 300 個,,甚至有人認為是抄員的註解。「中保不是為單方面的」(a mediator is not for one party, NAS),交易涉及兩方,「神只有一位」是猶太人和基督徒共享的信仰,神的救贖也反映祂是一位的事實,總是直接和單方的,而律法只間接地從神那裡臨到以色列人,比起神直接地和沒有中間人的情況下與亞伯拉罕立約的應許,律法是次等的。(馮, 829)

4. 「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21a)

「這樣」即這樣說來,指的是前兩節的話的主旨,即律法是次等的(律法有時間的限制,又需要中間人),那麽,「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嗎?」「斷乎不是!」。「反對」抵觸的意思。保羅提出此錯推論之改正用的是常見的基本模式:

陳述(15-20)
推理而得的問句(21a)
否定(21b)
理由澄清(21c-22)

5. 「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21c)

原文開首有「因為」一詞,指出「絕對不可能」的原因,消極方面(21c),積極方面(22)。

這「與事實相反的條件子句」(第二類條件句子,a second class contrary to fact condition),發瑞子句與歸結子句都並不是事實。「傳」原文作賜下,指律法的頒布,「叫人得生」直譯為「使人活」,原文動詞在新約另外用了十次,都是指救恩意義上獲得生命,這裡的意思是:假使有一個能(在救恩意義上)使人活的律法曾經頒下來(呂譯),即「如果所賜下的律法能使人獲得救恩」,歸結子句說,「義就真的是出於律法了」,「義」的意思與這兩句的關係如何理解息息相關。

保羅是從果(使人得生)從溯到因(義),「義」是稱義,指亞伯拉罕所獲得義者的地位,與上一次義字出現(6)的意義相同,這與事實相反的條件子句的意思是:一個能使人得生命的律法從來沒有被賜下,因此,獲得義者的地位,從來不是藉著遵行律法而得的,律法的功用不是為人提供被神接納稱義的途徑。

律法之所以不能使人得生命,是因為人並不遵守律法,沒有滿足律法的要求(10),因為人既然活在今世之中,受罪惡與體的轄制,就無可避免地共解律法,以之為獲得神的報酬,在神面前有可誇之處的方法,以致遵守律法反變成一種「要離開神的恩典獨立」的有罪之企圖。

保羅沒有進一步解釋理論上,人可否藉著律法得稱義的問題。有人認為理論上可能,事實上則不可能,因人受罪的奴役,不能滿足律法的要求。

馮認為:人因為肉體軟弱,所以律法不能使人得生命,只是表面的答案,根本的答案是,使人得生命並不是神賜下律法的目的,只是晳時,直等到基督來臨(19),在基督裡,稱義才成為事實(22, 24)。律法不是 plan A,律法失敗才把 plan B--基督賜下,神根本沒有計劃人可以藉律法得稱義,律法只是扮演一種預備性的角色,為「神在基督裡啟示祂的義」而鋪路,律法部分的目的,是要把神所要求的「聖潔、公義、良善」的事記在案,更是要透過屬亞當的人類中最有特權的猶太人之缺點,來說明在亞當裡的人類之悖逆性情(三 19-20)。而律法所應許的義,只能在「律法以外」(羅三 21)憑恩藉信靠基督而得(參羅九 30-32)。

所以為什麽律法和應許沒有抵觸?答案是:如果律法和應許是彼此競爭的,都是使人得生之法,二者就有抵觸,但事實上,律法和應許有很大的分別,使人稱義的,並不是律法的功用,而是應許之功用,故此二者因功用不同,而無競爭,互不相抵觸。

6.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22a)

「但」開首強烈的反義詞,表明上一節與事實不相符的假設和本節積極方面的原因成對比。保羅沒有用「律法」而用「聖經」代替,是不想把這節積極的目的歸給律法,不想使律法的功用變得太過積極。神透過「聖經」(擬人化說法)--律法,把眾人都圈在罪裡,這是律法的目的之一。

「眾人」原文直譯「作一切」或「萬物」,是一種籠統化的中性用法,指所有的人。在這隠喻裡,聖經(神透過律法的宣告)是宣判罪狀的法官,所有的人都是被判有罪的犯人,而罪是執行宣判的獄卒,把所有的人囚禁在監獄裡。

「圈」有囚禁的意思,沒有人可以逃出神定罪的宣判。

7. 「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22b)

原文開首的連接詞,表達目的,「為要使」(和修)。「所應許的福」原文只有「那應許」,不應解為「應許亞伯拉罕之福」或「所應許的聖靈」,指的是那些相信耶穌基督的人,被神接納的一切福氣,承受世界的應許,「因信耶穌」得稱為義,就「歸給那信的人」。


小結

15-22 節,稱義是藉著信,而不是靠遵行律法而得,辯證的方法,是指出律法與應許之間的關係,神對待人的原則,是以原來應許之約為代表,而律法是一種次等的措施,是為要協助應許之實現而設的。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