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ugust 11, 2016

安提阿事件,加 2:11-21

安提阿事件
加拉太書二章十一至二十一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1. 保羅福音的來源(一 11-12)
2. 保羅歸主的前後(一 13-二 21)

a. 保羅先前的生活(一 13-14)
b. 保羅蒙召作使徒(一 15-17)
c. 第一次訪耶路撒冷(一 18-20)
d. 遠離猶太地(一 21-24)
e. 第二次訪問耶路撒冷(二 1-10)
f. 安提阿事件(二 11-21)

1)事件的起因(二 11-13)
2)保羅面斥彼得(二 14-21)



保羅與彼得的關係

1. 保羅第一次訪耶路撒冷的時候,他是彼得的客人,一 18-20 保羅從開道首就沒有受命於彼得,只是從他身上獲得一些有關耶穌生平的資料。
2. 保羅第二次訪耶路撒冷的時候,他和彼得是同作使徒,二 1-10 保羅被承認為在身分及工作上都與彼得同等的使徒。
3. 如今在安提阿,保羅是彼得的批評者,二 11-21 保羅認為彼得的行為有違福音的真理,怹當面反對彼得。

背景

保羅可能認為在加拉太有人引用彼得的行為和態度,來支持守律法的論點,保羅更認為在耶路撒冷(逼提多受割禮)、安提阿(安提阿事件)與加拉太(敵對者的攻擊)核心的問題是一樣的,所以他說完了耶路撒冷的事,就提出安提阿事件,目的是要解決加拉太教會敵對者的問題。保羅安提阿事件的論證有一三重目的:1)再次強調他是獨立地蒙召作使徒的;2)突顯福音的真理,連彼得也在壓力之下使這真理受危害;3)間接地警告加拉太人,不要屈服在敵對者要他們守律法的壓力。

這段經文有過渡性質,從此信比較歷史性部分,轉持至較神學性部分,安提阿事件提供了機會,清楚地陳述因信稱義的原則,引進加拉太書第三、第四章的神學中心。




一、事件的起因(二 11-13)


1. 「後來」原文直譯為「但是」,與上文所說的「協議」(7-10)對比,當彼得到安提阿,發生的事,與保羅達成的協議不符。

當保羅和巴拿巴在第二次訪耶路撒冷與三柱石達成協議後,回到安提阿不久,便被教會差派,踏上了保羅的「第一次宣教旅程」,到了塞浦路斯及南小亞細亞,設立了加拉太眾教會(徒十二 25-十四 25)。在保羅和巴拿巴在外宣教的時候,彼得來到安提阿,他起先與外邦信徒同桌用膳,但其後在「從雅各那裡來的人」的影響之下,不再與外邦信徒同桌吃飯,其他的猶太信徒也照樣做了(加二 11-13),當保羅和巴拿巴回安提阿後︳巴拿巴也受到彼得的影響而不外邦人同桌吃飯,保羅於是公開反對彼得,當面指責他(徒十四 26-28,加二 13-14),這爭論因為有幾個人從猶太下來而加劇,他們堅持外邦信徒必需受割禮才可得救(徒十五 1-2),這問題,加上尚未解決的同桌用膳問題,引發了耶路撒冷會議,結果產了「使徒諭令」(徒十五 4-29)。

2. 「因他(彼得)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抵擋他」(11下)

「當面」即「面對面的」,「扺擋」是「反對」(和修)的意思,因為他「有可責之處」,原文非常直接:「他已被定罪」(He stood condemned),被他自己的行為定罪,此行為與他內心的信念不符,前後不一致(12)和裝假(13),行為與信念不符。

3. 彼得到了安提阿後,起初和外邦信徒一同吃飯,原文是過去未完成時態,表示彼得慣常地與外邦信徒一起用膳。安提阿教會已經非常習慣猶太信徒與外邦信徒同桌吃飯,彼抵達後,並沒有發現在什麼不妥,他自已也自由地與外邦信徒一同用膳,其實就是作出了宣告:信主的猶太人,就如信了主的外邦人一樣脫離了律法,在外邦信徒被納入教會這問題上,彼得與保羅的立場是完全一致的。

4. 「從雅各那裡來的人」是誰?最有可能理解為「是雅各所派來的人」(現修),他們主要關注是同桌用膳的問題,帶來雅各的信息可能是要提醒安提阿教會的猶太信徒,所有真正的猶太人,包括信主的猶太人,在他們與外邦人交往時必需遵守當盡的本份,雅各可能是代表教會比較保守的人,猶太人當盡猶太人的本份!

他們與使徒行傳十五章 1 節「有幾個從猶太下到安提阿的人」不同,後者的教導是:外邦人若不受割禮就不得救,在耶路撒冷會議後寫給眾教會的信之中,強調「這幾個從猶太下安提阿的人」沒有獲得授權如此教導(徒十五 23-24),與這裡第十二節「雅各派來的人」明顯是兩批不同的人,代表不同的想法。

雅各派來的人也有別於上文第二次保羅訪耶路撒冷時遇上強逼提多受割禮的「假弟兄」,亦不是加拉太教會的敵對者,他們是鼓吹割禮的割禮派,主張非割禮不能得救的教導。

5. 雅各派來的人來到安提阿的結果,原先「彼得及其他猶太信與外邦信徒同桌用膳」美好和諧的圖畫被撕毀了。

6. 彼得不再與外邦信徒一起進食,保羅認為,是因為「他怕奉割禮的人」,指的是守割禮的猶太人,特別是指上文所說「雅各派的(猶太人)」。

保羅說彼得怕那些雅反派來的人,從彼得的角度去想,他的懼怕可能是一種真誠的掛慮,恐怕他身為向猶太人傳福音的負責人(7),會被視為猶太教的叛徒,而成為他福音給猶太人都大的絆腳石,甚至害怕因為與舛外邦信徒一起進食的猶太信徒,會受到不信主的猶太人攻擊與迫害,安全也受到威脅,我們很容易理解彼得的想法,但保羅卻不以為然,因為彼得這樣做的影響實在太大。

7. 「其餘的猶太人也都隨著他裝假,甚至連巴拿巴也隨夥裝假。」(13)彼得裝假的行為,其餘的猶太人(安提阿教會其餘所有的猶太信徒)也都跟他一起裝假,連巴拿巴也受了他們的影響裝假。原文的意思是連巴拿巴也被他們「帶走」,「甚至」一詞表示,這是保羅意料不到的,使保羅特別難過的,巴拿巴曾是保羅的引見者和維護者,提拔保羅在安提阿教會事奉,又是他宣教旅程的夥伴,對福音有清楚的認識,卻也因彼得和其餘的猶太信徒的影響而站不住腳,被他們「帶走」一同裝假!這事件可能實際上就是保羅與巴拿巴的密切關係結朿主要的原因之一。

8. 彼得的裝假是什麼意思?「裝假」原文的意思指在台上演戲,扮演一個角色的意思,有負面的意思,保羅對彼得的指控,不是說他存故意欺騙的不良動機,而是說他扮演了一個不是自己本身的角色,他改變了的行為彷彿一副面具,將他真正的信念隠藏起來,沒有勇氣按照他真正的信念而行。




二、保羅面斥彼得(二 14-21)

A  保羅面斥彼得--公開的質問(二 14)


1. 保羅的反應是強烈的,他認為他們行的不正,做得不對,沒有按照福音的真理來正直行事,「就在眾人面前磯法說」,意即在整個教會的一次聚會中對彼得說,彼得的行為是公開的,影響是大的,正如奧古斯丁所說,保羅必需在眾人面指責彼得,使眾人可以得益。

2. 保羅公開對彼得的指責可以分釋為一縮減的三段論法:

大前提:(沒有表達出來)你不能是一個不按猶太人的樣子生活卻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的猶太人,因為這是自相矛盾的虛偽。
小前提:磯法是個不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的猶太人(因他與外邦人同桌用餐)
結論:磯法不能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
(以上是稱為類比辯證法,an argument of analogy)(參 Stern, p. 531)。

3. 「你既是猶太人,若隨外邦人行事,不隨猶太人行事,怎麼還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呢?」指彼得按照外邦人的方式生活,而不按照猶太人的生活方式過活(現在時態),不理會猶太人的飲食條例,時態指這是彼得的生活方式,由於彼得所領受的異象(徒十 9-16)以及隨後向砳砢哥尼流傳道的經歷(17-48),他已從猶太人的飲食條例(參利十一)之朿縳中釋放出來,像外邦人那樣生活,享受與外邦信徒共進飲食。

「怎麽」,怎麽可以,非常不合理,現在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受割禮)成為猶太人,並遵行律法!?

而彼得的退縮行為,保羅視為是「間接勉強、強迫」外邦人(受割禮)成為猶太人,要與彼得與其他的猶太人相交,就得像猶太人那樣生活,豈不就是外邦信徒不能單以信靠基督、受了聖靈,就可以被納入神的子民內,與猶太信徒以平等的地位彼此相交,必需外加上遵守律法。

彼得「間接之舉」與耶路撒冷的假弟兄試圖強迫提多受割禮是同樣的問題:將遵守律法,加在信靠耶穌之上,作為神一個子民之內彼此完全地相交的條件,「勉強」一詞將這兩次的事連在一起。

保羅相反的立場是,在基督耶穌裡的群體,「不再分猶太人或希臘人,因為眾人在基督內已成為一體」(三 28)。

保羅在下文將要進一步辯證,其實律法已經過時作廢,如今不再有禮儀上潔與不潔的食物之分,只有道德上不潔的罪人,與蒙恩得稱為義的信徒之別,沒有外邦人與猶太人的分別,教會真正的合一是建造在因信稱義的基礎上。







B  保羅面斥彼得--稱義的方法(二 15-16)


1. 15-21 節很可能仍是保羅在彼得面前的陳詞的延續,不是原文照錄,而是當日的摘要,這段話對加拉太的處境十分適切﹐引入了之後保羅的神學性辯詞。

2. 「我們生下來就是猶太人,不是(生為)外邦的罪人」,Dunn 認為幾乎可以肯定,「外邦罪人」一詞是從雅各派來的人對彼得的信息所同之詞。保羅強調他和彼得生來就是猶太人,他們因為屬於神的子民而分享了神的子民所享有的權利,尤其是擁有律法和諸約(參羅九 4-5),現今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足見遵守律法不是稱義之途,包括安提阿教會的外邦信徒所被要求的,或是加拉太教會信徒被要求守割禮,都不是稱義的方法。

3. 加二 16 被稱為「加拉太書之信息的中心,以最少的話道出福音」,原文的結構大玫上是交叉排列法:

A    (16a)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
B    (16b)乃是因信耶穌基督
C    (16c)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
B'   (16d)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
A'a (16e)不因行律法稱義
A'b (16f)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

A     having known also that a man is not declared righteous by works of law,
B     if not through the faith of Jesus Christ,
C     also we in Christ Jesus did believe,
B'    that we might be declared righteous by the faith of Christ,
A'a  and not by works of law,
A'b  wherefore declared righteous by works of law shall be no flesh.

結構上第三行是中心,文法上也是主句,稱義的主題強調正反兩面,兩面各重複三次:

負面的主題: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1, 5, 6 行)
正面的主題:人稱義是因信基督(2, 3, 4 行)

三次申述因信稱義(不是因行律法):
1)籠統性的陳述(16a-b)In general terms
2)個人性的陳述(16c-e)In personal terms
3)普世性的陳述(16f)In universal terms


籠統性的陳述(16a-b)

1. 「知道」是指誰知道?

指上文「生下來是猶太人,又信奉基督」的保羅和彼得,他們共有的知識是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即管生下來是猶太人,有猶太人特殊的權利,還是不能因行律法稱義,只能因信稱義,像外邦罪人一樣,「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

彼得在耶路撒冷會議中的陳詞(徒十五 7-11)證明保羅這樣說彼得是「知道人稱義不是因為行律法而是因信稱義」是對的。

2. 稱義是什麼意思?

「稱義」(Justified)原文動詞在保羅書信共出現廿七次,改革宗傳統的理解,稱義是法庭式的用詞(參羅八 33-34),「得稱為義」意即被神宣告為「在祂眼中是義的」,義表達「與神有正當的關係」,被神悅納。稱義不能單解釋為罪得赦免,因為稱義除了這消極的一面(神不追究屬於罪人的罪」,也包括了積極的一面,即是神以罪人原本沒有的、義者的地位賜他(參林後五 21),前者是後者的邏輯基礎。

從神學角度而言,我們不是「被判無罪」,神作為審判者對我們的判決不是說我們「沒有罪」,而是我們「有罪,卻被赦免」,因為基督担當了我們的罪應得的刑罰,神宣告我們「在祂的眼中是義的」。

3. 因行律法是什麼意思?

「因行律法」原文複數的名詞,沒有冠詞,「因律法的行為」,就是按照(摩西的)律法的吩咐而行出來的行為,保羅否認人可以藉遵行法而蒙神悅納,得稱為義,得享救恩,其引申的意思即是,人在神面前的地位(過去、現在與將來)並不是由行出律法的要求來斷定的。

4. 乃是的正確譯法?

原文兩個小字(ἐάν μὴ):「乃是」的譯法是絕大多數的主流意見,「因行律法」與「因信稱義」是對立和彼此排斥的稱義方法,原文最自然的意思是表達「若沒有、若不、除非」,保羅書信另外出現十二次,沒有一次是反語的「乃是」之意,但這譯法基本上沒有改變「因律法的行為」與「因信稱義」兩個稱義的方法是對立互相排斥的意思。

這句話的譯法可以是:「人稱義不是因為律法的行為,(人稱義)除非藉著信靠耶穌基督」,英文新譯本(NEB:but only through faith in Christ Jesus)「唯有藉著信基督耶穌」準確地表達了保羅的意思:信心是稱義唯一的方法,罪人絕不能使自己得稱為義,罪人只能兩手空空的來到神的面前,接受祂出於恩典所賜的義者的地位,信心就是全然足夠的稱義方法。

5. 信耶穌的正確譯法?

「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名詞「耶穌基督的信」(the faith of Jesus Christ),按傳統的理解,反映於所有中英文聖經的譯本,這原文片語是指基督是信徒所信的對象,即耶穌基督是詞所有格,這譯法是準確的,人稱義不是因律法的工作,唯有是藉信耶穌基督,表示信耶穌基督稱義之間的關係,是途徑與目的的關係:信靠耶穌基督是得稱為義的途或方法。

信耶穌基督,保羅沒有下定義,不過其含義是按其最完全及最肯定的形式表達了信徒的信心之舉,即是以接受關於基督的那個信息為基礎,而將自己委身給祂(Burton, 123),另一定義為:人對基督信靠與順服的回應(開始和繼續的),為要獲得神的接受(McKnight, 121)。



個人性的陳述(16c-e)

1. 「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保羅將上面籠統性的道理用個人性的方法來陳述,「我們」(保羅和彼得生下來是猶太人的人),也「信了基督耶穌」。

「信了」原文是「信入」(believe into)(如腓一 29:因為你們蒙恩,不但得以信服基督(believe into),並要為他受苦。)所提示的意思不僅是理性上相信耶穌就是神所應許的彌賽亞,或理性上相信某些關於耶穌基督的事實,而是基於接受那些事實而委身給基督。

耶穌是活著的主,當祂的跟從者「信入」祂時,他們就不僅是對於有關祂的事表示相信︳也不僅是靠祂已作成的事,而是將自己委身給這位活著的人物,因而與祂建立一種屬靈的關係(Marshall, NDBT, 600)

2. 「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表達了目的,「稱義」原文是被動語態,得稱為義,即被神宣告為「在祂眼中是義的」,有義者的地位,能與神來往,被神悅納。「信了基督」重複兩次,強調了信靠基督是稱義的唯一的方法。




普世性的陳述(16f)

1. 最後因信稱義的普世性原則,適用於保羅與彼得生下來就是猶太人的人,也適合普世的外邦人。

「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包含了三段論法:

大前提: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稱義
(小前提:我們是血肉之軀)(沒有明言)
結論:我們不是因律法的行為稱義。

本句與詩篇一四三篇二節下半相同,「凡有血氣的」表達普世性的原則,「沒有一個」包括了所有的人,猶太人與外邦人都在內;這裡的動詞「稱義」是未來時態,可被視為籠統的用法,實際上與現在時態的分別不大,上下文的文理並沒有提及末日的審判,指的是一普世性的原則。


小結

十五至十六節保羅是說:稱義是單憑信靠基督而得,不是靠遵守律法,而且這原則是他與彼得的經歷,又有舊約聖經的支持,是普世性地同樣適用猶太人和外邦人的。









C  保羅面斥彼得--反面的論證(二 17-18)


1. 「我們若求在基督裡稱義,卻仍舊是罪人,難道基督是叫人犯罪的嗎?」是條件句子:

發端子句一:如果我們尋求在基督稱義(17a)
發端子句二:連我們自己也被發現為罪人(17b)
歸結子句:難道基督是罪的服事者嗎?(17c)

上一節「藉著信耶穌基督」(16)在這裡換成了「在基督裡」稱義,「在基督裡」是稱義發生的範疇(地方性的意思),兩節合起來,信好像鑰匙,將稱義的「地方」打開,這地方就是基督,得稱為義是藉著信與基督聯合。

發端兩句子句是因果的關係(新耶路撒冷聖經):「如果我們也因尋求在基督裡稱義而被發現為罪人」,歸結子句的結果以問題的方法表達強烈的否定:難道基督是罪的服事者嗎?「那麽,基督是助人犯罪的僕役嗎?」(呂譯)(promotes sin, NIV; an agent of sin, RSV; a promoter of sin, NEB)。

這條件句子可理解如下:從雅各那裡來的人指控安提阿的猶太信徒,因他們沒有守律法,說他們是罪人,保羅在發端子句中承認他們所指控的兩點:1)保羅和彼得因為與外邦信徒同桌用膳,使他們這些生來就是猶太人的被視為外邦罪人;2)保羅和彼得之所以如些被視為外邦罪人,是由於他們尋求在基督裡稱義(17a),他們為要因信基督稱義,不因律法的行為稱義而信了基督耶穌(16)。這兩點的結論便是歸結子句的問句:「難道基督是罪的服事者嗎?」

2. 答案當然不是:「斷乎不是!」絕對不是(思高、新譯)!18-21 節就引出理由。這是保羅常用的模式:

陳述(15-16)
推理而得的問句(17a)
否定----絕對不是(17b)
理由(18-21)

3. 第 18 節開始有「因為」一詞,大部分譯本都沒有把它譯出來,「因為」表示上文「絕對不是」的原因。

「我們」(15-17)變為「我」(18),也許是禮貌的說法,要避免以用彼得的名字,而籠統性的「我」也可以應用於任何像彼得那樣「重建他所已拆毀的」人,是「超個人的第一人稱」(馮,579)。

4. 第 18 節是個條件句子:

發端子句:如果我所拆毀的那些東西,這些東西我再建立起來(18a),拆毀的指彼得最初與外邦人同桌用膳所摒棄的猶太人飲食條例;再建立的是彼得的行動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有違福音的真理。

歸結子句:證明我自己是一個犯法的人(18b),意思是「當我重建我所拆毀的律法的有效性(使它重新生效),我便成了罪人,因為違犯律法的問題,是只在律法掌權的情形下才出現的(Schneider, TDNT, 5.741)。就安提阿的情形來說,若彼得和其他猶太信徒重新高舉律法(的飲食條例)作為外邦信徒與猶太信徒同桌用膳的條件,這社會性的舉動至終的神學意義就是,稱義不是單憑信靠耶穌,還有依賴律法的行為,這樣他們就是重新受制於律法權勢,並且必會違犯律法,對保羅而言,不管律法在信徒的生命中扮演甚麼其他的角色,它絕不應該被重新建立起來,成為信徒必需依循來生活的標準。







D  保羅面斥彼得--正面的論證(二 19-20)


1. 原文以「因為」開始第 19 節,與第 18 節的「因為」平行,分別提出理由,支持「基督絕非使人犯罪者」(17)。18 節是反面的原因,19 節是正面的原因:「我向律法死了!」

直譯是:「我藉律法,向律法我已經死了」,「我」字在句首,而且是獨立的代名詞「我」字,「我」一方面指保羅本人,同時也具代表性,保羅的經歷就是其他信徒的範例和代表,說明了真確的基督徒經歷。

2. 一個人「向律法死了」意即那人因某種死亡而與律法分開,不再和律法有任何關係,以致律法不再能要求控制那人。

這裡「向著律法死了」的方法是「藉著律法」(For through the law----efficient cause, I died.),這句話從隨後的「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19b)獲得解釋,「死了」不是指在基督徒的意識中的、在倫理道德意義的主觀經歷,而是信徒在基督裡的客觀地位,儘管這對信徒的主觀意識和生命有重大的影響。

「同釘十字架」的原文動詞是完成時態,所表達的是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這種狀況,是一次過的行動,指的是信徒在法律意義上的死亡,在神眼中,信徒參與了基督的死而在基督的死中死去。

基督的代贖之死是律法所要求的,因此,我們藉著有分於基督之死而向律法死了,這被講成是「藉著律法」而發生的,「我是被律法處死的(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修),這是「藉著律法,我向著律法死了」的吊詭性說法。

「我因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可以與羅馬書七章四節互相參照:

你們....  死了、在律法上、藉著基督的身體(羅七 4)
(我)....  死了、向律法、藉著律法(加二 19)

兩處的經文所說的是一樣:就信徒與律法的關係而論,信徒已不復存在,因為信徒因信與基督聯合,因而藉基督的身體(祂是藉律法而被釘在十字架上),也是藉著律法而被「毁滅」了(Moule, Death, 154-55)。

3. 「使我可以向神活著」(和修),表達的是結果,保羅脫離了律法的轄制,從此才可以過一個忠誠地事奉神的生活。「向神活」不僅是「為神而活」之意,更有「活在與神的關係中」,這種關係包括順從神至高無上的管治,完全倚靠祂。

所以唯獨基督是自由,藉著與他同釘十字架,我向律法死了,脫離了律法的朿縛;唯獨基督是義務,我與他同死,使我得以藉著他,向神而活(Barrett, 52)。

4.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20)「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在原文是第十九節的末句。

「不再活著的我」就是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的舊我(羅六 6),即是力圖倚靠自己在猶太教中的卓越表現(加一 13-14)來達致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9)的法利賽人保羅,而基督在他裡面活著的我,則是脫離了律法的朿縛,如今向著神而活的我,即是「活在與神的新關係中」的我,亦即是「與基督一同活過來」的我。(與羅六 1-11 有對應的關係)。

「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是個相當少見的講法,保羅通常說:在基督裡、在神裡、在主裡。參羅八 10:「基督若在你們心裡,身體就因罪而死,心靈卻因義而活。」,西一 27:「這奧秘在外邦人中有何等豐盛的榮耀,就是基督在你們心裡成了有榮耀的盼望。」,林後十三 7;弗三 17 等。「在我裡面」表示基督與保羅密切的個人聯繫(a marker of close personal association),是保羅自己的體驗,基督在保羅裡面和透過保羅行事,與我們靠聖靈活是同樣的意思(Hansen, Conversion, 224),甚至是「基督藉祂的聖靈活在我裡面」的速寫法(Fee, Empowering, 374),羅馬書第八章:「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面(9)、有基督的靈(9)、基督在你們裡面(10),三者是可互換的。

總意就是:保羅的生命不再是由他的舊我所操控,而是由藉著聖靈而住在他裡面的基督掌管。

5. 「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

「我如今在肉身活著」直譯為「我現今在肉身(所過的)的生活」,隠含著與屬天的生活之對比,「神的兒子」是受詞所有格,「因信神的兒子」的意思,保羅說:基督徒的生命以信了基督耶穌開始(16),這活在世上的生命是以信神的兒子來維持,原因保羅用兩個分詞來描寫,都為過去不定時時態,「他愛了我,且為我捨棄了自己」,兩者指的是同一件事,互相解釋,將基督救贖之愛應用到個人身上,洋溢著保羅的驚奇與怠激之情,這種愛使他全心全意為主奔跑,這愛是一種恩典。

第廿節所描寫的新生命,下圖可以說明:

信基督(16b) =  (藉著信)與基督同釘十字架(19b)
得稱為義(16c)     向律法死(19a)
基督在我裡面活著(20a) =  向神而活(19a)
我信神的兒子而活(20b)


小結

信徒以「信基督」及「有基督在我裡面活著」的新生命,是從因信稱義開始,保羅的要旨是:雖然尋求在基督裡稱義確實等於放棄律法,成為外邦罪人一樣的罪人,但這不等於真正的犯罪,因為在稱義同時,信徒開始了一種與基督聯合的新生命:基督活在信徒裡面,信徒則信靠著基督而活。




E  保羅面斥彼得--論證的高峰(二 21)


1. 「我不廢棄上帝的恩」,因為「義若是藉律法得的,基督就徒然死了。」回到了 15-16 節關乎稱義的主題。

廢棄意即宣告一樣東西無,或以一樣東西為無效而拒絕置之不理,神的恩是指神救贖之恩典,保羅不把神的救贖恩典看作卜口月竹卜毫無價值而置之不理,暗示那些加拉太信徒要靠律法稱義,是從恩典中墜落了(五 4)。

2. 「因為」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

發端子句:若義是藉著律法而來的
歸結子句:基督就是徒然死了(無目的、無意義的意思)

發端子句的假設是與事實不符,結論是絕對不能成立的,這是一種歸謬法(也稱反證法)。

廿一節提出了保羅極力反對信徒遵守行律法至終至上的原因:順從律法等於廢棄神的恩典,否認了稱義是從基督的死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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