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ugust 13, 2016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加 3:7-14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
加拉太書三章七至十四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二、神學性的論證:以讀者的經驗及聖為本(三 1-四 31)
Theolog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3:1-4:31

1. 引讀者的經歷為證(三 1-6)
2.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三 7-14)

a. 信心:蒙福之途(三 7-9)
b. 律法:帶來咒詛(三 10-12)
c. 基督:過渡之法(三 13-14)

3. 律法與慼應許的關係(三 15-22)
4. 因信基督長大成人(三 23-四 11)
5. 訴諸情感表示關懷(四 12-20)
6. 兩個婦人及其兒子(四 21-31)




上一段(三 1-6)保羅問加拉太信徒:「你們是如何被神接納的?」
這一段(三 7-14)保羅問較籠統的問題:「誰是神所接納的人?他們被接納的根據是什麼?」保羅再次引用亞伯拉罕為證,來證實上一段(三 1-6)個人性問題所暗示的答案。

本段的主題是「亞伯拉罕的兒子」,要回答的是敵對著根據創世記十二章和第十七章說:若要有分於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所應許給他的祝,就先要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等於要受割禮和遵守律法,保羅要說明的是:唯有信心是蒙福之途,因信心使人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7-9),律法只能帶來咒詛(10-12),而使人從咒詛到祝福,是基督耶穌(13-14)。


一、信心:蒙福之途(三 7-9)


1. 「所以」,從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所以你們要知道...

2. 「你們要知道」原文動詞是命令式語法,保羅是說以下的結論是從第六節引申出來。

「那以信為本的人」(οἱ ἐκ πίστεως)(‘those who have faith’ [BAGD; NCV, REB], ‘everyone who has faith’ [CEV], ‘people who have faith’ [GW, TEV], ‘those who trust God’ [SSA], ‘those who rely on faith’ [WBC], ‘those who believe’ [NET, NIV, NRSV], ‘those who put their faith in God’ [NLT]; 那以信為本的人 [和合本])原文直譯:「那些出於信心的人」,與「那些從割禮取後他們的身分的人」對立,代表了兩批的人,分別以信心和割禮為代表特徵,以信為本的人包括亞伯拉罕,這裡名詞的「信」,與第五節名詞的「信」(以信心聆聽福音),與上一節亞伯拉罕動詞的「信」意義相同,「以信為本的人」不是僅指有信心的人,而是一種縮寫,指那些被神「基於耶穌的信實,並回應對神的應許」而稱義的人,他們是「本信心而活的人」,他們是因信稱義(二 16)、藉著信領受聖靈(三 2)、並以信心作他們的生命原則。

3. 「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原文的意思是:「那些以信為本的人,這些人(不是別人,只有這些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加拉太人的爭議主要問題是:誰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兒女,保羅說是那些以信為本的人,並不是只有接受割禮和遵行律法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的兒女。

「子孫/兒子」指的不是血統的關係,而是屬靈的關係,亞伯拉罕真子孫是那些分享了他的信心的人,亞伯拉罕是首個「與神的關係是基於信心」的人,我們以信心為本的人,都是他的兒子(在與神屬靈的關係上)像他一樣。

4. 「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三 8)

「並且」是保羅論證的延伸,引用聖經來發展他的論點。「聖經... 預先看見」是擬人化的說法,更顯明神透過聖經說話,神預定要作的事就是「要使外邦人因信稱義」,直譯為「神要因信稱外邦人為義」,「稱義」的主詞是神,主動語態,強調稱外邦人為義的是神自己(其他七次稱義的用法都是被動時態,唯獨這裡是主動語態)。

神的計劃「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了」,動詞「早已傳福音」即「預先宣告好的消息」,主詞仍然是擬人化的聖經,這「好消息」就是下一句: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萬民都要藉著你蒙神賜福」!這是神和亞伯拉罕立約重要的元素之一(創十二 3;十八 18;二十二 18;二十六 4;二十八 14),舊約聖經重複了五次,分別向亞伯拉罕(三次)、以撒(一次)、雅各(一次)重述。聖經見證了神把外邦人包括在祂所應許給予亞伯拉罕的祝福之內。

5. 「因你」,萬國要因亞伯拉罕得福是什麼意思?原文可同具兩個意思:

1)地方性的意義:外邦人是「在亞伯拉罕裡」(創十二 3)得蒙祝福,更清楚說的是「在亞伯拉罕的後裔裡」(創二十二 18)蒙福,這後裔就是基督(加三 16),外邦人相信了亞伯拉罕的「後裔」基督而從祂得福。

2)媒介性的意義:文理提示,外邦人進一步為「藉著你」(在你身上)蒙神賜福,首先「蒙神賜福」指的是神要祝福外邦人稱他們為義,神「藉著亞伯拉罕」信心的回應宣告這「因信稱義」的方法原則,神預先看見祂會按此原則稱外邦人為義,因此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因信稱義福音的預告,外邦人要藉著信與亞伯拉罕一同得因信稱義的福,所以外邦人因信就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

注意:保羅在本節這樣把福音和應許認同為一之後,就不再使用福音一詞,下文發揮「應許」的主題,福音與應許已被認同為一,解釋應許的過程事實上就是解釋福音的延續,這應許與福音一樣與外邦人的福分有關連。

6. 「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9)

「可見」原文為推理詞,意即因此或所以,其邏輯關係如下:

1)神的應許說:外邦人(萬民)要藉著亞伯拉罕而得福(8)
2)那以信為本的(外邦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兒女(7)
3)因此,那以信為本的(外邦人)就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9)

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那些從信心取得他們的身分、以信心作為他們的身分標誌的人」,即是「那些本著信心而活的人」,他們得的福,就是因信稱義的福,像亞伯拉罕一樣獲得因信稱義之福。

敵對者認為只有亞伯拉罕的子孫才可以有分於亞伯拉罕之福,但保羅指出,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兒女,他們就與亞伯拉罕一同獲得因信稱義之福,信心就是蒙福的途徑,不用敵對者告訴他們如何才能進入或維持這個關係。




二、律法:帶來咒詛(三 10-12)


1. 6-14 節引用的舊約經文,呈現交叉式排列法:

信心(6a):「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創十五 6)
  A     祝福(8b):「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創十二 3)
          B     咒詛(10b):「凡不常.... 去行的,就被咒詛」(申廿七 26)
                  C     生命(11b):「義人必因信得生」(哈二 4)
                  C'    生命(12b):「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而活」(利十八 5)
          B'    咒詛(13b):「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申廿一 23)
  A'    祝福(14a);「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祏福.... 」
信心(14a):「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

祝福、咒詛和生命,是申命記用以總結律法之頒賜的四個詞語中的三個(第四個是死亡),「我今日呼天喚地向你作見證;我將生死禍福陳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揀選生命,使你和你的後裔都得存活。」(申三十 19)

而這交叉排列法將重點放在最外面的一對和中央的一對:因信心受聖靈而得生命,與因行律法得生相對,前著與祝福相連,後者與咒詛相連。

猶太人傳統的等式是:

遵守律法 = 祝福 = 生命
不遵守律法 = 咒詛 = 死亡

而保羅把它倒轉過來:

信心 = 祝福 = 生命 = 聖靈
律法 = 咒詛 (= 死亡) = 肉體

2. 第十節以「因為」開首,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因為」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10)。

「以律法為本的」與「以信為本的」構成對比,指的是「那本著律法而活的人」不僅靠行律法稱義,而且在籠統意義上以遵行律法作為引導他們生命的原則,是以遵守律法為熊憑藉,保羅聲言:凡是這樣的人都是受咒詛的(直譯:都在咒詛之下),在咒詛之下的不能得神的賜福,在文理中,即是不能分享因信稱義及領受聖靈之福(8, 9, 14),保羅主要想到的很可能是他所反對的猶太派基督徒,即他的敵對者。

保羅引用舊約的一段經文來證明這個命題,因為「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申廿七 26a),保羅加上律法書上「所記一切」的話,更全面,不單只包括舊約原句指在以巴路山上所宣告十二個咒詛(申廿七 15-26),更包括已成文的律法書上一切細節。

這裡省略三段論法表明了保羅的邏輯:

前提一:凡不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都是受咒詛的(10b)
前提二(省略):所有以行律法為本的人都沒有完全地遵守行律法,或沒有人可以完全地遵守律法
結論:凡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10a)

3.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11)

11-12 節在 6-14 節的交叉式排列法中居於重要的中央位置,有插入句的性質,這兩節構成三段論法:

大前提:義人必因信得生(11b)
小前提:律法不是有賴於信心的(12a),而是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得生」(12b)
結論:很明顯,在神面前,沒有一個人可以藉著律法稱義(11a)

保羅引用哈巴谷書的話,是直接訴諸聖經所見証的,神的看法:「義人必因信得生。」這是神已表明信心是得救的方法,表明事實上並沒有人完全遵行律法,因而沒有人可以靠著律法行為在神面前稱義,從律法的角度來看,所有的人都是在咒詛之下。

「義人必因信得生」(哈二 4b),保羅引用這節經文,可能也是因為「義」人和「信」連著出現,但希伯來文原句卻與保羅的引句不同,希伯來原文是:義人必因他的信賴而生活(思高)(the righteous by his steadfastness live),或作義人必因他的信實得生(新譯邊註),七十士譯本是:「義人必因我的信實而活」(七十士譯本可能是譯錯),而保羅把所有代名詞「他的」或「我的」省略,同時按自己的理解,把引句的「信」解為與律法的行為對立的信心,譯作「義人必因信得生」(The righteous man shall live by faith. NAS, NIV, KJV, 和合、新譯)或「因信稱義的人,必定得生」(He who through faith is righteous shall live. RSV, NEB)(Ὁ δίκαιος ἐκ πίστεως ζήσεται)。

希伯來文原句的意思很清楚:義人必因他對神的忠信而得以存活,按猶太會堂的教訓,這是律法的總結:虔守律法者的是義人,他們會因他的信實得救,這樣的「因信稱義」其實仍是因行為稱義,猶太人相信以色列的義人會因他們對神的信心或對約的忠信(因信),得以在經歷敵人的入侵之後回歸故土(得生),當希伯來書引用這句的時候,也是這個意思:「我的義人必因信得生。」(希十 38a),這「信」首先是在苦難中仍然堅不移的對神忠信,因此「信」(忠誠)而得生,這是希伯來書十章上下文的意思。

三 11 的上下文理,保羅的意思是藉著信而稱義的人便有分於神藉著基督成就的救恩,保羅這樣引用哈巴谷書原句,引起了嚴重的問題,1)把原句的「信」從「堅定不移、信實」解為「信靠、信心」;2)把原句的意思「義人必因他對神的忠信而得以存活」、把順從律法改為新的意思:證明稱義是藉著信心而不是靠遵守律法。保羅怎麼可以這樣做?

馮蔭坤的解釋:保羅是從神神已藉著基督完成救恩的角度來解釋聖經,按照福音的真理:沒有人可以靠行律法稱義,信靠耶穌是稱義唯一的方法,去把哈巴谷書的引句「福音化」「基督化」的詮釋,將「義」與「信」合併,從而得出「與神有正當關係的人(義人)是因信而獲得此關係(稱義)之意,是這樣的人會得生(得享救恩)。(馮,729)

4.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12)

開始的「但是」提出了與因信稱義(11b)相反的原則,保羅再次以正反兩面去辯證。

正面:「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引用申十八 5,引句是指遵從者可繼續享受生命,「活著」不是指永遠的生命,但保羅把「順命就蒙福」的原意,引申指出,藉行為稱義的原則是在於行律法,不是本於信(律法不是基於信心),而此路不通,因為沒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以致可以稱義。




三、基督:過渡之法(三 13-14)


1. 第十三節開首並無連接詞,顯示主題的改變,從律法帶來咒詛到基督使人脫離律法的咒詛!11-12 節有插入句的性質,所以十三節的思路連於第十節的咒詛:「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基督既為我們受(原文作成)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13)

原文的次序,首句是:「基督由律法的咒詛中救贖了我們」,是受到強調。

2. 「救贖、贖出」原文直譯可作「買出來」,用在商業上,指付出「價錢」將物件贖回來或付出贖金使人獲釋之意;用在救贖上,表示基督為人付出了極高的「代價」,以自己的生命(13下),救贖我們。為我們受了咒詛所指的是被掛在木頭上被釘死。此「救贖」的背景是從舊約而來,神救贖以色列脫離埃及的奴役,使他們成為祂寶貴的產業(出十九 5-6;申廿六 18)。

3. 我們獲救脫離的是律法的咒詛,律法對所有沒有完全遵行律法要求的人所宣告的咒詛,這是根據第十節的意思,因此信靠基督的救贖成為必需的,保羅不是說:即使人完全遵行律法,永生亦不能臨到他,而是:永生並不臨到他,因為他遵行律法並不完全。

「我們」同時包括猶太人和外邦人,都是在律法的咒詛之下,雖然外邦人並不擁有摩西的律法,他們是沒有律法的「外邦罪人」(二 15),但是摩西的律法所提供給猶太人的,某程度上也提供給外邦人(羅二 4),「本性的律法」是類似摩西律法的一樣東西,只不過沒那麽清楚明確而已,因此,外邦人同樣受制於律法的咒詛,同樣需要「基督由律法的咒詛中救贖」出來。

3. 「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原文作「成了咒詛」,是修辭學上的換喻,意即基督接受了律法所宣告的咒詛,成了「咒詛的背負者」,神將律法的咒詛從我們的身上轉移到基督身上,藉著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下一句),使律法的咒詛對我們失去了效能,以致我們這些因沒有完全地遵行律法招玫律法咒詛的人,如今得以脫離律法的要求和咒詛。

4. 基督能夠使律法的咒詛失效,是因他以「在一生之中完成了律法」者的身分,藉著祂的死滿足了律法的要求,保羅引用申命記廿一章廿三節:「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再次使用猶太人拉比「同類」的釋經原則,原句的意思是「每一個掛在木頭上的人都是被咒詛的」,保羅以第十節的引句(申廿七 26)(凡不完全遵守律法的人都被咒詛)解釋這一節(13)的引句(申廿一 23),將基督之死重新詮釋如下:耶穌以十字架之死,是他背負了所有沒有持守律法書上所記的一切而去行的人所招致從神而來的咒詛。

「掛在木頭上」並不是處死的方法,指的是被定罪者以別的方法處死後,屍體掛在樹上,使他蒙受示眾的羞恥,耶穌的時代申命記廿一章廿三節已被解為指釘十字架。

5.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14)

基督這樣做,「便叫」是「要使」目的的意思,這節經文原文由兩個平排目的子句組合而成,是同等的關係,這兩個目的子句相反的次序分別總結了上文 1-6 節(由 14b 總結)和 7-14 節(由 14a 總結)的交叉式排列法:

A     你們領受了聖靈是因你們信了福音(1-6)
B     亞伯拉罕獲得應許,萬國要因他得福(7-9)
C     律法只能帶來咒詛(信心才是稱義得生之法,10-12)
C'    基督把們從律法的咒詛中贖出來(13)
B'    為要使亞伯拉罕的福可以普及於外邦人(14a)
A'    為要使我們可以因信得著應許的聖靈(14b)

「亞伯拉罕的福」指的是「因信稱義之福」,根據上文,「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可以被稱為福音的預先宣告,是由於福音所言的因信稱義,早己隠含於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8b)之內:外邦人要藉著信與亞伯拉罕一樣得因信稱義之福。」

此福是在「基督耶穌內」臨到外邦人的,應驗了神對亞伯拉罕的應許:「因你(創十二 3)和因你的後裔(創廿二 18),萬國得福」,基督就是外邦人要藉之得福亞伯拉罕的後裔,「在基督耶穌內」同時具有地方性(在基督裡--藉信與基督聯合成為在基督裡的人)和媒介性(藉著基督所成就的救贖)的意義(與 8 節的引句「因你」的解釋類似),後者可能是這詞主要的意思,因上下文主要是談及救恩歷史的事實。

基督救贖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之第二個目的:是「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這應許是透過先知的宣告(結十一 19;三十六 26-27;三十七 14;三十九 29;珥二 28),彼得在五旬節的講道中,說:被高舉的基督把祂從父神所領受的聖靈賜給跟從他的人,而這就對兌理了神藉先知約珥所發出的應許(徒二 33),保羅更說:這應許的聖靈是藉著信得來的,即是上文多次提及對基督的委身信靠(二 16, 20;三 2, 5, 7, 8, 9),從信徒的經歷而論,「因信稱義」(在神面前有對的地位)與「藉信領受聖靈」二者同時發生,彼此相屬,是一體的兩面,但是從邏輯的角度來說,領受聖靈是稱義的印證。




小結

根據本段,我們可以為「因信稱義」下一小結:

1. 神對亞伯拉罕預報福音(三 8),說明信心是領受稱義之福的途徑(8-9),律法的行為斷不能使人得稱為義(10-12)。因信稱義的道理不單是由保羅歸主的經歷(二 15-21)證明,不單加拉太人本身的經歷(三 1-6)所證明,不單是亞伯拉罕的經歷證明,而且早於亞伯拉罕之時,神已決定以因信稱義為祂與人類交往的不變原則。

2. 因信稱義與作亞伯拉罕的兒女有著密切的關係,因為與亞伯拉罕同得因信稱義之福(9),我們作了亞伯拉罕的兒女(7)。因信稱義和領受聖靈也是有著密切的關係, 領受聖靈是因信稱義的印證(14)。三者:

1)信信稱義
2)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兒女
3)藉著信領受了所應許的聖靈

三者的共通點就是信!1)等於 2),3)是 1)的印證,三者同時發生,針對猶太派基督徒之爭論,糾正非受割禮,不能成為亞伯拉罕的兒女,也不能稱義或不能領受聖靈的歪理。

3. 因信稱義在救恩歷史的次序:

神預先報給亞伯拉罕的福音,即外邦人要藉著信而得福(8)
在基督裡成就兌現
他的死救贖所有信徒脫離律法的咒詛
並且為外邦人打開了因信稱義之門(13-14a)

4. 因信稱義從主觀的角度看;基督替我們背負了律法的咒詛,使我們可以藉著信領受聖靈(13, 1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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