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ugust 10, 2016

第二次訪耶路撒冷,加 2:1-10

第二次訪耶路撒冷
加拉太書二章一至十節



大綱

書信本體(一 11-六 10)

一、自傳性的論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一 11-二 21)
Autobiographical Statements in Defense, 1:11-2:21

1. 保羅福音的來源(一 11-12)
2. 保羅歸主的前後(一 13-二 21)

a. 保羅先前的生活(一 13-14)
b. 保羅蒙召作使徒(一 15-17)
c. 第一次訪耶路撒冷(一 18-20)
d. 遠離猶太地(一 21-24)
e. 第二次訪問耶路撒冷(二 1-10)

1)訪問的時間及原因(二 1-2a)
2)對領袖們陳明福音(二 2b)
3)提多沒有被逼受割禮(二 3-5)
4)對於保羅無所增添(二 6)
5)達成協議分工合作(二 7-9)
6)對保羅唯一的請求(二 10)

f. 安提阿事件(二 11-21)



保羅「自傳性的辯證:為其福音及使徒職分申辯」的下半部分(第二章),重點是正面的命題:保羅的福音、使徒的職分和宣教任命是如何得耶路撒冷的使徒承認(二 1-10),以及他如何以同等使徒的地位公開和當面指責彼得(安提阿事件)(二 11-21)。



一、訪問的時間及原因(二 1-2a)


1. 「後來」(中文沒有直譯出來)暗示保羅是順著時間上的次序敍述他歸主之後的事情。「過了十四年」是指歸主之後過了十四年?還是在上文在敍利亞基利家傳道三年之後第一次上耶路撒冷之後的十四年?很難百分之百清楚,加上若按猶太人的「包含計算法」,十四年實際上可能是十二年多一點至滿十四年不確定。以下是其中一個比較合理的時間:

公元 33  保羅歸主
公元 35  三年後(包含計算法),保羅第一次訪問耶路撒冷:「結交之訪」
公元 35-46  保羅在敍利亞和基利家地帶傳福音
公元 46  十四年後(包含計算法),保羅第二次訪問耶路撒冷:「賑災之訪」
公元 47-48  保羅和巴拿巴第一欸宣教旅程,建立加拉太的教會
公元 48 或 49  保羅寫加拉太書給加拉太教會傳閱
公元 49  保羅第三欸訪問耶路撒冷:「會議之訪」,耶路撒冷會議


2. 保羅和巴拿巴一起上耶路撒冷,按使徒行傳記載共有兩次(十一 27-30;十五 1-4),這是第一次,即保羅第二次上耶路撒冷,也帶著提多同去。

提多是保羅帶領信主的(多一 4),這次是保羅主動帶提多上耶路撒冷(保羅是主詞),後來提多成為保羅親密的同工,有時還担任保羅的個人代表,特別是在處理保羅和哥林多教會關係上(林後二 12-13;七 5-16),以及哥林多教會參與耶路撒冷教會賑災籌款的事上(林後八 6-九 5),兩件事都是需要小心和技巧處理的,提多是舛邦人。

保羅帶提多上耶路撒冷可能是帶一個外邦人的信徒為代表,要耶路撒冷教會正視外邦人歸主的事實,提多雖然未受割禮,但與保羅與巴拿巴兩位猶太人信徒並沒有分別,三人同行,割禮不成為三人社交的障礙,要證明「受割禮或不受割禮,都沒有用處,要緊的是作新造的人」(五 6;六 15)。

3. 保羅是「奉啟示上去的」(二 2a),不是出於他主動的,也不是應耶路撒冷袖的邀請去的,是神啟示他去的,這是訪問的原因。




二、對領袖們陳明福音(二 2b)

1. 「把我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對弟兄們陳說;卻是背地裡對那有名望之人說的,惟恐我現在,或是從前,徒然奔跑。」(2b)

保羅將福音對他們(弟兄們,下文指「那有名望的人」,意領袖)陳明,給他們評價,討論和辯論,要知道他們的意見,雖然他們的意見並不會使保羅改變他的福音,但會讓保羅知道他現在或從前是否徒然奔跑。

2. 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是現在時態,表明保羅在這第二次訪耶路撒冷所「陳明」(過去不定時態)的福音,就是保羅寫這這時仍在宣講的福音,換句話說,從前傳的福音與現在傳的福音是同一個福音,並沒有改變,與敵對者的指控相反。

3. 「背地裡」原文是個慣用語,意即私下,表示上一句,「對弟兄陳說」是私下說的,保羅這次造訪耶路撒冷教會,只有一次的會唔,就是私下將他所傳的福音在那幾位教會領袖前那次私晤,使徒行傳沒有提及這次會議,也許原因正是因為它是私人的性質,另外也是由於割的問題沒有在這次會晤中正式獲得解決,直到二 11-14 所提到的安提阿事件發生,引玫耶路撒冷會議才得到解決。

4. 保羅多次以動詞「奔跑」的比喻性用法指人的努力(羅九 16),這節經文二次用在使徒的工作,保羅以「福音的競賽員」的身分自稱,賽程的標竿是他心中最主要的意願,「徒然」即沒有效果的意思。

5. 「徒然奔跑」是什麽意思?保羅所害怕的是,假若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拒絕承認他在外邦人中傳的福音和他向外邦人宣教的使命是合法的,拒絕承認以不用遵守律法為基礎的外邦人的基督教,那麽教會就會分裂為兩派,1)猶太基督教,和 2)外邦基督教,這樣,保羅引領邦人歸主,與猶太信徒同屬天國子民的目標便沒有達到,他過去與現在所作的工都落空、沒有效果了。





三、提多沒有被逼受割禮(二 3-5)


1. 「但與我同去的提多,雖是希利尼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3)

「但」字原文有強烈反語詞,指保羅並非徒然奔跑,會晤的結果,提多雖然是外邦人,卻沒有被(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強逼接受割禮,如加拉太的割禮派所主張的。

2. 割禮是神與以色列民立約的記號,先是給予亞伯拉罕(創十七 9-14),其後在過約但河進入迦南之前,由約書亞重申確定(書五 2-9),接受割禮者被期要誠心地遵守約的條款,自此之後,割禮就成了猶太人一個主要的身分標誌,外邦人若要成為猶太國的公民,也必需接割禮。

3. 藉提多這判例案件,外邦基督徒不需要遵守猶太人的律法。

「強逼」這動詞在加拉太書出現了三次,將三個不同的歷史場合串連起來:

1)保羅第二次上耶路撒冷:「提多,雖是希利尼人,也沒有勉強他受割禮」(二 3)
2)安提阿事件:保羅「就在眾人面前對磯法說:「你既是猶太人,若隨外邦人行事,不隨猶太人行事,怎麼還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呢?」」(二 14)
3)加拉太人的處境:「凡希圖外貌體面的人都勉強你們受割禮,無非是怕自己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六 12)

這三個的場景是同一個根本的衝突不同的表現。

4. 「因為有偷著引進來的假弟兄,私下窺探我們在基督耶穌裡的自由,要叫我們作奴僕。」(4)

「假弟兄」即自稱為基督徒,但事實上並非基督徒,「假裝基督徒」(現修)是正確的意譯,原文有冠詞,提示加拉太的信徒對這些人有所認識,保羅絕不留情,嚴厲評他們為「假裝的基督徒」,他們是「偷著引進來的」,表達鬼鼠鬼崇偷偷地混進來,進到他們所不屬於無灌進入的地方。這些耶路撒冷的假弟兄,意欲強迫提多受割禮的人,與在加拉太的割禮派敵對者同屬一類,保羅的態度都是強烈的反對他們。

5. 下面一句更進一步補充:他們是這樣的人--「私下窺探」鬼崇地偵察,不懷好意,目的是要危害信徒因信基督耶穌而與基督聯合,得以在基督裡面得享的自由,這自由是指外邦信徒不必受割禮而得以稱為義的自由。假弟兄的目的是要使我們做奴僕,使外邦信徒受制於律法,割禮就是受制律法的縮影。

耶路撒冷會晤發生的事(假弟兄逼提多受割禮)正是如今在加拉太眾教會中發生的事(四 9;五 1),所以保羅極力的貶抑他們。

6. 「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5)

「他們」指上文的假弟兄,保羅和巴拿巴完全沒有讓步堅決地拒絕提多受割禮,這並不是小事,是與福音的真理有關,保羅這樣堅決目的是使「福音的真理繼續和你們(外邦人信徒)在一起!」

「福音的真理」在第二章出現兩次,都與衝突有關,在這兩次衝突中(耶路撒冷會晤,假弟兄強迫提多受割禮(二 5),與安提阿事件的衝突(二 14)),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立場或是無稜兩可(二 1-5),或是無法辯護的(二 11-14),所以這「福音的真理」特別指向在攻擊之保存宣講並使人得自由的福音,外邦信徒可以不用受割禮(二 3),不用遵守摩西律法的飲食條例(11-14),而以平等的地位猶太信徒一起成為神的子民,享受桌上的相交,所有的人都是因信稱義,不是因遵行律法,是救恩論,也是教會論。





四、對於保羅無所增添(二 6)


1. 第六至十節在原文是又長又複雜的一句:

6下  主句:「那些有名望的,並沒有加增我什麼」
7      第一個分詞引入從屬複雜的子句:「反倒看見了... 」
9上  第二個分詞引入的片語:「又知道... 」
9下-10  指出協議的內容

「那些有名望的」已在第二節出現過,並在第九節以「那稱為教會柱石的」形式再出現,這可能是指這是耶路撒冷教會公認的領袖,特別是指彼得、雅各與約翰,「那些被公認為有名望的領袖」並沒有給我什麼新的指示,直接反駁敵對者所說的。

 2. 「不論他是何等人,都與我無干。」(6a)直譯是:他們從前到底是哪一種人,對我並沒有分別(新世),在原文是過去未完成式,指的是這三位耶穌的門徒過去與耶穌一起生活,對保羅來說,「並沒有分別」,無關重要的事。

因為「神不以外貌取人。」神並不重視此等外在的、人的因素,神並不把「人的證件」放在考慮之列。

3. 這些有名望的人(使徒們),「並沒有加增我什麼」,「給我」是在句首,強調的位置,使徒沒有 1)禁止保羅傳福音給外邦人,2)也沒有加上不屬福音的要求,尤其是接受割禮及遵行律法的部分,並不認為保羅的福音是縮減的福音。3)注意與下文(7-9)的對比:「沒有... 反倒... 」說明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承認保羅福音的權柄,並接納他成為福音的夥伴,他們對保羅已經具備的使徒權柄無所增加。




五、達成協議分工合作(二 7-9)


1. 「反倒」原文是強烈的反語詞,「相反地」的意思,與上一句強烈對比,「反倒(因為):

1)看見了主託我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 (7);
2)又知道所賜給我的恩典... (9上),

(結果協議)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9下)。

2. 協議的第一個原因:使徒「看見」的事實是保羅受託付「向外邦人宣講的福音」(原文是名詞--福音,不是動詞--傳福音),正如彼得受託付「向猶太人宣講的福音」(名詞)。

這並不表示有兩個福音,一個是彼得所傳的,一個是保羅所傳的,絕對不是的,保羅堅持只有一個福音(一 7-9),二者的分別只在於不同的傳福音對象,福音與割禮無關,是否守割禮並不是稱義的條件之一,耶路撒冷的使徒並沒有逼提多行割禮,這暗示雙方對福音的理解相同。

3. 第八節提出證據:二人受同一感動,他們工作的果效就是他們受託傳福音的證明,「感動」原文是「有效地工作」的意思。直譯是:那為彼得有效地工作,使他履行其「受割禮者之使徒職分」的,也為我有效地工作,使我向外邦人。含平行交叉排列:

A    我受託傳不受割禮者的福音(7a)
B    正如彼得(受託傳)受割禮者的(福音)(7b)
B'   那為彼得有效地工作,使他履行其受割禮者之使徒職分的(8a)
A'   也為我工作,(使履行我)向外邦人(的使徒職分)(8b)

4. 協議的第二個原因:「又知道所賜給我的恩典,那稱為教會柱石的雅各、磯法、約翰」(9),「知道」與「看見」平行,道出了第二個原因,「又」將二者連起來,兩個平行的分詞意思大致相同,認識的意思,知道承認保羅這職分是出於神所賜的。

雅各(上文提及「主的弟兄」(一 9))、磯法(使徒彼得)、約翰(使徒約翰),這三人被教會譽為「柱石」,是上文說「教會有名望的人」。

5. 「就向我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9下)「用右手」伸出右手的意思,是個慣用語,表示達成協議。「相交之禮」原文是團契的意思,原文名詞的意思是「與某人一同有分於某事上」,新約的重點不是在於「與別人一同」,而是在「有分」,這裡的意思很明顯,雙方「有分於」傳福音的工作上,三位的使徒耶路撒冷教會三柱石,向保羅和巴拿巴伸出右手,表示大家願意在傳福音的工作上攜手合作(當代)。

6. 第九至十節是達成協議的內容,「我們」指保羅與巴拿巴,「他們」指上一句的三柱石,原文並沒有動詞,「我們對外邦人,和他們對受割禮的人」,大致上的安排,保羅和巴拿巴是特別奉派往外邦人裡(並不等於他們只向外邦人傳福音),而耶路撒冷的使徒則特別奉派往猶太人那裡,所訂立的協定並不是嚴格的規定,不准保羅及巴拿巴在猶太人中間工作,或不准彼得及其他的人在外邦人中間工作,而是一般性的協定。這句話也可以理解為「我們負責外邦人,他們負責受割禮的。」無論如何,更重要的,保羅從這協議獲得的結論是,猶太信徒和外邦信徒無分彼此,可以同桌吃飯,引出下文安提阿事件的討論。




六、對保羅唯一的請求(二 10)


1. 「只是願意我們記念窮人;這也是我本來熱心去行的。」(10)「只是」在句首,強調了耶路撒冷的領袖對保羅和巴拿巴唯一的要求,這唯一的要求關關乎窮人的(窮人放在動詞「記念」的前面,特顯這要求是與窮人有關)。

「記念」是現在時態提示「繼續不斷」之意,對有經濟有需要的人提出經濟的援助,特別是耶路撒冷發生饑荒教會的窮人,這是耶路撒冷的領袖分享的一項特別需要。

2. 保羅的回應,這件事正是(現修)我曾努力做的。清楚表示,在保羅是次訪問耶路撒冷,記念窮人早已是他所關注的事,指的就是保羅和巴拿巴將安提阿教會賑災的款項交給耶路撒冷的教會一事(徒十一 29-30),這正是他們二人當時在耶路撒冷的原因,所以保羅第二次訪耶路撒冷是「賑災之訪」。




小結

二 1-10 的陳述:「我回到耶路撒冷(1a),將我在外邦人所傳的福音對那些有名望的人說明(2b-c);他們對我所傳的福音和我傳福音的權柄,都無所增添(6d),反而承認我受託傳福音的,像他們一樣(7-9)。」(Roger, p, 36)

回應了敵對者的指控:「保羅在其宣教生涯中一度被要求出席耶路撒冷的一次會議,私下順從了三柱石,並答應服從他們的指示,他願意為猶太的基督徒收集捐款,證明了這事。」所以保羅詳盡地說出他歸主後第二次訪耶路撒冷的經過,一如他蒙召前後發生的事(一 13-24)一樣,證實了他的宣稱,安提阿事件(二 11-21)將會提出第三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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