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7, 2016

因信基督長大成人,加 3:23-4:11

因信基督長大成人
加拉太書三章廿三至四章十一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二、神學性的論證:以讀者的經驗及聖為本(三 1-四 31)
Theolog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3:1-4:31

1. 引讀者的經歷為證(三 1-6)
2. 領受亞伯拉罕之福(三 7-14)
3. 律法與應許的關係(三 15-22)
4. 因信基督長大成人(三 23-四 11)

a. 因信成神的兒子(三 23-29)

1)在律法的管束之下(三 23-25)
2)成為神兒子和後嗣(三 26-29)

b. 獲得成年人的身分(四 1-7)

1)未成年的嗣子(四 1-2)
2)基督使人成年(四 3-5)
3)對讀者的意義(四 6-7)

c. 不要再陷奴役之中(四 8-11)

5. 訴諸情感表示關懷(四 12-20)
6. 兩個婦人及其兒子(四 21-31)





保羅繼續從救恩歷史的角度進一步探討律法在神的計劃中的地位,以下他會指出律法與信心分屬兩個不同時期:1)「信」還未來以前;與 2)今「信」既已來到的時期。這幾節經文一直是辯論的課題。



一、因信成神的兒子(三 23-29)


1)在律法的管束之下(三 23-25)



1.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23a)「但」只有繼續之意,在翻譯時可以省略。「這因信得救的理」原文只有「信」字(有冠詞),指上一節的「信」耶穌基督,耶穌是信心的對象,保羅的救恩歷史分為兩個時期,這是第一個:「以信耶穌基督」信的時代未來以先。

2.  這時代中「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23b),「看守」有負面的囚禁監守的意思,重複卜
上一節囚犯被監禁於牢獄中的圖像,原文動詞與隨後的分詞「圈」字意義相近。經文不是說我們被律法囚禁,而是說:我們在律法下被囚禁。

在「律法」之下,指受制於摩西的律法,必需遵從它的命令,接受它的制裁。

「我們」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是一種不自覺的籠統化( an unconscious generalization),雖然外邦人並沒有摩西的律法,但保羅顯然沒有把外邦人分開,都籠統地歸在律法之下。

3. 「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23c) 「圈」原文是現在時態的分詞,重複上一節同一個動詞,合起來得到的意思是:我們都被禁錮在律法的監守之下,「直到」有目的的意思:我們被禁錮的目的是要等那以後來的「信」顯示出來。

「將來」有必要的意思,當我們被囚禁在律法之下,生活在律法的「政權」之下時,並無任何出路,只能等待直因信耶穌基督稱義這新的救恩途徑,隨著耶穌基督的來臨而被顯示出來。

救恩歷史的第二個時代就是因信耶穌基督而稱義的新紀元,因基督來臨而來到。

4.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24)「這樣」可以譯為「所以」,指的是上一節所述的情況,在「信耶穌基督的時代」來臨之前,我們被禁錮在律法的監守之下,所以,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傅,「我們」與上一節一樣是普世性包括了猶太人與外邦人,律法有普世性的角色,「是」原文為完成時態,指已經過去了,「引我們到」基督那裡,另一翻譯是「直基督來了」(和修),指是時間,本節再強調律法的暫時性,它有開始點(即西乃山),亦有結束點(即基督的來臨),而在這段時間中,律法的角色是「訓蒙的師傅」。

5. 「訓蒙師傅」在希羅文獻的用法直譯為「帶領孩童者」,負摃帶少主上學和放學,監管其行為,從起床到就寢的日常活動,衛生和學習,教導童禮貌和行為舉止,責備與懲罰,孩童長大得,這侍從的工作便告結束。

保羅在這裡說律法是「照顧我們的奴隸」(金譯),意思是上下文強調它的暫時性與負面的意思(禁錮、監守),直到基督的來臨。這樣的理解意思沒有:律法在教導使我們在潛移默化之中逐漸向善,直到我們接納基督,讓祂在我們身上工作(as in A. B. Bruce, 308-9);也不是說,律法讓我們認識到自己的罪︳使我們不再倚靠自己的行為,至終引發我們對基督之恩的渴想。上下文都沒有這個意思,保羅所關注的(22-25)不是要描寫信心在個人主觀經歷中的起源,而是要描述救恩歷史的進程:律法的有效時期受限制的,這時期已告結束。

而律法作照顧我們的奴隸的目的:使我們可以因著信而成神眼中的義者,此目的到「信耶穌基督」的時代陏著基督來臨才顯明出來。

6.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25)「但」是對比:這信還未到來以前與這信既來到之後的對比,「我們就不再受照顧我們的奴隸監管了」(金譯),基督來到之後,律法的有效期便告結束。

彌賽亞被釘十字架,成就了神救贖的計劃,而摩西的律法所設立的機制,是預備,不是成就救贖,如此,基督來到,律法便不有效,這是保羅從救恩歷史的角度評估律法的目的和效用的結論,與羅馬書十章四節的陳述是一致的。因此猶太派基督徒了雙重的錯誤:他們誤解了律法的目的,以為義與生命可以藉著遵行律法而得,也沒有認識到,律法是屬於已成過去的舊時代,像孩童長大了仍要歸回帶領孩童的管束之下那麽愚不可及。




2)成為神兒子和後嗣(三 26-29)


1. 「所以」原文作「因為」,加拉太的外邦信徒(你們)已因信耶穌而成為神的兒子,他們就自然是不再在律法的的管束之下,神接納了外邦人為兒子,表明律法時期已經結束。

「你們」原文是「你們所有的人」,重點不在數量上,而是在質的方面:所有的信徒,不分種族、地位、性別(28),都是神的兒子。

「神的兒子」比「神的兒女」較準確的翻譯,在當時父權制度的社會中,只有兒子才可以繼承父親的產業。兒子是指長大成人的兒子,兩節的意思是:當孩童長大成人便不再受孩童的侍從之約束,照樣,律法也失去了它的有效性,因為信徒已經長大成人。

2. 「神的兒子」在猶太人的觀念指三種人:1)個別的義人,2)正義的猶太人,3)以色列整體作為神的選民--神的兒子(單數:何十一 1)(複數:申十四 1)。而保羅的神學:基督是神的兒子(加二 20;羅一 4;弗四 13),第二,所有藉著信與基督聯合的人都成為神的兒子,神的計劃是要他們與祂兒子相似(羅八 29)。

3. 「因信基督耶穌」原文為兩個介詞片語:1)藉著信(through faith),2)在基督耶穌裡(in Christ)。兩個同時直接形容「是」神的兒子:加拉太人都作了神的兒子是以信耶穌為方法途徑,而在基督耶穌裡得以成神的兒子,是基於他們在督裡與基督聯合的新關係。

4. 「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27)

原文句首有「因為」,表示支持上一節的陳述理由:所有藉信與基督聯合的人,都是神的兒子(26),因為「你們凡受了洗歸入基督的、便是穿上基督為衣服(27)(呂譯)。

「你們凡受洗歸入基督的」強調是「凡」字,指所有受洗歸入基督的人,洗禮是信徒歸入基督的禮儀,「歸入」某人的名下,是普通商業的用語,表示某些東西的所有權被轉到另一人的賬內,受洗歸入基督是將受洗者移交予基督之意,意思是受洗者與基督聯合(參羅六 3),被納入由所有屬基督之人所構成的一個身體之內(參林前十二 13)。

5. 動詞「受洗」引起了水禮之方式的問題,是洗?還是浸?保羅時代的洗禮是「浸入」還是「洗」?從羅馬書六章四節提到信徒藉著洗禮... 和基督一同埋葬,浸入的儀式代表洗者進入他的死,從水中出來則代表受洗者從這死中出來,即與基督一同復活,浸禮的確是一種完全恰當優美象徵意義。

信徒「受洗歸入基督」又說「藉著信」得以在基督裡,信心與洗禮相提並論,合理的關係是:領受神在基督裡之恩賜的是信心,而洗禮是此內在及屬靈之恩典在外在及可見之記號(The Book of Common Prayer, 107),「洗禮」被描寫作為「信心」的象徵,是一種轉換法,洗禮象徵與基督聯合。(Scott, Paul saw in baptism the normal but not necessary, the helpful but not indispensable sign and seal put upon the act of faith appropriating the gift of God in Christ. Christianity, 114)

6. 「披戴基督」(have clothed yourselves with Christ, NAS)受了洗歸入基督的,就是「穿上了基督」(思高)、「穿上了基督為衣服」(呂譯),意思可能是:基督如一件衣服把受洗者包起來,這外衣象徵受洗者新的、屬靈的生命。保羅說,該穿上主耶穌基督」,意即信徒應展現基督的美德(羅十三 14);又說,我們已穿上了新人(西三 10),該「穿上新人」(弗四 24a),信徒在受洗時穿上了基督,行事為人還需要繼續不斷穿上主耶穌基督,因為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有從真理而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 24)。

「穿上」這圖象的背景可能是:在希伯來的傳統裡,更換衣服常用來代表內在和屬靈的改變,七十士譯本「穿」這動詞常見於「以.... 為衣服」的慣用語,以公義(伯二十九 14)、能力和尊嚴(箴三十一 25)為衣服即是具有這些特質的意思。

7. 「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28)

a. 猶太人、希利尼人----種族包括宗教文化上的區別
b. 自主的、為奴的----社會地位的區別
c. 或男或女----性別上的區別

代表古代社會最影響深遠的三種區別,虔誠的猶太男人每日為三重「權利」感謝神:神沒有把他造成一個外邦人、一個奴隸、一個女人(Oepke TDNT, 1.777),這不是因為藐視,而是因為這三種人不能像自由身分的猶太男性那樣享有某些宗教權利。

「並不分猶太人或希利尼人」直譯作「並沒有猶太人或希利尼人(的分別了)」,猶太人在保羅書信一貫的用法是按其宗教和種族的意思,指信奉猶太教的人,這是尊榮的名字,這名字使猶太人與外邦人分開,希利尼人不是指希臘人,而是指生活在希臘文化與猶太文化有別的非猶太人,相當於外邦人。兩種人合起來代表了全人類。保羅說,並不分猶太人或希利尼人的意思是:外邦人不用接受割禮成為猶太人,並遵守摩西的律法,才可以成為有充分資格的基督徒,因信而歸入了基督。

「不再分為奴的自主的」直譯為「沒有奴僕或自主(的分別了)」,自主的指自由的人,與奴僕相對,是指法律的地位及社會上的地位,保羅說,在受洗歸入基督的人,在法律與社會地位上的區已失去其重要性,奴隸跟自由人在神的面前有同樣的屬靈地位。

「沒有男女的分別」原文所用的名詞不是指一般的男人和女人,而是特指「男性」和「女性」,二個字的連接詞,不是之前的「或」字(or),而是「和」字(and),暗指創一 27:「神創他們有男和女」(male and female),保羅針對的是當時女的次等地位而說的,這次等的地位使他們不能學習律法,他們的見證是不被法庭接受,猶太人甚至認為只有男人可以有立約的記號(割禮),只有男人被要求一年三次朝見神守節,猶太教的宗教權利都是男性的權利,聖殿最接近至聖所的是祭司的內院,然後是以色列男院,最後才是女院,只有外邦人院比女院更距離聖所更遠。

這三重區別都「沒有... 的分別了」意即就與基督連結」一事而論,這些區都沒有分別,對於信徒承受應許並無影響,都在基督裡合而為一,都是合法的應許之繼承人。

「因為你們都在基督耶穌都成為一了」,成為一原文直譯為「一個人」,放在動詞之前受強調,意思不是說:在基督裡每一個人都與他的鄰舍站在同等的地位上,重點是說,所有在基督裡的人成為一體,合而為一,構成一個合一的個體。所以「在基督裡男女平等」的思想,只是次要的思想,不是這一節經文的重點。

8. 「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29)

原文是第一級的條件句子(即是為了論證而假定所言的事實):

發瑞子句:你們既屬乎基督
歸結子句: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你們」原文是獨立代名詞,代表受到強調,保羅要讀者留意,他們領受了水禮這事實對他們屬靈的意義:「是屬乎基督」的人,根據這事實的推論,那你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亞伯拉罕的」在前頭,代表強調,外邦人因信藉水禮,現今屬於基督,就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是照著應許」後嗣,承受產業。「亞伯拉罕的後裔」與「亞伯拉罕的子孫」為同義詞,29 節拾起了第十六節用於基督身上的同一個詞。

9. 「後嗣」按字面意義指「指定的繼承人」,是比喻性的用法,照著應許意即照著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參 18 節),這應許也是給他的後裔的,與亞伯拉罕一同領受神賜給亞伯拉罕的產業,這產業是承受世界。

在保羅書信中,「承受」的動詞、「後嗣」(承受者)的名詞、和抽象的「產業」(所承受之物)的含意:

承受神的國(加五 21;林前六 9;10;十五 50)
在基督和神的國裡... 得... 到產業(弗五 5)
從主那裡得到基業(救恩或永生)為賞賜(西三 24)
得到所盼望那永恒的生命(多三 7)
和(基督)一同得榮耀(羅八 17)
得地為業的應許理解為稱義的應許

由此看來加拉太的信徒所要承受的產業是未來的終末的,是信徒所等待神的國(五 21)、永生(六 8)及救恩的一切恩澤,這是「未濟」的,「已濟的」是已獲對兌現:作為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得地為業(得稱為義)。


小結

三 23-29 幾點的結論:

1. 23 節再次申明,稱義是藉著信而得的,亦加上了律法的目的與效用的主題。

2. 26-29 節,信徒個別地是神的兒子(26),集體地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後裔(29b)。因信稱義、藉著信領受聖靈、藉著信成為神的兒女,三者都是因著信,它們以不同的方式表達了應許的兌現,三者不是分開的不同經歷,而是藉著信與基督聯合中彼此交織的經歷,從主觀的角度看,此三者同時發生,兌現了同一個應許,就邏輯來說,它們可被分開,表明下圖。



3. 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可說獲得了雙重的兌現,首是兌現於應許的(唯一)的後裔基督身上,然後兌現在所有因信而與基督聯合的人身上,他們也得了亞伯拉罕的應許。從主觀的經歷上:藉著信而得稱為義、領受聖靈、成為神的兒子的三重經歷。這兩個觀念是互相補足的:當個別信徒成為基督耶穌裡,藉著信與基督聯合,那三重經歷就在他身上發生,與救恩歷史的中心事件(基督的死與復活)排成一行。

4. 新的時代在共督事件介入歷史,信徒因信稱義,律法操權直至基督來臨而止:現在這邪惡的世戋(一 4),仍受律法的轄制,但在基督裡,那將要來的世代已開始出現,對那些因為藉著信與基督聯合,已經活在那將要來的世代中的人,律法已不再有效。





二、獲得成年人的身分(四 1-7)

1)未成年的嗣子(四 1-2)


1. 開首「我說」意即「我的意思是」,表示以下的一段與上文的論證有關,直接將本段連於上文的是「承受產業的」(三 29,四 1)。

「為孩童的時候」原文翻譯是「幾時還是孩童」,孩童不是指嬰孩而是指一個未成年的人,是不能承受產業的,「承受產業的」與「全業的主人」兩個稱呼都是就他的身分和權利而言:他是合法的繼承人和產業的主人。但實際上,當他未成年的時候,他與奴隸無分別,不比家奴優勝,毫無分別是修辭誇張法,在行動的自由上,二者是一樣,無權作主,受制於他人。

2. 「乃在師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親預定的時候來到。」(2)原文以強烈的反語詞「但是」開始,引入與上一句的正面思想之對比:未成年嗣子並不是與「奴隸」有所分別,相反的,他乃是在監護人(guardians, NKS, RSV)和管家(governors, KJ, managers, NAS, trustees, NIV)之下,在他們的權力和控制之下,受他們的約束,兩個字皆為複數,是籠統的複數,兩者可能不同的人,監護人照顧未成年者的本人和教育管家則照顧他的資產(Witherington, 284),背景可能是希臘化時期的法律,父親在遺囑上為了特殊的原因而指定監護人的任期要在兒子到了什麼年齡才結束,遺囑生效的時候,父親已經死了。

這一節的意思是:嗣子未成年時要受別人監管,但是到了父親指定的時候,他就脫離這種約束而得以自由,實在的成為整個產業的主人。





2)基督使人成年(四 3-5)


1. 「我們為孩童的時候,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也是如此。」(3)「也是如此」原文在句首,直譯作「我們也是這樣」,保羅把以上的圖像應用到屬靈上:把我們在屬靈意義上還未成年的時候比喻為嗣子未成年的時候,就如未成年的嗣子是在監護人和管家的手下,自主權與奴隸沒有分別,照樣,未成年的我們也是受管於世俗小學之下。

「受管」原文直譯是「被.... 所奴役,受支配的意思,原文是「過去完成時庇的紆說式結構」(a pluperfect periphrastic construction)強調我們在未成年時受支配的情況。

「我們」同時指猶太人和外邦人,兩等人都曾活在律法之下,曾受現世的基本原則奴役。

「世俗小學」原文片語第九節重提,並在第九節有所解釋。

2. 4-5 節除了 4a, c, 呈現交叉式排列法:

及至時候滿足,(4a)
 A      神就差遣他的兒子,(4b)
          為女子所生,(4c)
          B    且生在律法以下,(4d)
          B'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5a)
A'      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5b)

A 陳述描寫了神開始行動,A' 其至終的目的:神差遺祂的兒子,為要使我們獲得兒子的名分。中間的一對陳述則描寫基督的行動(B)及其直接的目的(B'):祂生在律法之下,為要把律法之下的人贖出來。

兩個陳述都同一個動向:基督的動向是從上而下,人的動向是從下而上。保羅是說:為要救贖人類,基督必需降卑為人,道成肉身。


3. 「及至時候滿足」(4a)就如在類比中有一個父親指定的時候,結束了未成年的嗣子受制監護人和管的時期,在救恩歷史中亦有一個時候滿足,神差遣祂的兒子到來。原文開始有「但」,表示下文(4-7)所論長大成人得兒子的名分,跟上一節未成年與奴僕無異構成對比。

滿足原文是名詞(fullness)指一種滿了的狀況。「時候」原文在四章一節出現過,表示時間的「量」或長短,神所指定的日子到了,與人間的類比:嗣子的父親為他所定日子對應,神所預定的時間到了,重點是神全權的決定,將要來的世代已介入現今邪惡的世代,(沒有說神的兒子在世上出現的所有條件都已齊備的意思,也沒有指定的某一段時間已經完成或神所預定的某些事件已經發生了的意思)。


保羅深信世界的終末已經在「神在基督裡的拯救行動」中闖進了世界,從前被律法所奴役、在屬靈意義上作孩童的人,如何可以藉基督而脫離這種景況,被神收納為神成年兒子。

4. 「神就差遣他的兒子」(4b)「為女子所生」(4c),神如何差遣他的兒子?就是讓祂為女人所生,強調神的兒子的真實人性,以及神和人合一的事實:祂不但藉著那個女人進入世界,更從她那裡得屬於人的一切特性。

「且生在律法以下」(4d),意思是:神的兒子生為猶太人,活在摩西律法的要求下。正因為基督生為猶太人並順服律法來生活,祂才可以背負起律法的咒詛。

5.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5)「要」的連接詞,表達了「神差遣祂的兒子,由女人所生,且生在律法之下」的目的,尤其是基督被置在律法之下的目的,「叫」是與「要」是同一個連接詞(ἵνα),結構上是平行的,意義上是從屬的,表達「在律法下的人贖出來」的結果或目的,基督生在律法之下,目的是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目的或結果是)使我們獲得兒子的名分。

「基督生在律法之下才能了解律法以下生活之人的苦楚,所以他要把在律法下受苦的人救出來。」(周聯華),這種想法不是保羅的意思:基督救贖人類的動機不是祂主觀的經歷,而是神的旨意(一 4)、基督的愛(二 20)。其實基督並沒有像我們一樣經歷到生活在律法下的奴役,祂完全遵守了律法,不會經歷人在律法下的苦楚(Bruce)。

6. 「要把在律法下的人贖出來」將律法擬人化為一種敵對的力量,這種律法的奴役可理解為律法的要求成為我們的約束,並由於人是「屬乎肉體的」(羅七 14)不能履行律法的要求(加三 10),產生咒詛,像罪與死一樣,律法是人人需要獲救脫離的一種權勢。

把在「律法下的人贖出來」指使他們獲釋脫離遵行律法的義務以及因違反律法而招致的咒詛,意思從此脫離了律法的約束。神的兒子成就此救贖的方法:首先是生在律法之下,一生完全地遵守律法,繼而為我們成了詛咒,代替我們担當了律法的咒詛。

「獲得」是複合動詞,有「照著神所定,所應許給我們的而領受」之意。

7. 原文 Υἱοθεσία (the adoption as sons)有兩種翻凙譯:1)「兒子的名分」、「義子的地位」(思高)、「嗣子的名分」(新譯)、「神兒女的名分」(現修);注重的是神納入(收養)的結果,即是兒子的地位;2)「收養為兒子」(簡明)重點放在收養的舉動。原文很可能兩個意思都有:獲得「基於收養而來的兒子名分」。

猶太人並沒有收養人作兒子的制度,舊約聖經及拉比的文獻也沒有提及這個收養的習慣,但在希羅世界卻十分普遍,保羅想的可能是外邦人的習慣,但保羅卻沒有使用這詞來指社會性的收養,一個人收養別一個人,被收納者只是從一個家庭被轉移到另一個家庭,而保羅總是以這詞來描寫神學性的收養:即是人被神收納,成為祂的兒子(眾數),目的不是為了滿足收養者的需要,神揀選收納罪人,主要的得益者是我們。還有保羅的收納為兒子的觀念是屬於救恩歷史,以「以色列被稱為神的兒子」開始,在「男男女女藉著基督和聖靈工作被收納進神的家中延續下去並成為完全。

保羅兩次使用贖出這隠喻來指基督的救贖,根本的思想都是信徒的地位之徹底改變,1)從受咒詛變為祝福(三 13-14);2)從屬靈的奴役變為屬靈的兒子名分(四 5)。



3)對讀者的意義(四 6-7)


1. 3-5 節對加拉太信徒的切身意義(6-7),從「我們」(3-5)轉到你們(6a)、我們(6b)與你(7a),文理如下:

在律法下(猶太人與外邦人都需要)被贖出來(5a)
使我們(即是你們加拉太的外邦信徒,和像我那樣的猶太信徒)獲得兒子的名分(5b)
又因你們(加拉太信徒,透過基督的工作)是兒子(6a)
神就差他兒子靈進入我們(即是你們的和我的)心(6b)
呼叫「阿爸,父!」(6c)
可見你(每一個加拉太的信徒)不再是奴隸而是兒子(7a)


2. 「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我們的心」,首句的原文的意思是:因為你們是兒子,表示原因,獲得聖靈與兒子的名分是果與因的關係,是兒子名分的證據,兒子的名分並不是領受聖靈的結果,而是藉著信(三 26)。

聖靈在此稱為「他兒子的靈」,連同約翰福音十五章廿六節,成立聖靈是由聖父和子而出的神學立論。聖靈被稱為神兒子的靈,三次保羅這樣稱呼聖靈:基督的靈(羅八 9)、耶穌基督的靈(腓一 19)與他兒子的靈(加四 6),重點都在聖靈與基督(及其活動、工作)的關係,聖靈是復活的基督與信徒同在並在他們生命中活動的方法和方式,而且都與該段特別的文理有關。加拉太書四 6 的文理:信徒具有(神的)兒子名分的證據,在於他們領受了「他兒子的靈」,這靈在他們裡面用(神的)兒子所用的話來稱呼神,呼叫「阿爸!父!」


神差遣祂兒子的靈,是「進入我們的心」,心原文在保羅書信一共出現五十二次,一貫的意思都昃是指人的整個內在生命的中心及來源,包括思想、感情和意志(意、情、志)。這裡的意思是聖靈進入信徒這「裡面的中心」作居所,將神的靈與人的心連起來,同時也許暗示舊約的預言:神要為祂的子民造一個新的心和新的靈(結十八 31,十一 19;三十六 26-27),新約的群體包括猶太人與外邦人因基督而構成了這子民。

3. 「呼叫:阿爸!父!」呼叫原文是中性的分詞,指的是上一句:他兒子的靈(原文也是中性)。呼叫 1)是指禱告(參可十四 36:耶穌在客西馬尼的禱告,呼叫:阿爸!父!);2)有迫切和誠摯的意思,七十二譯本在詩篇有接近四十次這樣的用法;3)羅馬書八 15 中,這呼叫的禱告是信徒:「藉著聖靈,我們向神呼叫,阿爸!我的父親!」,在本節,呼叫者是在信徒裡面的聖靈,這兩個角度,顯然是指同一件事,這呼叫最可能是在信徒聚集敬拜時,由聖靈感動的禱告中聽得到。由於聖靈是神兒子的靈,因此聖靈就以耶穌所用過的雙重稱謂來稱呼神:阿爸!父!見證了基督的工作所建立:信徒與神之間親子的關係。

阿爸是亞蘭字的音譯,父是希臘文,1)阿爸可能原先是幼童對父親的稱呼,但是到了耶穌的時代,成年子女也這樣稱呼父親,並且有「我的父親」的味道!2),屬於家庭圈子的用語,含有親切的意義。

4. 「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神為後嗣。」(7)

可見,原文的意思是所以,神兒子的靈進入信徒心裡,所以他們就不再是奴隸,而是兒子,聖靈在信徒心裡,表明他們已獲得兒子的名分。

「既然是兒子」直譯是「如果是兒子」,第一級條件句子,發端子句(如果是兒子)為了論證被假設為真確,歸結子句:就靠著神為後嗣。將兒子與後嗣牢固地連在一起。如三 29 後嗣為比喻性用法,指從神領受產業為己有的受惠者,意譯為「承受產業者」(當代),加拉太的信徒不是亞伯拉罕的後嗣,而是神的後嗣,亞伯拉罕一同領受神藉應許賜給亞伯拉罕產業,這就是信作為神的後嗣所承受的產業,這應許已濟的一面在他們因信得稱為義上已獲後兌現,未濟的一面,承受終末的產業,是獲得終末的救恩,進到神的國享受永生。

5. 「靠著神」是這一節最後兩個字,指出加拉太的每一個信徒是憑藉著神而成了神的後嗣,表達終極的主事者,是由於神自己的作為(by God's own act)。


小結

四 1-7 的總結:

1. 本段兩個意思合併起來:1)從奴隸變為被收納的兒子;2)未成年的嗣子長大成人。兒子和兒子的名分都指長大成人的兒子和身分。兩個隠喻(奴役及嗣子)合起來看:一個沒有基督的人不但是未成年者,不能承受產業,同時是個奴隸,沒有自由,基督的來臨,使人從未成年之嗣子的身分為成年之嗣子的身分,在救恩的歷史而論,基督的來臨,亦同時使人脫離奴役,被收納為神的兒子,就信徒主觀的經歷來看,神的兒子的靈(因他們的信心而)進入他們心裡,就使他們得以享受屬於被變納之兒子及成年之嗣子的一切權利。

2. 三件事情當信徒藉著基督的救贖發生:

1)得以脫離律法的約束(等於因信稱義);
2)被收納為神的兒子;
3)領受聖靈。

三者的邏輯關係如下:
1)是 2)的基礎,1)使 2)成為可能;
2)是 1)的目的(4-5);
3)是 2)的憑據(6)

三 23-29 與這一段 四 1-7 大致平行,發揮類似的主題:

1)因信稱義
2)成為神的兒子
3)領受聖靈

這三件事在三 23-29 注重的直接或間接地是神給亞伯拉罕的應許得應驗,是信徒同一個經歷的三方面。

3. 救恩的歷史以基督的死與復活為中心,舊紀元(人在其中受律法奴役),新紀元(人在其中得以成為兒子和後嗣),神在滿足的時候,差遣祂的兒子,繼而差遣祂的聖靈,結束了律法的統治時期,使人類得以從屬靈孩童的景況變為成年的身分。







三、不要再陷奴役之中(四 8-11)


1. 既然加拉太的信徒已成為長大成人的神的兒子,若再回去守律法(無用的小學),就如回到孩童時期與回到奴役當中。保羅用第九節的修辭問句,與三 1-6 節所用的修辭問句,首尾相應,中間是基於聖經的論證(三 6-四 7)與之後的聖經論證(四 21-31)。

2. 「但從前你們不認識神的時候,是給那些本來不是神的作奴僕」(8)但原文是強烈的反語詞,引入他們如今不再是奴隸而是兒子和嗣子的身分跟他們從前作奴僕作對比。

猶太人的眼中,不認識神是外邦人的特色,「不尊重神為神」(羅一 21),「不承認神」(28),生中不理會神,沒有與神有個人的關係,沒有在經歷上體驗神。

「作奴僕」意即以奴僕的身分服事「那些本性不是神的」,「本性」意即本身的性質,加強「不是神」的意思:在本性及本質上並無屬神品質。總結來說:加拉太的外邦信徒歸主前是敬拜假神偶像的。

3. 「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9a)

「現在」與上一節「那時」對應,認識神與不認識神的對應,兩節的認識在原文是不同的字,本節的認識較強調得以知道或認識的過程,知道以前不知道的事物或認識以前不認識的人,且是過去不定時態,意思是「認識了」神,是藉著保羅的宣講(一 8)、他們以信心回應的結果(一 9),這種認識是經歷上的體驗:認識了神的恩召(一 6)、基督的救贖和愛(三 1)、以及聖靈的同在和彰顯(三 2, 5;四 6),也認識神是他們的天父。

「更可說」原文直譯是「或者確實地說」、「倒應當說」,他們認識了神,倒應說「是被神認識」,被動語法強調神是主動者,神從認識的受詞變為認識的主詞,表示加拉太人認識了神乃是神首先認識了他們的結果。

4. 「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他作奴僕呢?」(9b)

「小學」重複第三節的世俗「小學」,指同一樣東西:

今世的蒙學(3)
軟弱貧乏的蒙學(9)

「怎麼可能轉回」是荒謬的事,不合邏輯的。保羅用修辭問句是責備的含意。「轉回」原文的動詞在其他保羅書信中都是用來指歸向神(帖前一 9;林後三 16),在此保羅卻以這個字指背道而回去異教。

「還要」再的意思,與下一節「再」加一副詞,意即「再次、重新」「重頭再來一次」,三度重複「再次」之意強調加拉太人如果順從猶太化的敵對者回去守割禮和律法,就等於「重陥捆綁之中,再次順從律法的原則行事。

「軟弱」即指無能,沒有能力使人得稱為義或得著生命,「貧乏」沒有任何屬靈的財產的小學,不能提供什麼,保羅問加拉太人:為什麽情願再給它們作奴隸?「情願」指「想要」,他們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是他們想要,不單只是敵對者的迷惑。

「那懦弱無用的小學」軟弱貧乏的蒙學,解釋很多,最可能指的是世界的基本或初步的原則或教導,關乎規則、法令及宗教條例的教導,猶太人和外邦人各按自己的方式,試圖嬴得救恩,「小學」在本章兩次的意思都有「基本原則」或「初步教訓」,第九節指的是異教敬拜神和禮儀之基本原則,第三節指的是摩西律法猶太人基本的原則。

5. 「你們謹守日子、月分、節期、年分。」(10)

「謹守」即嚴守,原文動詞是中間語態,指加拉太人是為了自己的好處而謹守些時節,補充上一節受「小學」束縛的例子,是加拉太人現在的情況。守的「日子、月分、節期、年分」應該是指猶太人的宗教日曆:日是指安息日,月是月朔(參西二 16),節期是指多過一天的慶筵,如無酵節和住棚節等(利廿三 15-22, 33-43);年份最可能是指新年的慶祝。這四個詞把猶太人所遵守的各種節日都包括在內,而加拉太人已經把全套的宗教規條採納過來。

6. 「我為你們害怕、惟恐我在你們身上是枉費了工夫。」(11)

保羅帶著強烈的感情說這話:我為你們害怕,直譯為「我害怕,你們」你們非害怕的直接受詞,是下一片語內的你們,保羅所害怕的事,就是怕我白白地為你們辛苦了,辛苦原文有辛勞工作至身體疲乏的含意:白白是沒有結果的意思。這基本是訴緒感情的論證,是否有效在乎講者保羅與聽者加拉太人的感情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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